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2日 星期六

廢死聯盟說了算? - 回應林欣怡小姐『量刑法官說了算?~回應聯合報「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這則報導』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的執行長林欣怡小姐,於1月21日發表『量刑法官說了算?~回應聯合報「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這則報導』一文,質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在審理死刑犯郭俊偉與謝志宏的更七審時,即使兩人已經和被害者的家屬和解,仍以『賠償是法律上應盡義務』為由,維持死刑原判的決定:

『本案中法院面對被告和被害者家屬和解並且給予四百萬元賠償,卻仍量處極刑,代表法院的量刑並未適切反映被告犯後態度;甚至會讓被告覺得,即使努力提出賠償,仍必須面臨最重的刑罰,反正爛命一條,隨便法院處置,何需在意被害人家屬感受?又何必達成和解後「債留子孫」還得被槍決?若此一判決理由成為趨勢,可預見重大案件被告將動輒拒絕提出賠償,而與司法鼓勵被告積極悔過的目的背道而馳。』

『在這個案件,家屬都已接受被告的和解誠意,法院卻一意孤行量處極刑,那麼家屬對被告悔過犯行的積極肯定,豈非船過水無痕?在此一判決中,法院眼中似乎只有僵硬的民事賠償等權利義務關係,既抹煞背後隱含被害人一方在訴訟上的心聲,也違反促進被害人參與刑事程序的改革潮流。』

『報導中也提及合議庭對於速審法的見解,他們認為這個案件十年尚未確定是因為案件發生現場無目擊證人,被告在法院審理中互相推諉責任,提出刑求逼供等多項抗辯,因此「法院為查明真實,難免有訴訟程序延滯情形。」如果這樣的見解成立,那妥速審判法真的只是具文。』

林欣怡小姐『量刑法官說了算?~回應聯合報「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這則報導』原文連結

聯合報『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報導原文

(請先點選連結,閱讀原文後,再繼續閱讀)

因為案件距今將近十年,我們先做一下懶人包。

民國89年6月,郭俊偉因貪圖被害者陳姓女子姿色,夥同謝志宏以隨身攜帶之蝴蝶刀,要脅被害者至其住處,郭俊偉支使謝志宏在樓下看電視後,將被害者帶至二樓性侵得逞。

事後郭俊偉因擔心被害者將遭性侵之事告訴友人,遂和謝志宏將其載至歸仁鄉一處工寮,以蝴蝶刀先後對企圖逃走的被害者刺殺48刀,行凶過程中,當地農夫張清木騎腳踏車欲前往田裡工作,驚見謝志宏刺殺陳女之行兇過程,一時慌亂而緊急煞車,郭俊偉、謝志宏恐事跡敗露,由謝志宏指使郭俊偉持蝴蝶刀追殺牽腳踏車欲逃跑之張清木左前胸部一刀,張清木不支倒下後,郭俊偉又上前在左側上臂猛刺一刀,謝志宏隨後趕來,接手該蝴蝶刀,再朝張清木後背部連刺二刀。

在審判中,兩名被告的抗辯理由有:

1. 郭俊偉供稱在偵訊時遭到警方刑求,頭、臉及背脊多處受到毆打,加上警方偵訊時並未全程錄音,故其自白應屬無效。

2. 郭俊偉供稱當時並不想殺害張姓女子,只是想教訓對方一下,被害者主要為謝志宏所殺。

3. 謝志宏供稱當時並非郭俊偉之同夥,而是騎車尾隨,然後在郭俊偉脅迫下犯案,只輕刺兩三刀,其他為郭俊偉所刺,且當時因為極度驚駭,心神喪失,完全無認知能力。

4. 至於刺殺目擊者部份,雙方都供稱自己僅刺一兩刀,其餘為對方所刺。

5. 兩人皆與被害者家屬達成民事和解。

6. 依據刑事妥適審判法第七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而本案本案被告二人涉犯殺人罪部分,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繫屬第一審法院至今,已逾八年尚未判決確定,故應據此條審酌減刑。

但法官維持死刑原判的原因在於:

1. 郭俊偉供稱在偵訊時遭到警方刑求,頭、臉及背脊多處受到毆打,如果警方刑求為事實,頭部及臉上應該有難以掩蓋的新傷或瘀傷。但檢察官勘驗時,並未發現被告身上有新傷;看守所的入住記錄,被告亦自陳無傷;在原審法院時,並未做刑求之抗辯;甚至在更二審檢察官偵訊時兩人神色平和,並無畏懼神情。

2. 凶器蝴蝶刀為沒有血槽的銳器,刺入人體後會被肌肉夾緊而難以拔出,以一人之力難以連刺48刀,故兩人共同刺殺被害人之可能性較大。且兩人在每次審判時,供稱自己及對方所刺的刀數多有不同,圖卸刑責之意圖明顯。

3. 謝志宏經過精神鑑定後,認為其認知功能上並無明顯障礙,無精神病史,在精神病理上並無明顯之異常發現,加上面對檢察官偵訊時神色自然,說明案情時神色平和,無畏懼之情。所以在案發時尚保有合適之知覺反應及判斷能力,並無現實感脫離之解離狀態,亦未處於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狀態。

4. 與被害者家屬和解部份,僅係給予痛失至親之死亡者家屬些許補償與慰藉,為民事法律上應盡之義務,且郭俊偉就無端殺死二位被害人之事,與被告謝志宏均未見悔過之意。

5. 刑事妥適審判法之適法部份,參以本案歷審判決結果,均量處被告二人死刑,第三審法院數度發回更審,均在謀求程序正義之實現與實體真實之發現,其間亦不乏要求權衡被告二人犯罪情節輕量、量刑須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尋求對被告有利方向考量之可能性者。參酌本件無辜被害人之生命權遭被告殘忍剝奪,已死亡多年,及被告本件可能受判決之刑度,本院認為法院雖進行多年之審判程序仍無法判決確定,然對被告接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並無重大侵害情事,而有給予適當救濟,酌量減輕被告刑責之必要,

懶人包看完了,我們來對照一下林小姐的主張。

首先,林小姐認為,在被告主動和家屬和解下,仍然維持死刑原判,是與司法鼓勵被告積極悔過的目的背道而馳。

但是讀完裁判書後可以發現,除了花四百萬和被害者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之外,我們看不到兩名被告有什麼『積極悔過』的證明。

郭俊偉說,我只是教訓被害者,人是謝志宏撿起我丟在地上的刀殺的。

謝志宏說,人是郭俊偉殺的,我只是跟著他們,然後在郭俊偉脅迫下隨便刺個兩三刀,而且我當時嚇壞了,什麼都不知道。

如果這種態度叫『積極悔過』,廢死聯盟不禁把這兩條被殺害的人命,看得太過廉價了。

況且其中一人,只是無辜的目擊者。

而且就過去許多案例可以發現,民事和解所代表的,並不是被害者家屬對加害者的寬恕。只是透露被害者家屬面對被告各種抗辯理由的不耐和灰心。

就像小說『九命奇冤』中,梁天來母親對他說的那句話:『可能是我們前輩子欠他們的,算了吧。』

以日本為例,被害者家屬如果要為加害者求情,必須向法庭提出明白表示的書面減罪請願(嘆願書),做為法官量刑的參考,而且只有在案情『確實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但是回顧這個案件,兩名被告不但性侵被害者,在被害者逃跑,甚至出言求饒的情況下,還先後對其猛刺48刀。連逃跑的目擊者都不放過。

在審判過程中,兩人都堅稱自己只刺了幾刀,其他都是對方刺的,還搬出像刑求、心神喪失、反社會人格等等的抗辯理由。

這種情形叫『情有可原』?

如果只憑一紙民事和解書,就能做為被告悔悟,應予減刑的理由,這才是台灣法界的災難。

因為這無異於告訴所有人,只要你想辦法『擺平』被害者家屬,就算犯了彌天大罪,也會因為被認為『積極悔過』而減刑。

而『擺平』這個詞,有時只代表被害者及其家屬『形式上』的不予追究(更精確的說,是無法或無力追究)。但並不代表『實質上』的包容與和解。

鄙人在『呂太后的宴席』一文中曾經舉過一個例子:有被害者在辦公室遭到歹徒持械搶劫,後來歹徒雖然被警方逮捕,但被害者出庭作證的前三天,卻接到了四十多通電話,對方從某分局的巡佐到國大代表都有,內容無非是:

『這個小孩子年紀還小不懂事,請您高抬貴手放他一馬 - 』

『反正您也沒有損失多少,能不能出庭時情節講輕一點,放他一條生路 - 』

這種『形式上的修復式正義』,不啻是對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二度傷害。

其次,林小姐主張,此一判決『既抹煞背後隱含被害人一方在訴訟上的心聲,也違反促進被害人參與刑事程序的改革潮流。』

但正如前述,『民事和解』並不能代表被害者的心聲,在這個案件中,我們並沒有看見被害者家屬『參與』的證明。

最後,林小姐認為:『他們認為這個案件十年尚未確定是因為案件發生現場無目擊證人,被告在法院審理中互相推諉責任,提出刑求逼供等多項抗辯,因此「法院為查明真實,難免有訴訟程序延滯情形。」如果這樣的見解成立,那妥速審判法真的只是具文。被告在司法程序中本來就可以行使正當的訴訟防禦權且不須自證己罪,而法官本來就應該在這樣的前提下「妥」、「速」審判每一個案件;而非「有罪推定」,在期待每一個被告「乖乖認罪」的前提下才能實現速審的權利。』

但依據刑事妥適審判法第七條的規定,法院必須依據多項因素,審酌是否需要減刑,而不是只要『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就非得減刑不可。

其中一項要件是『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但回顧這個案件之所以延宕多年,除了被告以刑求,推諉刑責等多項理由抗辯外,也因為每一審的判決都是死刑,為了維護被告刑事人權,減少誤判的可能性,針對被告提出的各項抗辯多次審理,也是造成案件拖延多年的原因。

要說這些原因完全不是『因被告之事由』,老實說是很勉強的。

而且換個角度看,如果你是法官,面對被告五花八門的抗辯理由,你應當如何自處?

如果審理快速,廢死人士會說你忽視證據,判決粗糙,有罪推定,罔顧被告的司法人權。

如果針對每一項抗辯仔細調查,廢死人士會說你違反妥速審判原則,罔顧被告的司法人權。

就像林小姐在文中所說:『法官本來就應該在這樣的前提下「妥」、「速」審判每一個案件。』

言下之意似乎是:因為你是法官,所以這全都是你的責任,我們只要樂觀其成就行。

就像金庸在鹿鼎記中寫道:『又要當英雄,又要聽粉頭唱十八摸。』

這種『好處全背,黑鍋全推』『人權英雄』,會不會太好當了一點?

18 則留言:

悠久山宗巖 提到...

怎麼說呢~啊~這麼說好了,當他們幹下這檔子鳥事的時候,就已經連和解的機會都沒有了吧

話說廢死聯盟好像沒有類似意見箱之類的網頁連結可以投耶,還是它們現在扔然在書寫信箱這玩意

方郁齊 提到...

To 悠久山宗巖: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廢死聯盟目前的官方網站上,並沒有回應的機制.不過在張娟芬小姐的部落格上,有時會有正反雙方的討論(網址在:http://cleanfor2months.blogspot.com/).值得一看.

至於一向主張〔不放棄與民眾對話〕的廢死聯盟,為何連一個討論區或是留言板之類的機制都不願提供,坦白說,我現在也還在思考這個問題.

敬祝萬事如意.

匿名 提到...

我很好奇,那2個兇手的辯詞,是誰教的??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其實像刑求,推諉刑責,利用訴訟程序的瑕疵,或是以心神喪失等的理由要求減刑,是法庭常見的攻防手法。

就以心神喪失為例子好了,鄙人在蒐集資料時,發現了下面幾個案例:

1978年殺害33人的John Wayne Gacy,審判時律師主張其為解離性人格異常。

1992年殺害4名女性的Thomas Huskey,審判時律師主張其為解離性人格異常。

2008年殺害妹妹並分屍的武藤勇貴,審判時律師主張其為解離性人格異常。

2010年殺害丈夫的阪永郁惠,審判時律師主張其為解離性人格異常。

今年年初遺棄2名子女致死的下村早苗,審判時律師也主張其為解離性人格異常。

甚至在1989年因為殺害幼童而被判處死刑的宮崎勤,律師也主張其為解離性人格異常。當時還引起日本法界的爭議:解離性人格異常是否能判定為心神喪失?

和精神分裂症一樣,解離性人格異常(一般稱為多重人格異常)在精神病學上屬於相當嚴重和罕見的精神疾病,到1970年代初期,全世界已經確定的個案不超過一千人。但是為什麼有那麼多重刑犯在審判時都主張自己是解離性人格異常患者?顯然是相當值得思索的。

希望能回答您的問題,敬祝萬事如意。

陳禹勛 提到...

廢死聯盟根本連電話都接不完了,哪來的美國時間過濾信箱裡的攻擊信?

匿名 提到...

因為廢死聯盟的本身的傲慢 招致了許多攻擊信件 從文章之中就知道廢死多傲慢了 反正不支持廢死的人通通都是不理性的人 你們是這麼想的吧?

方郁齊 提到...

To Barking:

首先,謝謝您的問題.

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或許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真的有如您所說的難處.

但首先,您為何會認為信箱中一定大部份都是攻擊信?

其次,如拙文所述,當法官面臨審判品質和時間限制的兩難時,廢死聯盟林執行長的回應是:『法官本來就應該在這樣的前提下「妥」、「速」審判每一個案件。』

假使如您所言,廢死聯盟也面臨到與民眾對話與人力限制的兩難時,我們是否也能小小要求一下:『聯盟本來就應該在這樣的前提下「妥」、「速」回應每一個質疑?』

敬祝萬事如意.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謝謝您的回應,敬祝萬事如意.

匿名 提到...

廢死的眾多理由我全都反對,但只有一個我同意,那就是誤判。
在您的文章裡似乎比較少提到這部份,可否有機會看到您的見解,謝謝。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的問題,在之前的文章中,有幾篇討論到誤判的問題,您不妨先斟酌看一下:

從『美國的陪審團』一書談起 - 回應邱伊翎小姐『看見死刑—從「死刑房的門前」一片談起』

司法,這個陰性名詞 - 談『司法不公』與『停止死刑』

由少數人強制的民主,不是民主 - 回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死刑:讓民主蒙上了陰影』(一)

第八號當舖,水和火 - 對廢除死刑是否能減低誤判風險的另類思維

對於誤判這個問題(尤其在江國慶案之後,這一點已經成為廢死人士主要的訴求),鄙意大致整理如下:

1. 廢死人士對於誤判這個問題,是建構在〔死刑一旦誤判,就無法挽回和補償〕的基礎上,但是如果考量到所有的刑罰,都是透過剝奪受刑者部份或全部的人權,以達成懲教目的的前提,以及納入時間因素的考量,受刑者一旦進入司法體系,就會受到無法挽回和補償的損失,不光只有死刑而已。以蘇建和等三名被告為例,雖然逃過一死,但是出獄後三人都有輕重不一社會適應不良的情況,要說這種損害是〔可以挽回和補償〕,顯然是說不過去的。

2. 在此一前提下,要降低誤判風險,與其廢除死刑,不如從根本改革現行的司法體系,如此不單是死刑犯,也能澤及其他受刑人。

3. 如果只是以廢除死刑來降低誤判風險,是否會給予司法體系:〔反正怎麼判都不會死,即使判錯了,還有冤獄補償。〕的心證,無形中反而增加誤判的風險。

像張娟芬小姐在前幾天的文章中舉例道:廢除死刑就像一個雇主可以選購風險較小的甲機器,它出錯時會夾斷工人的手指;也可選購風險較大的乙機器,出錯時會夾斷工人的頭。這位雇主豈可說:反正夾斷手指的風險我們都可以容忍了,何妨用那個會夾斷頭的?

如果我們認為〔機器會夾斷人的部份肢體〕是天經地義的,那這個例子我們可以接受。

但是我們是否能跳出這個問題,反問一句:〔為什麼機器一定要會夾斷人的部份肢體?〕

希望能回答您的問題,敬祝萬事如意,並祝新年快樂。

又及:目前鄙人正在針對誤判的問題撰寫回應,不過可能要等到過年之後,屆時也希望您能不吝指正。

匿名 提到...

謝謝您很快整理出這麼多資料讓我能夠了解更多想法,謝謝您。也很期待年後能看到您的評論,祝您新年愉快。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感謝您的回應,也祝您新年愉快。

匿名 提到...

方兄您好,新年快樂。

整理目前的想法於下請您不吝指教:
1. 法律是眾人共同遵守的規範,可以將它想成一牆高壓電網(沒錯,就是電網,否則面對法律有人戰戰兢兢,有人漫不經心,這算什麼?),不碰它就沒事,碰它就是要被電。不要碰了又要幫自己找一堆藉口,這是做人最基本的擔當。

2.但我只擔心誤判。
我捫心自問,如果我被誤判,我只希望有更多時間來平反,無論是我的家人朋友或是人權團體為我奔走,我還可以為我的未來努力。雖然國家賠再多也賠不回青春,但是還有未來。死了就什麼未來都沒了。
想到江國慶還有老母尚待奉養,如果他還在就好了。也許就算他還在也還有重重困難尚待克服,但至少有機會開始接下來的人生。

以上是個人淺見,還望您指教,謝謝。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也祝您新年快樂.

回應內容已拜讀,其實面對誤判的風險,除了直接廢除死刑之外,廢死聯盟也曾經有學者提出〔死刑審議委員會〕的意見,死刑判決定讞後,先由專家及人權團體組成的委員會,就歷次審判的書表及判決書進行審理,確定沒有疑點之後,再交由法務部長簽字執行.

另外,鄙意以為,也可以從其他方面著手:

1.建立專業的冤獄檢討機制,檢討民眾提出的冤獄補償案件之成因,並提出修法建議修補司法體系,除了減少誤判及冤獄風險,也將冤獄的評估由〔量〕的計數改為〔質〕的改進.

2.修改赦免法,成立專責機關接受民眾之赦免請願,經審核同意後提請總統簽署特赦或減刑.除了符合兩公約之精神,也可使〔赦免〕擺脫封建帝王權柄餘孽的刻板印象,成為正式的司法救濟手段之一,同時先由專責機關進行審理,也能避免總統揹負過大的政治及道德責任,造成〔有赦免之名,無救濟之實〕的現象.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淺見,或許您也可以思考一下,是否有更好的方法.

敬祝萬事如意.

匿名 提到...

無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思想的人最自私
有時間在這廢死 不如用來關懷弱勢家庭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經過一天來的衝擊,相信大家的心情都和您差不多(不管是支持廢死或反對廢死),充滿了悲憤和不滿.

希望您的悲憤之情能稍稍抒解,並敬祝萬事如意.

說得太好了 提到...

殺兩個人才賠四百萬元算什麼

這是姦殺案

普通殺人案殺一個人賠了八百六十萬元還不是照樣判死刑

這個人沒前科沒出過社會還是個單純的大學生殺的也不是幼童青少年未成年人學生一審判決前就和解總共賠了八百六十萬元還不是照樣判死刑

方郁齊 提到...

To 說得太好了: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感謝您補充資料,敬祝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