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從淳于緹縈到史景遷 - 回應林執行長欣怡『「子為政,焉用殺?」回應馬英九總統對死刑的看法』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林欣怡執行長,於四月二十七日的第七期『廢話電子報』中發表『「子為政,焉用殺?」回應馬英九總統對死刑的看法』一文。以西方國家都是先停止死刑做為廢除死刑的先期工作,指責馬英九總統日前的人權報告:

『「英國、德國、法國等國廢除死刑的過程,都不是短期,英國花了30多年、法德都超過100年」, 馬英九總統於國家首次公佈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的記者會上(2012年4月20日),針對死刑的問題做了說明。

這樣的說法,是近兩年來馬英九總統及法務部回應各界認為廢除死刑政策不明確時一貫的說法。所以我曾經詢問過英、德、法等歐洲國家駐台人員,他們也很困惑,不知道「超過100年」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這樣的說法,推敲背後隱含的意思就是「別的國家花了一百多年才廢除死刑,台灣也可以慢慢來」,所謂「長遠的目標是廢除死刑」,意思就是百年目標,既然是百年目標,就不甘馬英九的事…』


林執行長欣怡『「子為政,焉用殺?」回應馬英九總統對死刑的看法』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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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我們真的有推動廢除死刑的人權團體嗎? - 回應瞿海源先生『國民共慘黨』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召集人,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瞿海源先生在四月二十日的自由時報發表『國民共慘黨』一文。文中指責政府在簽定兩公約之後兩年內,對某些法律的修正尚未完成,和中共堅持以黨治國,輕忽法治和人權無異:

『台灣國民黨政府也有類似的表現,只是政黨已不直接領政干政,但對諸多要求落實人權保障的要求,也多強力拒斥或相應不理。就以簽定公民政治權利與文化經濟兩公約兩年多來,國內諸多法律本應必須儘速修改以符合兩公約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但政府至今還未完成修法,仍然以違反兩公約的舊法來剝奪人民的權利。就嚴重違反人權有關死刑的法律來說,依公民政治權利公約,死刑犯有權要求赦免,但政府一直不訂定合乎國際公約的赦免法,政府也就一直違反兩公約地在執行死刑。

就比較不涉及類似剝奪生命權等重大權益的法案的修訂而言,政府更是拖拖拉拉,總是沒法依兩公約有效修訂相關法令。例如,人民團體法就明顯地違反兩公約,內政部卻表示人民團體法及其子法正在修改,將要「杜絕戒嚴威權之不良觀感,並彰顯政府落實公民政治權利與文化經濟兩公約精神,及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宗旨」。然後人民團體法及其子法至今還是沒有修訂,政府依舊執行舊的法令來剝奪人民結社的自由。


這種輕忽修訂法令來保障公民權利的無作為,和中共堅持以黨治國,輕忽法治和人權,在本質上又有多大的差別?』


瞿海源先生『國民共慘黨』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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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鄙人要感謝瞿海源先生。

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沒有誠意、沒有說實話也沒有看懂兩公約? - 回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馬英九總統:3個方向減少死刑」的回應』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於四月二十日,針對馬英九總統對政府實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國家報告提出回應。文中認為政府對兩公約的實行是『三沒有』『沒有誠意、沒有說實話也沒有看懂兩公約』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馬英九總統:3個方向減少死刑」的回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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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轉貼:退役少將斯威尼1995年於美國國會發表對於原爆的證詞

這一篇原本要加在對宋竑廣先生『殺人鬼、革命家與廢死刑』一文的回應之中,不過因為原文太長,所以另外以轉貼的方式分享。

首先,斯威尼少將是誰?

烤鴨、十誡與水滸傳 - 回應宋竑廣先生『殺人鬼、革命家與廢死刑』

宋竑廣先生在四月十一日與十二日的立報中,分兩期發表『殺人鬼、革命家與廢死刑』一文,文中從成大零貳社潑漆事件開始,以蔣介石是否應被判死刑,討論死刑的存廢問題:

『對於成大零貳社潑漆事件,之前一直有個問題停在心中,那是在看到廢死聯盟執行長轉貼該活動的照片時,有人問她:「既然過去的殺人者(蔣介石)不能原諒,為什麼要我們原諒現在的殺人者(死刑犯)?」』

『執行長說:「廢死沒有要求大家原諒現在的殺人者。我們認為犯下嚴重罪行的人,應該給於嚴厲的懲罰,只是這個懲罰不是死刑。或,若現在蔣中正尚未過世,而有 機會上法庭接受審判的話,若他被判處死刑,我也一樣會說:不能判死刑。」「我們談被害者保護、談修復式正義,但從來沒說被害者要放下仇恨。」』

『殺人鬼、革命家與廢死刑』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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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3日 星期二

從完美的人生,到永生不死的冬將軍 - 回應蔡聖偉副教授『核電廠與死刑』

東吳大學法律系蔡聖偉副教授,於月旦法學雜誌第192期發表『核電廠與死刑』一文,藉由核電政策和死刑政策的對照,強調廢除死刑的合理性:

『兩個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事物,竟然有著令人驚訝的高度相似性!

小小的台灣,就有四座核電廠,其中三座甚至密集座落於新北市。沒有發生問題前,大家都會覺得災難離自己很遙遠,無需杞人憂天,並認為一再提出警告的人很可笑,沒事找事。另一方面,現行法中有規定死刑的罪名,超過五十個。出現被確認的誤判案件之前,一般民眾都會認為,每個被判死刑的被告都是罪有應得(套句當下的名言:哪個是被冤枉的),同時也覺得主張廢除死刑的人不可理喻。然而,一旦發生問題,這兩個機制都會引發無可逆轉的影響,並且直接侵蝕到一個人的存在,也就是生命。』


蔡聖偉副教授『核電廠與死刑』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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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 星期日

當法律人士告訴你不要守法時 - 回應曾君穎『都市更新與死刑』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在三月三十一日的廢話電子報中,一口氣刊登了三篇文章,首先是曾君穎的『都市更新與死刑』。文中以近來文林苑的拆遷爭議,做為主張廢除死刑的楔子。文中提到:

『最高行政法院「依法判決」,王家敗訴;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把王家拆了。監察院糾正江國慶案時,痛批軍方「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台北市警察強拆王家,不也如此嗎?』

『這個時候再想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感受更深刻。這一修正案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它劈頭就說:「國會不得立法」,來限制以下這三種自由。初次閱讀時感到驚訝,因為它竟然把「國會」當作是人民自由的假想敵?從都更爭議回頭來看,道理就很清楚了:代表「多數」利益的立法院,有時候會寫下法律,侵逼「少數」的基本人權。這時,就是訴諸憲法的時候了。』


曾君穎『都市更新與死刑』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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