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 星期六

關於媽媽桑、空姐與打蒼蠅的工具 - 寫在法務部三月四日執行死刑之後

法務部於四日晚間證實,部長曾勇夫先生已經批准管鍾演、王國華、鐘德樹、王志煌、莊天祝五名死刑犯的執行令,並於晚間7時執行完畢。台灣廢除死刑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得知消息後,於晚間8點30分至法務部門口,隨即前往法務部,點上5盞蠟燭與擺放5片黑紗,用沉默的方式抗議法務部執行死刑。

聯合報『法務部批准 5死刑犯伏法』新聞連結

聯合報『5死囚伏法 廢死聯盟抗議』新聞連結

台灣廢除死刑聯盟聲明稿連結

(請點選連結,閱讀原文之後,再繼續閱讀)

首先,鄙人呼籲各位,以『哀矜勿喜』的態度看待這五名死刑犯。畢竟和其他的受刑人一般,他們也償還了他們所犯下的罪業。

那現在我們要討論什麼?

首先,是廢死聯盟在這次搶救行動中的訴求。

廢死聯盟一直告訴我們,馬總統應該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立即停止死刑執行。

但是事實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不是『廢除死刑公約』,此一公約鼓勵加入國以廢除死刑為目標修改政策,但並不硬性要求加入國廢除死刑。

聯合國在1989年通過,1991年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選擇議定書』(又稱『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才是真正的『廢除死刑公約』。

而台灣『並沒有』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選擇議定書』,連施行法都沒有。

對於一個正朝廢除死刑邁進的社會,廢死聯盟的工作應該是從司法體系、從教育、從社會救助各方面從旁協助,營造『不需要死刑』的社會氛圍。

而不是一遇到個案就像瘋婆子般大呼小叫,警告所有人你已經簽了這個,簽了那個,所以沒得反悔了。

這種類似台語歌『為了十萬塊』中,媽媽桑搪塞女主角的老掉牙橋段,只會引起民眾的反感,徒增推動相關政策的障礙。

其次,廢死聯盟一直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的規定:

『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要求馬總統在赦免法完成修法之前,必須停止死刑執行。

但是這一條並沒有規定實際做法及程序,只能算是『原則性之訂定』,『非待行政或立法機關為必要之補充規定,尚無法為法院、一般行政機關或人民所適用或遵行。』

既然『尚無法為法院、一般行政機關或人民所適用或遵行』。眼下的要務就是要求『行政或立法機關為必要之補充規定』,而不是要政府依照這條法規的『精神』立刻上路。

相信很多人都讀過中華民國憲法的第8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因為這一條揭櫫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所以在就業服務法的第5條,也依樣畫葫蘆地做了原則性的訂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不過這一條『原則性之訂定』,後來卻成為大量勞資爭議的根源。

如果有個老太太來應徵少女時裝的模特兒被拒,她是否能控告經紀公司對應徵者有年齡歧視?

假使有個連機艙頂的行李箱都搆不著的小美女應徵空中小姐被拒,她是否能控告航空公司對應徵者有容貌歧視?

甚至我們講得過份一點,倘若有個根本不懂英語的人應徵英語教師被拒,他是否能控告學校對應徵者有語言歧視?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調解爭端。

但從這個例子可以發現,如果要求大家依據某個法律的『精神』行事,最後可能會因為各式各樣不同的詮釋,反而使法律成為爭端的起源。

這種做法,只能算是無理取鬧。

最後,鄙人想談一下鍾德樹。

廢死聯盟在三月四日早上的聲明曾經指出:『法務部一再表示對於死刑執行「非常慎重」,但法務部卻於去年底逕自改變死刑犯處遇狀況,限制他們與家人會面、通信的機會;同時卻又任由部內成員對記者放話,對於執行的時間、人數、名單言之鑿鑿,造成死刑是否執行只有記者知道,受刑人、家屬、律師、聲援團體無法事前得知,無法讓家屬見最後一面,有何慎重可言?』

坦白說,當鄙人聽到『死刑是否執行只有記者知道,受刑人、家屬、律師、聲援團體無法事前得知』時,心中就猜測:鍾德樹應該在執行名單之中。

為什麼?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2006年時在任的法務部長施茂林,曾經簽下鍾德樹的死刑執行令。但當時鍾德樹的辯護律師經法務部同意,到最高檢察署調卷三天,並緊急聲請釋憲。

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必須在令到三日內執行。而當時因為律師調閱的案卷中,也包含了死刑執行令,在三日內無法『令到』下,鍾德樹的死刑執行就這麼延宕下來,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的懸案。

當時廢死聯盟將整個事件解釋成一連串的巧合:由於檢察機關的從中作梗,律師一直無法調到鍾德樹的案卷,『剛好』就在法務部長批准執行令當天可以調到案卷,也『剛好』發現了裡面的死刑執行令。

如果當時廢死聯盟的腰桿能再低一些,身段能再軟一點,為調卷引起的死刑延宕和紛擾向社會致歉,同時說些像:這個誤會說不定是老天爺給台灣人的一個機會,讓我們可以思考生命的意義之類的柔性訴求,鍾德樹的命說不定保得住,或許能爭取更多民意的支持。

但是廢死聯盟不是。

廢死聯盟認為自己調卷的行為完全正當,並理直氣壯地指責檢察機關從中作梗,在法務部長批准執行令當天可以調到案卷完全是巧合。甚至後來還在各式各樣的官方文件及說帖中,訴說當時是如何『驚險在槍口下挽回死刑犯鍾德樹的性命』(摘自《停止死刑:死囚鍾德樹的故事》一書引言)。

在支持死刑仍佔民意多數的台灣社會,這種態度無異於騙光你所有的錢之後,再在你臉上甩一巴掌,嘲笑你怎麼這麼笨,這麼好騙一樣。

可想而知,廢死聯盟的舉措不但點燃了台灣民眾延燒至今的怒火,也讓鍾德樹無緣無故取代了早在1999年伏法的陳進興,成為台灣『死刑犯』的指標性人物。

一個一旦恢復死刑,就要立刻送上刑場的對象。

法務部之所以讓『死刑是否執行只有記者知道,受刑人、家屬、律師、聲援團體無法事前得知』,之所以在接到執行令後,即在晚上匆促執行死刑,而不選在隔天凌晨。或許也是為了防止2006年的『巧合』再度發生。

前波蘭總統華勒沙曾經說過:『有時候我們看到朋友頭上有蒼蠅,就舉手想把蒼蠅打死;但我們會忘記手上握著鐵鎚,結果把朋友打死了。』

如今,我們正看到廢死聯盟正在演出同樣的戲碼。

廢死聯盟的新聞稿中說,殺死鍾德樹的,是『左手簽署人權公約,右手繼續殺人』的馬英九總統。

但鄙意以為,鍾德樹是廢死聯盟多年來以『搶救死刑犯』包裝,但在其他人眼中是『好大喜功』心態下的犠牲品。

只要救下一個死刑犯,就眉飛色舞。

只要一個死刑犯被處決,就橫眉怒目,痛斥社會『無知』、『反智』、『殘酷』、『冷血』,對了,還有『納粹』。

這不是『好大喜功』是什麼?

如果廢死聯盟繼續進行此種『短線炒作』的搶人頭大戰,路只會愈走愈小,愈走愈死。

我們不否認廢除死刑已經是世界的趨勢。

但至少我有選擇執行者的自由吧?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您好

您在文末提到,不否認廢除死刑已是世界趨勢,那麼,所以,您是支持廢除死刑的嗎?

您又說,要有選擇執行者的自由,那麼可以告訴我們,應該找誰來執行廢死比較好呢?如果由您來執行,會不會比廢死聯盟做得更好呢?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的第一個問題,很遺憾,我〔現在〕並不支持廢除死刑.

因為以台灣目前的社會價值,是否能承受廢除死刑所帶來的社會風險,到現在廢死聯盟還無法給社會大眾一個滿意的答案.

就算是廢死聯盟一直自詡已經廢除死刑的其他各國,其背後也有各式各樣不同的做法和背景.

但是廢死聯盟始絡只有給我們一條路走,那就是完全廢除死刑,而且就是現在.

如果在談判桌上,很抱歉,這種完全沒有彈性的要求,我們根本談不下去.

至於您的第二個問題,感謝您的錯愛,但是~您在開玩笑吧?連最溫和的綠黨支持者,都認為我要〔趕快閃開,讓專業的來〕.

敬祝萬事如意

匿名 提到...

您好
也感謝您的回覆
請容我再請教一下

所以您是因為這個社會大多數人都反對廢死
所以你也反對
是這樣的嗎

而且我不太懂
"因為以台灣目前的社會價值,是否能承受廢除死刑所帶來的社會風險"
這句話

會有什麼社會風險呢?
我想不到
台北房價那麼高 一般上班族都買不起房子 也沒看到大家要革命要暴動
那麼 廢死的社會風險是什麼?
還請解惑?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除了目前的民意仍然大部份反對廢除死刑之外,目前台灣的社會環境,並不具備〔不需要死刑〕的環境.

單就廢死聯盟一直鼓吹的〔終身監禁〕而言,目前台灣並沒有可以設置重度戒護區的地點,人力和相當的教育訓練.

在假釋審核方面,台灣的矯正機關到現在還一直受到〔監獄倉庫化〕的質疑.

甚至在犯罪率方面,以一般民眾的認知而言,社會中的暴力犯罪仍然層出不窮.

在這種情況下,廢除死刑的風險在那裡?

例如菲律賓曾經三度廢除及停止死刑,但在停止死刑後,暴力犯罪率皆顯著提升.

例如南非,在廢除死刑後,暴力及性犯罪皆顯著提升.

例如加拿大,因為再犯率居高不下,今年年初也引發是否針對嚴重罪犯恢復死刑制度的質疑.

根據廢死聯盟提出的說帖,在廢除死刑後,因為缺少死刑做為刑罰,社會就會開始思考司法改革,研議社會福利之類的替代方案.

但是這個說帖的前提就說明了,死刑是一個〔具有一定效用〕的刑罰工具(所以廢除之後,才要尋找適當的工具加以取代)

另外這個說帖也透露出一個問題:如果社會來不及〔思考司法改革,研議社會福利之類的替代方案〕呢?

希望能回答您的問題,敬祝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