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民眾對死刑存廢的爭議,凝聚社會對死刑議題的共識,法務部特地在3月25日舉辦『凝聚死刑議題之社會共識研討會』,藉由研討會的方式,聽取各方對死刑存廢的意見,做為制訂相關政策的參考。
台灣醒報報導『凝聚死刑共識 學者:社會也有責任』連結
聯合晚報報導『死刑公聽會 還是沒交集』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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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中華民國社會公義協會的通知,鄙人今天也參加了研討會。以下則是個人的一些雜感和意見。
2011年3月26日 星期六
電熨斗,違法停車和小吃攤 - 回應史英先生『死刑很好用』
人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史英先生,於人本教育札記第261期中發表『死刑很好用』一文,藉由質疑當初刑求江國慶的官員未何未判死刑,以證明死刑具有階級性的歧視:
『看到江國慶家人在電視上傾訴的種種,想到一個清白無罪的人就這樣哭喊無門地被活活整死,真的讓人非常憤怒;憤怒之餘,難免興起一個質問:不是說殺人償命嗎?那麼,是誰剝奪了江國慶寶貴的年輕的生命,難道那些混蛋「官」們,就不能也被判個死刑嗎?』
『死刑論基本上就是一種階級意識下的產品:窮苦人,社會底層的人,無權無勢的人,就是該死;而如果能躲在所謂「制度」或「體系」的後面,那麼,連媒體都可以代其償過! 』
史英先生『死刑很好用』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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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一個腦筋急轉彎的題目:有個人在燙衣服時,電話突然響了,這位仁兄將手裡滾燙的熨斗當成話筒接電話,結果燙傷了右耳。
但為什麼他被送到醫院時,兩個耳朵都燙傷了?
『看到江國慶家人在電視上傾訴的種種,想到一個清白無罪的人就這樣哭喊無門地被活活整死,真的讓人非常憤怒;憤怒之餘,難免興起一個質問:不是說殺人償命嗎?那麼,是誰剝奪了江國慶寶貴的年輕的生命,難道那些混蛋「官」們,就不能也被判個死刑嗎?』
『死刑論基本上就是一種階級意識下的產品:窮苦人,社會底層的人,無權無勢的人,就是該死;而如果能躲在所謂「制度」或「體系」的後面,那麼,連媒體都可以代其償過! 』
史英先生『死刑很好用』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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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一個腦筋急轉彎的題目:有個人在燙衣服時,電話突然響了,這位仁兄將手裡滾燙的熨斗當成話筒接電話,結果燙傷了右耳。
但為什麼他被送到醫院時,兩個耳朵都燙傷了?
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邪惡,萌芽於以各種理由包裝的姑息 - 回應網友『匿名』的留言
OK,這篇文章的發軔,源自於上週六,一位署名『匿名』的網友,在『抱歉,張老師,您還在嗎?』一文的留言:
『您好
我也想請問一下
那您做了什麼?
這些人不計酬勞地在做事
他們可能做得不夠好
可是他們做了
請問你做了什麼?
可以跟我們分享一下嗎?
謝謝』
『您好
我也想請問一下
那您做了什麼?
這些人不計酬勞地在做事
他們可能做得不夠好
可是他們做了
請問你做了什麼?
可以跟我們分享一下嗎?
謝謝』
2011年3月5日 星期六
關於媽媽桑、空姐與打蒼蠅的工具 - 寫在法務部三月四日執行死刑之後
法務部於四日晚間證實,部長曾勇夫先生已經批准管鍾演、王國華、鐘德樹、王志煌、莊天祝五名死刑犯的執行令,並於晚間7時執行完畢。台灣廢除死刑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得知消息後,於晚間8點30分至法務部門口,隨即前往法務部,點上5盞蠟燭與擺放5片黑紗,用沉默的方式抗議法務部執行死刑。
聯合報『法務部批准 5死刑犯伏法』新聞連結
聯合報『5死囚伏法 廢死聯盟抗議』新聞連結
台灣廢除死刑聯盟聲明稿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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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鄙人呼籲各位,以『哀矜勿喜』的態度看待這五名死刑犯。畢竟和其他的受刑人一般,他們也償還了他們所犯下的罪業。
聯合報『法務部批准 5死刑犯伏法』新聞連結
聯合報『5死囚伏法 廢死聯盟抗議』新聞連結
台灣廢除死刑聯盟聲明稿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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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鄙人呼籲各位,以『哀矜勿喜』的態度看待這五名死刑犯。畢竟和其他的受刑人一般,他們也償還了他們所犯下的罪業。
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說好的赦免法呢? - 對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回應『曾勇夫部長表示「三月份有機會執行死刑」』之愚見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於3月1日針對法務部曾部長在立法院接受吳育昇委員質詢時,表示「法務部非常審慎審核,若死刑犯沒有非常上訴、再審或申請釋憲,會審慎選擇執行,將照既定行程處理,『這個月(三月)將有機會』。」發表新聞稿回應。要求法務部必須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四條的規定,在赦免法尚未完成修法之前停止執行死刑,以落實馬總統『依法行政』的承諾: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此公約既已構成拘束我國行政機關之有效規範,亦即我國實質法律之一環,受處死刑者請求赦免或減刑之權利,即應受到認真對待。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也曾做成相關案例解釋,要求各國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均不應執行死刑。因此, 如遵循我國現行有效之法律(含兩公約與其施行法在內),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不應執行死刑,才真正符合所謂「依法行政」。』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曾勇夫部長表示「3月份有機會執行死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回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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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此公約既已構成拘束我國行政機關之有效規範,亦即我國實質法律之一環,受處死刑者請求赦免或減刑之權利,即應受到認真對待。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也曾做成相關案例解釋,要求各國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均不應執行死刑。因此, 如遵循我國現行有效之法律(含兩公約與其施行法在內),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不應執行死刑,才真正符合所謂「依法行政」。』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曾勇夫部長表示「3月份有機會執行死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回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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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廢死聯盟是萬物的尺度? - 回應林峰正執行長『江國慶的鮮血可以換來什麼?』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先生,於台灣法學雜誌170期發表『江國慶的鮮血可以換來什麼?』一文,除了以江國慶冤案再度呼籲廢除死刑之外,另外也指出政府在處理該案上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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