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1日 星期六

在手指別人痛罵之際 - 回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社會為何要「救」楊偉光?』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於七月二十九日為聲援新加坡當地人權團體,援救在因為運毒被新加坡政府判處死刑,並且可能在八月執行的青年楊偉光(Yong Vui Kong),而轉載東方新聞網『社會為何要「救」楊偉光?』一文。文中以民國75年,因遭欺壓和歧視,情緒失控殺害僱主一家三口而判處死刑的原住民青年湯英伸為例,認為此類弱勢族群的犯罪行為,社會也應負起部份責任,不應全歸因於個人而判處死刑。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社會為何要「救」楊偉光?』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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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們對楊偉光的境遇深感同情。但是,同樣的例子,是否仍適用於台灣?

和湯英伸受審時的司法環境相比,現行的刑法中唯一死刑的條文,在量刑上多已放寬為可改判無期徒刑,甚至於有期徒刑。像楊偉光的案件在台灣,依照毒品犯罪防治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是可以改判無期徒刑,而不是如同新加坡一般,是唯一死刑。

隨著條文刑度放寬,法官在量刑時也有更多斟酌空間,對死刑的使用也趨於嚴謹,雖仍不能稱為『廢死』,但已經接近『慎死』,亦即將死刑視為非必要時,不得妄用的刑度。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今年(99年)一至六月份,地方法院判決死刑的案件只有兩件,較去年同期減少了百分之八十三;高等法院判決死刑的案件有二十六件,較去年同期減少了百分之十五。甚至最高法院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判決死刑的案件,就是最好的證明。

再者,經過二十年的反思及檢討,對於原住民等弱勢族群的權益保護,已經成為全民的共同意識。儘管目前政府對弱勢族群的照顧,仍有許多做法未能完全貼近其需求。但從近幾年原住民族及弱勢族群開始爭取自身權益,也充份說明目前的社會思考已經趨向多元的價值評量,身在社會環節中的司法體系,也無法避免此一趨勢,和二十年前的環境,當然不能同日而語。

就另一個角度來看,廢死聯盟多年來一直透過像楊偉光、湯英伸、蘇建和之類的指標性案例告訴社會大眾,死刑是社會多數族群對弱勢族群的一種霸凌行為,基本上和二次大戰時納粹屠殺猶太人的獸行差不了多少,所以在現代的文明社會中,是必須、立即、馬上廢止的野蠻行為。

但從其他多數罪證明確,惡性重大而判處死刑的案例來看,這個理由顯然站不住腳。很多理念上支持廢除死刑的民眾之所以反對廢死聯盟,或多或少也是為了這種跡近『穿鑿附會』的理論。

在為楊偉光的遭遇嘆息之際,我們不妨試著思考一下,對整個社會而言,『死刑』的意義究竟是什麼?

鄙意以為,死刑其實是社會的一種『病徵』。

一種社會對於犯罪率升高,民眾生命、安全及權益受到威脅時,所產生的病徵。

正如俗語所言:『治亂世,用重典』。這句話一方面除了代表民眾認為像死刑之類的嚴刑峻法,可以治理社會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問題;另一方面也代表當犯罪率升高時,民眾希望政府從嚴執法的的期望也會隨之提升。

在此一前提下,如果要廢除死刑,就必須將整個犯罪過程中,從開始到結束的各個環節逐層防堵,像犯罪預防、刑事及審判制度的改革、被害人保護的落實等。而不是單就消滅『死刑』這個病徵著眼,然後期望整個社會就會不藥而癒。

作家侯文詠在『不乖 - 比標準答案更重要的事』中曾說:『如果把零分當成一種像是「發燒」、「疼痛」的症狀來看,不去理解這個症狀產生的原因,一味地給退燒藥、止痛藥,後果是很危險的。更何況,父母親開出的處方再好,如果小孩不願意服用,其實也是枉然。』

同樣的道理,如果只是將『死刑』當作症狀,一味地給藥做『鋸箭療傷』式的診療,而不對實際的病因做進一步的瞭解,後果不也一樣危險?

況且你醫治的對象是整個社會,我們及後代子孫要共同生活的地方。

然而,這就是廢死聯盟目前的做法,尤其廢死聯盟認為這些解決方案,是其他政府單位及社福團體的工作。

在小說『殺戮時刻』中,主角在面對記者詢問被告在南方受審,是否會有種族歧視的問題時,他的回答是:

『多少年來你們這些道貌岸然的混蛋指著我們的鼻子,要我們打散種族隔離,我們照辦了,而且世界末日也沒來臨。但你們仍舊對自己的學校和住宅區的種族歧視袖手旁觀,並且對投票人口的不均,全為白人的陪審團和市議會視而不見。我們過去錯了,也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但我們學乖了,雖然改變緩慢而痛苦,但我們至少在嘗試,但你們卻仍然只會用手指著別人。

同樣的,廢死聯盟在藉著楊偉光的案件指著整個社會,痛罵每個人都有罪之餘,是否能考慮一下,暫時收回指著別人的手指頭?

畢竟廢死聯盟的諸位,也是這個社會的一份子。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在這篇轉載的文章內,看不出哪裡有您所說得:廢死聯盟在藉著楊偉光的案件指著整個社會,痛罵每個人都有罪之餘,是否能考慮一下,暫時收回指著別人的手指頭?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感謝您的回應。

首先要和您致歉,可能是我的用詞不夠精確,造成您閱讀上的困擾,真是不好意思。

讀過您的回應後,我重新讀了一遍廢死聯盟的原文和鄙人的拙文。大概整理出一些重點,供您參考。

基本上,廢死聯盟在『社會為何要「救」楊偉光?』中,主張的重點如下:

1.楊偉光屬於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因為社福制度的疏漏,導致他因為生計鋌而走險。並導致其誤觸法網。

2.在此一前提下,楊偉光應視為不完備社會制度下的受害者,而不應視為單純的罪犯,其過錯應歸咎於社會全體,而不應由楊偉光一人承擔。

3.而如同楊偉光和湯英伸一般,大部份被判處死刑者,皆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屬於不完備社福制度下的受害者,其罪業應由社會全體負責,而不應只由加害者一人承擔,所以在社福制度未臻完備之前,廢除死刑是唯一可行之路。

在文中,廢死聯盟一直將楊偉光的過錯,歸咎於社會全體,就如同文中所說的:『原住民社會在社會角落中忍受欺淩而求訴無門,若犯了罪,整個社會都脫不了罪行!』『當他誤入歧途的時候,社會真的有錯!』,拙文中之所以會說廢死聯盟藉著楊偉光的案件指著整個社會,痛罵每個人都有罪,其原因也在於此。

但拙文中所提出的質疑包括:

1.楊偉光案的爭論點,在於新加坡的法律規定,除了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之外,運送毒品是唯一死刑。但換做台灣,由於刑法上的唯一死刑條款,都已經修改成可改判無期或有期徒刑,加上法官裁量權的鬆綁,以及弱勢族群的能見度和聲音逐漸受到重視,楊偉光和湯英伸的案件如果在此時,判決必將和之前大有不同。廢死聯盟以新加坡的環境引喻到今天的台灣,顯然是不太適當的。

2.廢死聯盟一直認為在社福制度未臻完備之前,廢除死刑是唯一可行之路;只要廢除死刑,在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下,社會才會開始重視社福制度、犯罪預防之類的方案。

但拙文以為,死刑只是社會面對犯罪率升高的一個『症狀』,就像咳嗽、發燒一樣。醫師面對症狀時,必須找出病因,從根本解決,而不是直接開止咳糖漿和退燒藥之類的『症狀解』粉飾太平,然後希望病人就會痊癒。

同樣的道理,社會在面對『死刑』時,應該做的是就犯罪行為的各個環節逐一防堵,而不是直接廢除死刑,然後就會達到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太平世界。

而要防堵犯罪行為的各個環節,除了社福制度的改善外,犯罪預防及偵查、審判制度、及教化機關的改善也是關鍵,這些工作,廢死聯盟能做的其實很多,像是在審判制度中引進被害人參與條款,引進被害人保護措施等。

但是,廢死聯盟始終將這些工作,視為是其他社福團體的職掌。自己只一味地要求政府必須立即、馬上、即刻廢除死刑。

至於廢除死刑後衍生的問題,則全部是這些社福團體的工作。

在廢除死刑之前,只要有另一個楊偉光及湯英伸,則是社會全體和這些社福團體的責任。

或是我在結尾下得重了些,但是平心而論,這種什麼事都推給別人,自己只負責『樂觀其成』的英雄,會不會太好做了一點?

希望這能稍稍解答您的質疑,再一次謝謝您的回應。

謝謝。

匿名 提到...

廢死聯盟的人,應該從來都沒有把自己排除在他所「指控」的社會之外。

與其說是「指控」社會,不如是希望社會「一起反省」,反省我們默許了對生命的輕忽(例如:在馬路上開車橫衝直撞,或是對於職場安全毫不在意),反省我們鼓勵了對於名牌、有錢人、帝寶的崇拜。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姑且引用幾篇廢死聯盟的文章做為回答: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殺人影展3:亞洲與世界的對話]:

[廢死聯盟希望藉由影展,說對的話(而非只是情緒宣洩的話)與社會大眾對話。我們希望對話能繼續下去,直到大家為台灣死刑存廢議題找到出路…]

張娟芬小姐[湯英伸案的意義]:

[我們記得湯英伸,不只因為當時有《人間雜誌》,更因為當時沒有壹傳媒,及其引進的一整套狂躁修辭。現在已經沒有人「指出」了,一律「踢爆」;簡單的「表示」也寫成「怒嗆」,簡單的「澄清」,則必然「回嗆」。用這種狂躁修辭寫成的新聞,看起來所有人都在歇斯底里的吵架。溫柔敦厚已不復見,理性與理解所需要的空間,更是奢求。這樣的媒體生態非但不賦予意義,反倒剝奪了一切的意義。]

甚至於更早以前的,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廢除死刑Q&A]:

[或許在死刑存廢的議題上,目前還不能與絕大多數的民眾有共識,但是我們相信只要持續的對話、溝通,就能讓大家瞭解死刑的真面目,進一步廢除死刑。]

結果在重啟死刑的隔天,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回應是:

[勇伯,您要一次提領,還是要領月退?或者是把這筆人頭資金暫放在看守所裡,作為活期存款,當您的老闆民調下滑時,就殺幾個死刑犯來轉移注意力?]

[政府首長、媒體和眾名嘴把台灣形塑成一個非常保守、冷漠、滿口傳統的仁義道德、極不尊重人權、嗜血、非理性的次等國家。]

希望這能回答您的問題。

敬祝萬事如意

又及:鄙人認為認同人權和對於名牌、有錢人、帝寶的崇拜之間,並不能劃上等號,就像希特勒如果當年沒當上德國總理,可能也是個不錯的畫家及環保主義者。而不是手染數萬猶太人鮮血的魔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