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6日 星期六

電熨斗,違法停車和小吃攤 - 回應史英先生『死刑很好用』

人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史英先生,於人本教育札記第261期中發表『死刑很好用』一文,藉由質疑當初刑求江國慶的官員未何未判死刑,以證明死刑具有階級性的歧視:

『看到江國慶家人在電視上傾訴的種種,想到一個清白無罪的人就這樣哭喊無門地被活活整死,真的讓人非常憤怒;憤怒之餘,難免興起一個質問:不是說殺人償命嗎?那麼,是誰剝奪了江國慶寶貴的年輕的生命,難道那些混蛋「官」們,就不能也被判個死刑嗎?』
 

『死刑論基本上就是一種階級意識下的產品:窮苦人,社會底層的人,無權無勢的人,就是該死;而如果能躲在所謂「制度」或「體系」的後面,那麼,連媒體都可以代其償過! 』

史英先生『死刑很好用』原文連結

(請先點選連結,閱讀原文後,再繼續閱讀)

以前有一個腦筋急轉彎的題目:有個人在燙衣服時,電話突然響了,這位仁兄將手裡滾燙的熨斗當成話筒接電話,結果燙傷了右耳。

但為什麼他被送到醫院時,兩個耳朵都燙傷了?

因為在他燙傷右耳之後,第一件事就是將手上的『話筒』交給左手,打電話叫救護車。

這或許只是一個帶點黑色幽默的笑話,但是仔細想想,史先生的論述,是否也在重蹈同樣的錯誤?

江國慶案的問題核心,在於刑求、非法取供。
 
正如之前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所指出的,目前江國慶案僅能證明犯人另有其人,至於江國慶的名譽回復,冤獄補償,相關官員的行政疏失及責任,還必須依靠後續的法律程序加以追究調查,如果法律規定其罪為死刑,就應判決並執行。
 
不是因為他的階級,他的身份,而是依據法律規定,如此才是司法獨立,法治社會的常態。
 
如果我們只因為一個『刑求』的認定,就直接把人拖上刑場,是否這也是在重蹈當年發生在江國慶身上的錯誤?

這種訴求和二十年前,中國大陸文革時動輒把人扣上『地主頭子』,『黑五類』之流的帽子,然後高喊『向貧下中農學習』,『滾出來,人民要審判你』的紅衛兵有什麼兩樣?

其次,史英先生在文章中,以『零體罰害死台灣人』這篇文章為例,透過所謂的『歸謬法』來證明其矛盾:

『舉一個非數學的例子來看:網路上流傳一篇「零體罰害死台灣人」的文章,依照「歸謬法」,我們可以先假設零體罰真的會害死人,接著嚐試導出矛盾,問他為什麼零體罰沒有害死美國人、法國人、或其它一百多個禁止體罰的國家的人呢?他就說,可是那些不是台灣人; 這麼一來,結論就只能變成「台灣人是世上一種特別該打的人」。當然,他也可能說,那些外國人都已經被害死了啊; 不過,這就意味著世人都是笨蛋 (被害死還不知恢復體罰),而只剩該文作者單獨一個英明的偉人了(或者還有少數幾個「類三K黨」,這是任何社會都會有的)。』

但老實說,我很懷疑史先生真的有看過這篇文章。

因為在 『零體罰害死台灣人』這篇文章中,主要是透過芬蘭和紐西蘭的例子來說明,號稱沒有體罰的國家,並不代表沒有替代的管教方法。但是在台灣,雖然教育部有制定教師管教學生的相關規範,但是經常因為民意代表和教育名嘴的施壓,而流於具文。

 『零體罰害死台灣人』原文連結

但是我們在史先生的文章中,看不到對這些理念的回應和批判。
 

史先生只根據『零體罰害死台灣人』這八個字做原材料,就開始用『歸謬法』大鳴大放,大肆批判。聽起來就像賴聲川『那一夜,我們說相聲』中的一段:

『這本書,我剛進大學就看過了 -』

『不會吧,那麼厲害?』

『 - 封面。』

『 那是沒看。』

『後來我大學畢業後,再看一遍 -』

『看完了?』

『 - 封底。』

『 還是沒看。』

如果這種粗糙的批判出自於像名嘴,政客,或是『在電腦前高來高去』的鄙人之流,我不會驚訝。

但是如果出自一個號稱關懷教育,還高呼『要多瞭解學生』的教育工作者, 只讓人感覺到深沈的悲哀。

其實史英先生的這篇文章,也反應出多年來廢死人士一個最典型的訴求論點:

『同樣都是殺人,你為什麼不殺甲?不殺乙?不殺丙?只殺我的當事人?』

只要你說不出個所以然來,你就是有威權思想、階級意識,或者種種諸如此類的響亮頭銜。

光是鄙人手中的資料庫中,就有這些:
  • 吳豪人副教授『評死刑爭議三帖』
  • 史英先生『人們為什麼支持死刑?』
  • 黃婉蓉小姐『當我面對死刑犯』
  • 吳豪人先生『說個故事給蘇建和案的承審法官們聽』
這種訴求聽起來就像汽車將被拖吊的駕駛,將被開單告發的攤販一般:

『同樣都是拖吊,你為什麼不拖甲?不拖乙?不拖丙?只拖我的車?』

『同樣都是違法佔用道路,你為什麼不告甲?不告乙?不告丙?只告我這個可憐的小攤販?』

但是回顧從去年延燒至今的廢死爭議,可以發現大部份的爭議,都圍繞在死刑應執行而未執行的問題。

即使是目前因出獄後,再度性侵雲林縣葉姓國二女生而被捕的林國政,民意之所以要求判處死刑,也不能僅視為單純的意氣用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之一條的第一項就明白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如果群眾連要求司法體系『依法審判執行』的呼聲,都要被扣上像『被媒體操弄』、『一時民意』,甚至是『威權思想』、『階級意識』之類的帽子,而被刻意的忽視,甚至於攻訐。我們不禁要問:到底誰才是所謂的『特權份子』?

是要求依法行政的民眾?還是握有法律專長的精英份子?
 
或許,這種動輒以階級意識型態為包裝,做為廢除死刑張本的態度,才是目前廢死運動最讓人詬病及質疑的地方。


又及:

廢死聯盟可愛的謄稿小姐,求求妳不要再用新注音了,試試看用別的輸入法吧。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您好!
您的文中多是對廢死聯盟的動作來做回應,因此想請問您,為何他們這麼想要廢除死刑,最好能立刻廢除,即使沒有任何配套措施的原因或理由??

抱歉這可能太超過了,畢竟您不是那些人,卻要您去揣測他們的想法,如果您無法回答的話,就麻煩您把這個留言刪除吧!!謝謝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我們分成兩個層級來回答。

首先,關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主張廢死的原因,比較主要的,基本上可以歸納如下:

※生命權為與生其來的天賦人權,無任何人有權剝奪。以剝奪生命權為手段的死刑,違反目前的人權思想。

※因為死刑的不可回復性,萬一發生誤判將無法挽回。

※死刑對受刑者而言,只是單純的剝奪其生命,對其他人只是透過對死亡的恐懼,恫嚇其不得犯法,完全無任何教化作用,亦與目前懲戒及教化並重的刑罰思想相悖。

以上只是舉出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論點,至於比較詳細的介紹,您可以參考廢死聯盟的官方網站。

其次,為何即使在沒有配套措施或民意共識的情形下,廢死聯盟仍然主張要〔立即〕停止死刑執行?

根據過去主張廢死人士所提出的見解,可以歸納出一個原因。

因為就廢死聯盟的觀點,一個主張要落實人權及自由的民主國家,如果還維持以剝奪人生命為手段的刑罰,是與這個國家的施政方針和國策相違背的。

就像孟子曾經舉過的一個例子:如果要改正一個慣竊喜歡偷雞的習慣,應該是叫他從現在開始就洗手不幹,而不是叫他改成每個月只偷一隻,直到明年才收手。

乍聽之下,這個理論很合理。

不過在這裡,我想說一下個人比較膚淺的見解。

基本上,鄙人認同一個主張要落實人權及自由的民主國家,應該在政策中落實其訴求的論點。

但是,如果要真的完全落實這個訴求,在現實情況下是不可能的。

因為,國家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矛盾。

就像無政府主義者常說的:如果自由和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那為什麼還需要國家和政府?

別忘了,國家和政府除了制訂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透過納稅剝奪人民的財產自由,還拿你的血汗錢設立執法機關,要你不能做這個,不能做那個。

就像電影〔限制級戰警〕中的歌詞:〔如果你認為美國是自由的國家,試著到小吃店叫幾盤菜,然後在上面撒泡尿看看。〕

國家存在的目的,是以人民部份的自由及人權為代價,換取全體人民的安全和生存保障。

在人民沒有安全和生存保障下,空談自由,人權是沒有意義的。

這時,我們所討論的重點應該是,我們願意付出多少代價,來換取安全和生存保障?

如此或許會比拿著三百年前死人寫下的著作,要求政府照本宣科要實際得多。

以上只是鄙人的淺見,僅供參考。敬祝萬事如意。

又及:我沒有刪掉留言的習慣(除了廣告信之外),尚祈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