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從不開槍的士兵,不設期限的檢察官到不簽字的法務部長 - 回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亞洲不能走回路~對日本重啓死刑執行的看法』

在停止死刑執行近一年後,日本政府於7月28日在東京看守所執行了筱澤一男(Kazuo Shinozawa)和尾形英紀(Hidenori Ogata)的死刑。法務大臣千葉景子(Keiko Chiba)不僅簽署執行令,也出席了死刑執行。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對此發表了『亞洲不能走回路~對日本重啓死刑執行的看法』一文,文中除了建議日本應當建立更加透明的死刑制度外,也再一次要求法務部長應當繼續停止執行死刑:

『是否簽署執行令,過去日本歷任法務大臣,有堅持理念而不簽署者;近來台灣曾勇夫部長接受央廣採訪時也表示,前兩位部長不簽署執行令也未必違法。「停止死刑執行」(moratorium)應該是政府面對死刑這個存在著非常多缺陷、一旦執行無法回復的制度,最合宜的措施。』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亞洲不能走回路~對日本重啓死刑執行的看法』原文連結

(請點選連結,看完原文後,再繼續閱讀下文)
關於文中提及,國際人權聯盟(FIDH)在2008年針對日本死刑制度的報告『日本的死刑制度:沈默的法律(the Death Penalty in Japan: the Law of Silence)』原文連結),儘管仍是屬於人權聯盟單方面的看法,但想進一步瞭解日本死刑及司法制度的網友,不妨下載閱讀。

至於這篇文章,主要探討的重點是:法務部長是否有『不簽署死刑執行令』的權利?

在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中,僅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對於法務部長簽准死刑執行令的時效,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即使法務部長選擇不簽署死刑執行令,法界人士一般皆認為,對法務部長而言,沒有刑事上的責任。

但就另一方面而言,此種繫於法務部長一人的『停止執行死刑』,是否正如廢死聯盟所言,是『最合宜的措施』?

刑事訴訟法之所以不規定法務部長簽准死刑執行令的時效,其意義在於針對有新事證或有誤判風險的案件,給予在最後一刻進行複核,減少誤判的機會。但如果只因為沒有辦法取得民意的共識,修改現行法律廢除死刑,就要求法務部長將此一權利變成判決死刑者的通例,只要遇到死刑判決,就以『不簽署』的方式因應,這不但曲解了當初立法的意義,此種『以一人之力,阻擋法律執行』的現象,亦無益於法治社會的運作。就像消防車可以在缺水時為民眾送水,但民眾不能因為沒辦法接自來水或是家裡的管路有問題,就每天打119叫消防車送水,還可以美其名說是『打119是小老百姓面對自來水公司這個存在著非常多缺陷(申請要時間,每個月要收錢,還常常會停水)、一旦執行無法回復(好吧,誰告訴我供水系統接好後,還可以整組挖掉回復原狀的?)的制度下,最合宜的措施。』

說到這裡,我們先跳開這個主題,回顧一個有點久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90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90號(民國80年10月01日)原文連結

這個釋憲案的聲請人,是一位『耶和華見證人』教會的基督徒,因為該教會要求信徒對世上的戰爭,均應採取中立立場,不干涉他人行動。所以聲請人在入伍服役時,即因為拒絕接受戰鬥訓練,被依抗命罪判處徒刑,在出獄後,也因為拒絕團管部的召集及回役召集,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而再度被判刑。聲請人聲請釋憲的主題之一,即在於兵役法的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是否與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相牴觸?

大法官對這個主題的見解是:憲法第十三條包括的宗教自由包括:
  • 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 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 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而兵役法規定的兵役義務,主要是基於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並不是針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所以與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宗教自由並未牴觸。如果聲請人是基於真心之宗教信仰,而無法擔任戰鬥勤務,兵役主管單位可以在評估後,以轉服替代役之類的方式取代。如果只是為了個人的宗教信仰而免除兵役義務,則反將造成因宗教之信仰而得到國家法律之優待或寬免,有違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意義,亦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回到廢除死刑的主題,在死刑執行上,廢死聯盟一直將政府執行死刑的原因解釋為『看某人不順眼,所以要宰掉他』,將民眾支持死刑的理由簡化為『想要看某人死,所以要做掉他』之類的(當然,廢死聯盟的用語不會像我那麼粗鄙無文)。但一如上述大法官的解釋文所言,刑法規定的死刑,也是基於維持社會秩序的考量,並不只是單純的『看某人不順眼』。如果只是因為個人意志,就可以運用法律授與個人的職權,不經判斷就阻卻法律執行,這是否讓某些人即使在蓄意奪取其他人生命的前提下,卻因為特殊身份,而得到法律執行上之優待或寬免,反倒有違憲法保障生命權及平等原則之美意(或許還不到違憲的程度)?顯然是值得商榷的。

說到這裡,廢死聯盟或許已經大聲疾呼,要求法務部長不簽署執行令,是為了爭取時間蒐集新證據,為冤案平反。

那好吧,我們再看另一個例子。

今年7月26日,屏東地檢署的某位檢察官遭到監察院彈劾,理由是因為這位檢察官積壓未處理的案件太多,其積案量不僅全國第一,甚至其積案數佔全國的二分之一,有些貪污案甚至五年內,都不曾開過偵查庭。而該位檢察官的理由是:法務部要求檢察官限期結案不合理,案件查得不清不楚,檢方濫行起訴,後來被法官以證據不足判無罪,才是打擊司法威信。當辦案速度與品質不能兼顧時,寧可選擇品質。

如果你看過日劇『Hero』的話,應該可以體會到這位檢察官口中檢察體系的困境:檢察體系因為案件多,人力少,在單一案件上投入的資源及時間,都難以與律師事務所抗衡,所以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往往會居於劣勢。

但是在『注意品質』的背後,付出的是龐大的社會成本。

有些當事人因為案子未結,五年來一直活在案件的陰影中,無法升遷,調職,還要面對旁人的異樣眼光,就算是死了,也無法洗脫冤情。

有些當事人因為死亡或遷居,就算真的開偵察庭,可能也找不到多少人出庭。

同樣的道理,停止執行死刑或許可以讓已定讞的死刑犯苛延殘喘。滿足人權團體的要求。

但是在這個成就的背後,付出的是兩個家庭終身的煎熬。

對被害者的家庭而言,這個案件永遠沒有結束,比較看得開的,或許還可以像人權團體所說的,藉宗教力量重新站起來。但更多人回首過去,將只是恐懼、痛心和絕望的綜合體。

對加害者的家庭而言,也不會因此而解脫桎梏。因為他們知道,他們親人的生命,是繫在一個人身上,而不是繫在國家機器的法律機制下。除非明天的法務部長還是同一個人,他們親人的未來將永遠是未知數。就像二十世紀初的日本因為明治天皇駕崩而大赦重刑犯,以至於當時的囚犯只要出外服勞役時遇到一般平民,就會問:『天皇安康否?』一樣。

這種類似量子力學中『薛丁格的貓』一般,處於不生不死,懸而未決的狀態,顯然不是廢死聯盟多年來,向國人描繪的願景及目標。

從不開槍的士兵,不設期限的檢察官到不簽字的法務部長,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共通點。

這些人身上都肩負著責任和其他人的命運,但是他們都因為各式各樣的理由,放下了肩上的重負。

我們不曉得這是否會成為司法制度的『台灣奇蹟』,也無意對這種行為下結語,就交給各位做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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