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稿『飄洋過海來看你:看見被害人~Victims, We Care! 2010』原文連結
鄙人曾經在[抱歉,我們也不是 - 回應張娟芬小姐『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一文的後記中提到,對於廢死聯盟提出的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反覆的檢查和驗證。今天既然廢死聯盟熱心提供了範本,那我們不妨以這篇新聞稿做為例子,研究廢死聯盟在宣傳上常見的手法。
首先,廢死聯盟指出,除了傳統的修法倡議外,美國的廢除死刑運動也開始注意冤案的問題:『司法不可能完美,死刑一旦執行就無法恢復,因此藉由DNA科學鑑定、無辜計畫(Innocent Project),自1973年以來,美國已經有139位死刑犯平反冤屈。那,台灣呢?』
乍看之下,『已經有139位死刑犯平反冤屈』是一個相當驚人的數據,不禁讓人聯想到:目前在各看守所或監獄等待執行的四十名死刑犯,是否全部都是冤案?
不過,廢死聯盟並沒有告訴我們,這個數字產生的背景。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美國平均每年全國的死刑判決案件數,都在100件左右,最高是1994年的328件,而前一年(2009年)的死刑判決案件數則是106件,創下1997年以來判決死刑案件的最低記錄。而台灣根據最高法院的統計資料,死刑判決案件數以民國八十九年(2000年)的22件為最高,其餘各年多在10件上下,去年(2009年)的死刑判決案件數則是13件,只有美國的十分之一。
而在各監獄或看守所等待執行的死刑犯人數部份,根據美國死刑資訊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DPIC)的統計資料,到二○○九年十月為止,美國在各監獄等待執行的死刑犯人數,合計為3,270人。而同時期的台灣則為44人,只有美國的百分之1.3。
將139除以3,270之後,可以得出在美國死刑案件的判決中,發生冤案的比例大約是百分之4.2,以台灣目前的死刑犯人數換算,大約為1.8人左右,比起廢死聯盟提出的139人已經少了很多。再加上大多數死刑犯都經過三審、發還更審、釋憲及非常上訴的因素後,這個數字恐怕還得再打個折扣。
有一個故事說:從前有個在路邊賣饀餅的攤子,號稱他賣的饀餅是用兔肉做饀,而且一個只賣十塊錢,所以生意還算不錯。
不過顧客在大快朵頤之際,心中疑問的陰影卻愈來愈深:用兔肉做饀的饀餅一個竟然只賣十塊錢,老闆會不會為了成本考量,摻了其他種類的肉?
有一天老闆似乎被問煩了,不小心就漏了口風:沒錯,全用兔肉實在不敷成本,所以饀料裡還摻了點馬肉。
什麼?馬肉?
哦,不多,不多,饀料裡兔肉和馬肉的比例是一比一。
一比一?
沒錯啊,一匹馬,兌一隻兔子。
已故的知名室內設計師凌明聲曾說:背景空間感扭曲的室內透視圖,會讓三坪大的房間看起來大到可以在裡面賽車。同樣的道理,沒有數據背景的統計值,在統計學上的價值充其量只能拿來嚇唬外行人,在實際資料分析上,是沒有意義的。
而除了大多數死刑犯都經過三審、發還更審、釋憲及非常上訴的因素外,近幾年因為法官裁量權的鬆綁,刑法中唯一死刑之罪的陸續修正,台灣的司法雖然尚未完全廢除死刑,但已經傾向於『慎死』,將死刑作為判決的最後手段。在此一背景下,如果仍要鼓吹『司法不可能完美,死刑一旦執行就無法恢復』,做為搶救目前死刑犯的張本,除了無異於束縛法官的裁量權外,倘若犯罪率居高不下時,法官在『只要留下一條命,不管怎麼判都可以』的遁詞下,輕罪重判,重罪輕判的情況將層出不窮。
其次,廢死聯盟認為『被害者保護的工作不該被視為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因為不管死刑存廢與否,政府及整個社會都應該立即正視被害者想法和需求,全面性的檢討被害人保護制度。』
但是反觀廢死聯盟近幾年來的相關作為,就可以發現這個主張與其實質作為,事實上存在著相當多的矛盾。
如果按照廢死聯盟的邏輯,那刑案被告的審判權益保護,也不應該被視為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因為不管死刑存廢與否,政府及整個社會也應該確保刑案審判過程中被告的權益。讓刑案訴訟能在實質公平的前提下進行。
但回顧廢死聯盟的作為,除了推動廢除死刑之外,著力更深的,莫過於建立刑案被告的刑事人權,甚至其實質進展還遠超過前者。但對於同屬於刑案關係人的被害者及其家屬,廢死聯盟多年來一直以各種不同的理由,將其排除在外。即使因為民意反彈的壓力,而不得不提起時,往往也只有支持加害者的被害者及其家屬,或是加害者的家屬,才能名列其中,而意見多半是對加害者如何赦免及包容,至於更基層的心理諮商、制度建立等,更是付之闕如。如果用比較誇張的語氣形容,廢死聯盟的被害者保護政策似乎是鎖在消防器材箱裡,箱門的玻璃上則寫著:『受到民意反彈時,請擊碎玻璃。』
我們之所以主要被害者保護是廢除死刑的一環,並不是因為廢除死刑,才能推行被害者保護。而是因為被害者保護是取代死刑方案的一環,在推行被害者保護之後,才能進一步討論『不再需要死刑』的可能性。
況且,如果廢死聯盟始終認為,被害者保護必須排除在廢除死刑政策之外,那我們不禁要質疑:
如果連刑案關係人之一的被害者,都必須被各式各樣的理由,排除在審判制度之外,那為什麼一個和案件的關係比前者還要淡泊的團體,卻能僅憑著對法律的瞭解和人權訴求,就有資格任意置喙審判制度?
後記:
關於廢死聯盟『司法不可能完美,死刑一旦執行就無法恢復』主張的看法,請參考這一篇:
第八號當舖,水和火 - 對廢除死刑是否能減低誤判的另類思維
而關於對廢死聯盟被害人保護說法的質疑,請參考這兩篇:
為什麼我不是廢死支持者 - 從廢死聯盟『廢死Q&A』,管窺台灣廢死運動的困境
對不起,這不是我管的檯子 - 回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致馬英九總統的一封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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