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少數的弔詭 – 回應廖元豪副教授『人權要得到「社會共識」批准?』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廖元豪副教授,於七月十二日發表『人權要得到「社會共識」批准?』一文,文中提到廢除死刑乃人權議題,所以:

『「人權」的議題真的要得到社會共識,才能決定嗎?多數人同意是人權的事務,就可以推動;多數人反對,人權就得讓位?「人權」這個制度、這種價值,保障的是主流、多數人的偏好嗎?』

『在民主制度大致已上軌道的民主國家,爭取人權的往往是社會上不受歡迎的、邊緣的、底層的團體:刑事被告、少數族裔、外來移民、貧窮人士、異類宗教、異議人士…。美國的黑人民權運 動、女權運動、同志權益運動、移民人權運動,以及民權團體一連串為刑事被告爭取權益的訴訟,都是著名的例子。即便在台灣,我們也發現,人權未必需要先得到「社會共識」的支持。』

廖元豪副教授『人權要得到「社會共識」批准?』(原文連結)

基本上,如果廖副教授討論的是像原住民、外籍配偶之類少數族群的權益保護,基本上這篇文章是值得肯定的。

但如果這篇文章討論的,是『廢除死刑』的話,鄙人斗膽想請教一下廖副教授,在您的文章中所要保障的,是哪一個『少數族群』的權益?

如果是廢除死刑的支持者,顯然不符合您所說的,權益受侵害的『少數族群』,畢竟屆時上絞架、坐電椅的,並不是他們。

還是您所謂的『少數族群』,其實是指刑案的加害人,實際受刑的死刑犯?

倘若您所謂的『少數族群』是後者,那這篇文章的論點,就值得商榷了。

首先,廖副教授在文中提到:

『「人權」的議題真的要得到社會共識,才能決定嗎?』

『人權保障的主要對象,本來就是少數、弱勢群體,而不是所謂「主流民意」』

人們之所以認為死刑侵犯人權,主要是因為死刑侵犯了人類擁有生命的權利。但平心而論,幾乎所有的刑罰,都是透過剝奪人類全部或部份的人權,來達到刑罰本身的目的。例如財產刑主要是剝奪擁有財產的權利,自由刑是剝奪擁有自由的權利,至於像鞭刑、斬刑之類的肉刑,對人身的侵害更不在話下。要說到不侵犯人權的刑罰,恐怕只有半信史的堯舜時代,以不同的服色取代肉刑,可以勉強稱之 - 啊?什麼?你說這侵犯你穿Gucci和YSL上街,向路人炫耀時尚品味的權利?

假如真如廖副教授所言,少數族群的人權都必需保護,不能受所謂的『主流民意』批准所宰制,而且現行的所有刑罰,都或多或少會侵犯人權的前提下。那政府是否應該考慮拆除所有的矯正機構,釋放所有的收容人,因為他們是所謂被保護的『少數族群』,所以其人權必須受到保護,不能用任何刑罰加以侵犯,而且不受『主流民意』所控制?

其次,廖副教授在文中將加害者與少數族裔、外來移民、貧窮人士、異類宗教、異議人士都列為『少數族群』,所以其人權需要得到保護。然而廖副教授卻沒有深入探討,這些『少數族群』之所以需要保護的原因。

因為使這些人之所以在社會上處於弱勢的原因,是他們自己所無法或無力控制的。

像少數族裔、外來移民,除非重投一次胎,否則他們終其一生,都會因為自己的血統而受到歧視。

貧窮人士除非遇到機會,及付出較常人多出數倍的努力,否則他們終其一生,都會因為自己的出身而受到歧視。

異類宗教、異議人士除非換個腦袋,否則他們終其一生,都會因為自己的思想和信仰而受到歧視。

而無論是重投一次胎,遇到好機會,還是乾脆砍掉重練,換個正常點的腦袋,都不是以這些少數族群當時的能力,所能控制及決定的。

對於這種個人無法控制,選擇和決定的差異,就必須仰賴社會互助和保護來彌補。也就是國父孫中山先生曾說的:『以互助之惠,而濟天造之窮』

但是,刑案的加害者呢?

在刑法中死刑為唯一刑的法條逐漸廢除,以及法官裁量權的日益鬆綁下,只要加害人有一念之仁,或其情實堪憫恕,法官在量刑上,都有一定的轉圜空間。

這『一念之仁』,是可以由加害人自己決定的。

況且前述的『少數族群』,他們的血統、語言、宗教、思想、和出身,並沒有傷害到任何人,甚至為整個社會帶來更多元的面貌,這也是社會必須傾其全力加以保護的原因。

老實說,廢死聯盟會提出這樣的訴求,我們並不意外。畢竟在二次大戰時殘殺猶太人的納粹領導者,以及屠殺盟軍戰俘及中國無武裝平民的日本帝國主義者,在戰後的戰犯審判中,都曾經口口聲聲稱自己為維護世界和平的『少數族群』,不能接受由盟軍為主的『主流民意』宰制。但以一個法律人士的專業,卻將刑案加害者與少數族群相提並論,並大言炎炎要維護其人權,只讓人感到,或許法律養成教育的扭曲和畸形,才是廢除死刑運動始終無法成功推展的主因。

7 則留言:

B-eldery 提到...

申論的真好,一句話就破了大教授洋洋灑灑的巨作

方郁齊 提到...

To B-eldery:

謝謝您的回應.

其實我覺得自己的看法,也並不完全公允,您可以試試想想看:為什麼少數族群需要保護?那為什麼一般刑案加害者不被視為少數族群?或許會有更有趣的想法.

其實廖副教授這篇文章如果只看後半段,是有不少可取之處,只不過...唉.

Hank 提到...

推啦! 講得真好!

DUST 提到...

你要不要到廖佬的部落格直接討論啊?

匿名 提到...

如果他的文章不是在廢死發表,還可以觀之。整個看了下來,非常火大。雖然在法律界服務一段時日,對於中華民國的法律訴訟與法院和檢察官在「依法行政」的實務上,非常的感冒。或許那些被判死刑的死刑犯有的的確是在檢察官或警察在某個環結上受到不平等的對待。但,死刑的存廢其優先順序遠不及於少數族裔、外來移民、貧窮人士、異類宗教、異議人士…。即便如此,我們的社會究竟在這個議題可以進步到什麼程度,我只覺得烏雲一片。

陳禹勛 提到...

你整篇在疑問的這個『少數是誰』的問題,廖元豪第一段就說了耶:『廢除死刑,保 障被告的生命權』

方郁齊 提到...

To Hank:

謝謝您的回應.

To DUST:

謝謝您的回應.

其實我到廖副教授的部落格去過了,網址在:http://mypaper.pchome.com.tw/liaobruce

不過一直找不到回應的按鈕,還是有那位網友能夠指教一下?謝謝。

To 匿名:

謝謝您的回應.

基本上,我與您有同感。但我們只是凡人,所以也只能像柏楊所說的:慢慢推動社會,一個一個細胞的改變。

To Barking:

謝謝您的回應.

但如果如您所說,這篇文章所說的『少數族群』是指『刑案被告』。那這篇文章有一個問題:已經判決定讞的死刑犯,是否能視為擁有刑事人權的『刑案被告』?

『刑案被告』之所以擁有人權,主要是基於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在經過審判確定其罪刑成立之前,『刑案被告』被視為沒有犯罪的一般人,所以其人權必須加以保障,除了維護其權利外,也可以確保審判過程在無偏見的公平狀態下進行。

但已經判決定讞的死刑犯,因為其罪刑經由審判程序確定,已經無法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在此一情況下,如果要主張其人權,正如文中所說,在所有刑罰都是以剝奪部份或全部人權,以達成刑罰之懲罰或教化目的下。是否我們只能直接開釋,而無法執行任何刑罰?

更進一步的說,如果目前在各矯正機關的收容人依照辦理,主張其人權必須保障,那政府是否也要依照辦理,廢止所有的矯正機關,釋放所有的收容人,以維護他們的人權?

誠如這篇文章所言,廢死聯盟一直避重就輕,將經過判決,確定有罪的刑案加害者和未經判決,應認定無罪的被告混為一談。就像某些溺愛小孩的父母遇到孩子對他人施暴時,只提到小孩在家裡有多乖多聽話,卻對孩子在外放高利貸,討債的行為視若無睹一般。

或許,這也是廢死聯盟在推展理念的過程中,一再受挫的癥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