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經過了兩百多年,這段歷史從來沒有真正離開歐洲人的記憶。他們記得:死刑是國家主觀、任意權力的代表,國家可以殺人,往往國家也就能做更多侵犯人民、社會權利的事。他們記得:死刑只是貪圖方便的粗糙解決手段,卻同時會帶來許多正義上的後遺症。兩百多年來,帶著這樣的記憶,歐洲國家陸續廢除了死刑,找出了許多替代死刑的方式,基本上,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並沒有因此變得罪犯橫行、混亂不堪。』
楊照先生『在國家殺下一個人之前』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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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楊先生以雙城記的一段摘錄為開頭,說明英法兩國在十八世紀時企圖以死刑遏止犯罪,治安卻更加混亂的現象:
『這段話出自狄更斯的小說『雙城記』,描述的是一七八○年代的英國,而英國還不是當時歐洲判處最多死刑的國家。英吉利海峽的另一端,法國的判處死刑的人比英國還多還普遍。有那麼多死刑規定,有那麼多人被處死,社會上大部分人應該會被嚇得發抖,小心翼翼過日子,也就能大量減緩犯罪了?
不,事實剛好相反,那是英法歷史上最混亂,社會秩序最糟糕的時代。一七八九年,法國爆發了大革命,大革命的起點,是群眾攻破了巴黎的巴士底監獄,放出了裡面的囚犯。圖畫中經常把這件事畫成獄門一開,就有眾多囚犯如潮水般湧出。真實的情況不是那樣,巴士底獄沒有關多少囚犯,因為大部分犯罪者都被絞死了,根本不會在牢中,攻打巴士底獄,與其說要解救囚犯,毋寧是一種強烈的象徵發洩,表達了人們對於當時法律積鬱的不滿。』
事實上,在『雙城記』時代的英法兩國,人民所面對的,是一個相當原始而幼稚的司法體系,單就最基本的執法者 - 警察而言,英國當時只有可以逮捕犯人的治安法官和義警(目前英國警察執行勤務時不帶槍,也是源自義警時期的傳統),符合執法者定義的警察單位,要到1839年之後才成熟並開始運作。
而在法國,雖然在13世紀就已經有警察的編制,但多為軍人或貴族兼任,其主要職責並不是維持治安,而是充當國王的耳目及爪牙。以維持治安為專責的警察機關,要到1850年拿破崙三世執政後才正式建立。
在這種幼稚的司法體系背景廢除死刑,治安情況只怕會更加惡化。
而且楊先生如果有讀過『雙城記』的後半部,應該還記得這些因為藉著攻陷巴士底獄來『表達他們對於當時法律積鬱的不滿』的民眾,後來做了些什麼。
他們開始體會到『死刑是國家主觀、任意權力的代表,國家可以殺人,往往國家也就能做更多侵犯人民、社會權利的事』?
不,這些民眾在攻陷巴士底獄後,也變成當初他們『不滿』的對象,開始對其他無辜者行使自己的『主觀』和『任意權力』,『做更多侵犯人民、社會權利的事』。唯一的差別是,比起傳統的絞刑架,他們用的工具要有效率得多。
您猜對了,是斷頭台。
張娟芬小姐在『殺戮的艱難』一書中,曾經為我們做過詳盡的介紹,相信大家還記憶猶新:
『是的,斷頭台,真的是斷頭台:法國特產,十八世紀末的發明,在法國大革命的硝煙中大放異彩,成為法國的國家象徵,這刑具一用就是兩百年,法國因此有不少文獻討論人在斷了頭以後到底會怎樣,有說無頭屍身還可以走路的,有說會從棺木裡奮力爬起的,有說那頭還對自己的名字有反應的,有說眼睛還會畏懼強光而閉起的…』(殺戮的艱難,P.53)
其次,楊先生以歐洲國家廢除死刑為例,認為在廢除死刑之後,治安並不會更加惡化:
『兩百多年來,帶著這樣的記憶,歐洲國家陸續廢除了死刑,找出了許多替代死刑的方式,基本上,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並沒有因此變得罪犯橫行、混亂不堪。』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不妨試著從人類的認知歷程來解釋。
一個人剛出生時,他最先認知到的是什麼?
是自己的身體。
他會發現自己會呼吸,有吃喝拉撒睡的現實需求,會冷,會熱,會生老病死。
接下來呢?
隨著開始牙牙學語,私有財產觀念會開始建立,像很多小孩經常會說『我的』爸爸,『我的』媽媽,『我的』老師。言下之意似乎爸爸、媽媽和老師都是他的私有物,只差沒插根國旗上去宣示主權而已 - 不會吧,您家的小孩已經在設計旗子了?
然後呢?
在接受教育之後,我們才會認知到自己有自由、權利、義務之類的抽象道德觀念,成為被社會接納並肩負責任的成人。
如果將上面的認知歷程與刑罰史比對,可以發現一個巧合。
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刑罰,是像釘十字架、烙鐵、灌水之類,以『身體』為懲罰對象的肉體刑,死刑也包含在內。
接下來問世的,是像罰金、沒收之類,以『財產』為懲罰對象的財產刑。
最後才是像有期徒刑之類,以『自由』為懲罰對象的自由刑。
為什麼這兩者的歷程會如此相似?
因為經過長期的演進及文明發展下,像自由之類的抽象觀念的重要性,才會被社會全體所認同。相形之下,死刑的嚇阻力,主要建構在人類與生俱來,對『肉體死亡』的恐懼上。
所以整個社會必須經過長期的文明演進及發展,在生命觀念、司法體系都已經成熟時,死刑才會被其他刑罰所取代,成為社會認同的共同價值。
當社會已經不再需要死刑時,廢除死刑自然就會成為政策。
這也是歐洲各國廢除死刑的歷程。而反觀國內,目前至少還有將近七成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
我們的司法體系,不時要面對『有罪推定』,『未審先判』的質疑。
我們的矯正機制不但超載,還要因為大量的再犯和累犯,而揹負『監獄倉庫化』的惡名。
就如張娟芬小姐所說:在這門課,我們真的有太多課程需要補修。
在這種環境下貿然上路的『廢除死刑』,充其量不過是為了自我滿足。
說到這裡,鄙人想舉幾個例子。
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後,為了擺脫不平等條約的束縛,達成『脫亞入歐』的目標,不僅在文化上全盤向西方列強看齊,連行政體系也不例外,其中之一,就是監獄制度的改革。
為了與西方的人權思想接軌,日本廢除了當時各藩像入墨之類的肉刑,並派遣政府官員至英美各地考察,將西方的監獄制度引進國內。當時日本訂定的『監獄規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
『監獄即禁錮罪人,並以此為懲戒之所。監獄應為仁愛之所,而非虐人之處;是懲戒之所,而非令人痛苦之處。』
聽起來真的很不錯,不是嗎?
但在這紙華美的條文背後,卻隱藏著日本監獄史上黑暗的一頁。
當時為了收容大量反抗明治政府的政治犯,日本於明治14年(1881)至明治24年間,在北海道設置了五座『集治監』 - 樺戶、空知、十勝、釧路及網走。當時的官方報告中說明,這五座集治監主要依據當時美國貴格教派(Quaker)的懲治思想,以勞動為改造犯人的主要手段,同時開發北海道。
但實際上這些集治監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和實業家勾結,利用收容人的廉價勞力,榨取當地的礦產和自然資源並中飽私囊。對收容在這裡的犯人而言,這五座監獄並不是什麼『仁愛之所』,而是不折不扣的『虐人之處』。
例如空知集治監的設置地點鄰近幌內煤礦,落成後半年收容人開採的煤礦產量,就已經是前一年一般礦工的五倍;四年後更高達十四倍。根據明治26年岡田朝太郎博士的視察報告,收容人必須在礦坑中連續工作12小時,因事故喪失手腳成殘者高達260人,失明者50人,而且即使行動不便,還是要下坑工作。因為過度注重產量,忽略安全措施,因深掘造成的氣爆意外時有所聞,管理當局採用的預防措施,是將收容人捆好後弔入礦井進行測試,如果弔入礦井的收容人停止掙扎,代表礦井裡有瓦斯。和英國礦工用金絲雀做為偵測工具沒兩樣。
釧路集治監則是鄰近硫磺礦山,開採半年後,300名收容人就有45人罹病,42人死亡,有多名獄卒及收容人因為硫磺和二氧化硫而失明。而這座礦山並不是公有財產,而是當時政商關係良好的安田財閥所有,採礦的收益幾乎全落入財閥的私蓄之中 - 在石化工業發展之前,硫磺是重要的戰略及民生物資,馬以工小姐曾經形容:當時硫磺的價值,和今天的石油和鈾礦差不多。
目前被稱為39號國道,全長170公里,連接旭川至網走的『中央道路』,也是由集治監的收容人舖設,從計劃到完成只花了8個月,付出的代價是162名收容人的性命,還有1916名參與工程的收容人,在築路過程中病倒。
如果根據當時日本政府的官方說法,這些人都是監獄制度改革後的『受益者』,除了可以透過勞役改造外,還能協助北海道的開發。
但對照他們的處境,顯然和這些『官方說法』差距甚遠。
將視野從明治維新的日本拉回來,我們看看另一個國家:南非。
在白人政府統治下被禁錮27年的曼德拉,認為死刑是南非白人壓迫黑人的工具,所以1994年曼德拉當選總統後,就開始推動廢除死刑,直到1997年,終於廢除了所有實體法中的死刑條款。
但是在缺少執法和司法體系的配套,加上法律對犯罪者權益的過度保護,使得犯罪率始終居高不下。目前南非平均每年發生謀殺2.1萬件,強制性交5萬件,入室搶劫30萬件。聯合國在1998至2000年進行的調查指出,南非是世界上性暴力犯罪率最高的地區,受害者甚至包括嬰兒及幼童。
犯罪率高漲不但使南非的私人保全業大發利市,在2010年世界足球賽時,甚至影響各國參賽隊伍的後勤作業。像日本足協就通令媒體在比賽期間,禁止派遣女性記者前往採訪,知名的葡萄牙選手C羅,也不准自己的家人陪同出賽。儘管南非警方不斷保證犯罪率正在持續下降,但從日益升高的劫車及攔路行搶案件,以及南非警察首長曾有2006年在國會報告時,暗示對治安不滿的反對黨議員應該閉嘴並離開南非的『前科』,都令人懷疑官方說法的可信度。
這些故事告訴我們,在沒有社會共識下強行植入的公共制度,有時結果會比改革前還糟。
最後,因為江國慶案翻案的背景,楊先生最後也不忘提及,告訴大家死刑誤判可能的風險:
『如果沒有死刑,江國慶背負了十五年冤獄後,至少還能拾回未來的生活。如果沒有死刑,王文孝的證詞就不會變得死無對證,讓蘇建和三人那麼難以平反,讓吳銘漢家屬至今充滿憤慨。
如果沒有死刑,我們的司法人員就不能做出省事一了百了的判決,牽涉生死的案件可以有更多追查真相的機會。如果沒有死刑,我們的司法體制就必須對終身監禁刑罰做出更嚴謹的規劃,連帶也會對於可假釋與不可假釋罪行有更多思考處理。
國家要殺下一個人之前,可能認真想想歐洲的例子,認真想想江國慶嗎?』
但是換個角度看,蘇建和三人雖然得以平反,但十多年的無辜繫獄,已經使三人因為現實環境和精神上的重大創傷,而難以適應社會。
即使換成江國慶,在背負多年冤獄後,要如何補償他在十五年間失去的一切?而不是像楊先生所說的『至少還能拾回未來的生活』,雲淡風輕地一語帶過?
另外像王文孝,即使在死刑執行前三天,還一口咬定蘇建和等三名被告涉案。
如果再給他十餘年的時間,以當時的司法環境,蘇建和等三人還要多受多少冤屈和折磨?
再換做執法人員,如果沒有死刑,是否會給司法人員『反正怎麼判都不會死,即使判錯了還有冤獄補償』的僥倖心態,反而使誤判風險提高?
再者,江國慶案的問題在於刑求和非法取供,司法體系的問題,就要從司法體系解決,如果直接以『廢除死刑』做為降低風險的解藥,是否等於告訴偵辦人員:一切問題都是『死刑』的錯,只要不判死刑,不被抓到,即使刑求及非法取供也無妨?就像二十年前的台灣,遇到酒醉駕駛因撞到行道樹致死的案件時,不是開始嚴格查緝酒後駕車,而是找養工處把樹一鋸了事,即使連百年古木也無法倖免?是否能請楊先生除了帶我們飽覽歐洲的山光水色之餘,順便思考一下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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