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6日 星期日

從『美國的陪審團』一書談起 - 回應邱伊翎小姐『看見死刑—從「死刑房的門前」一片談起』

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邱伊翎小姐,於1月14日發表『看見死刑—從 「死刑房的門前」一片談起』,藉由片中一位監獄牧師的經歷,介紹美國面對死刑存廢的反思:

『最愛跟隨美國的台灣,也常常說,你看,文明國家美國也沒有廢死呀,為什麼我們要追隨什麼國際潮流來廢死?不過,在美國境內,各州對於死刑的態度也不是一致的,對於死刑的反省及反對聲浪也不是完全沒有的。美國目前已經有15州廢除死刑,而在還有死刑的35州中,有10個州已經十年沒有執行死刑,此外,還有 11個州正在立法提案要求廢除死刑。』

『透過這些研究及統計,我看到的是,美國目前雖然還沒有50州全都廢除死刑,但是他們對於死刑的反省、研究及討論,比台灣多太多。』

邱伊翎小姐『看見死刑—從「死刑房的門前」一片談起』原文連結

(請先點選連結,閱讀原文之後,再繼續閱讀)

我記得曾經有位作家寫過:『只要站在被告席前,沒有人看起來是凶惡的。』

事實上,廢死人士也不會吝惜告訴我們這點,還不忘會對目前的司法體系再補上幾刀,像是:

『畢竟司法體系乃是鑲嵌於特定的社會脈絡(因而隱含著種族或是階級偏差),且必然脫離不了政治因素,更不要說由於人的智慧有限,容易導致誤判。』(摘自張鐵志先生「理想的死刑」)

『死刑判決裡仍然充滿了恣意、歧視與錯誤』

『愈來愈多的統計指出,死刑判決裡充滿種族歧視:受害者是白人的話,加害者就比較容易被判死刑。』

『死刑不管怎麼改進,都不可能合憲』(摘自張娟芬小姐「大法官的成長」)

等諸如此類的理論,做為死刑應當廢除的理由。

在華盛頓任職40餘年,曾任律師和聯邦法官的威廉.L.德威爾(William L. Dwyer, 1929 – 2002),寫過一本為大眾介紹小陪審團的書:『In the hands of the people』(簡體中文版書名為『美國的陪審團』),在書中也有討論到這個問題。

威廉.L.德威爾認為,大部份死刑審判中,陪審團所面對的問題,不是在於被告有罪和無罪,而是在於有罪者是否應該判處死刑。

另外,即使面對種族主義的質疑,美國的司法體系近幾年也嘗試由多種族組成陪審團。理論上這種陪審團似乎會因為陪審員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造成審判因陪審團無法做出結論而失審。

針對這個問題,威廉.L.德威爾在書中舉了幾個例子:

1982年,亞特蘭大一個由8名黑人和4名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涉嫌謀殺兩名成人及29名兒童的黑人嫌犯韋恩,威廉斯(Wayne Williams)有罪。

1990年,亞特蘭大另一個由8名黑人和4名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涉嫌殺害一名白人婦女的黑人嫌犯伊曼紐爾.漢蒙德(Emmanuel Hammond)有罪。

1994年,一個由6名黑人和6名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涉嫌在1992年競選眾議員期間,與未成年的助選志工發生性關係的伊利諾州民主黨黑人眾議員梅爾文.雷諾茲(Melvin Reynolds)有罪。

2000年,儘管面對紐約市民的抗議,一個由8名黑人和4名白人組成的陪審團,仍然將4名受到指控的白人警察無罪開釋,1999年這4名警察在執勤時,誤以為手無寸鐵的23歲黑人阿瑪竇.迪亞羅(Amadous Diallo)準備拿出槍械射擊,而開槍將其擊斃。幾個月後,康乃迪克州一個由11名白人和1名黑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另一名在背後射殺未持武器黑人嫌犯的白人警察有罪。

如果真的如同廢死人士所言,判決中充滿了種族歧見,上述的判決應該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甚至還可能因為陪審團無法做出一致的意見,而宣告失審。

但事實上並沒有。

即然如此,那為什麼目前美國的司法體系,仍然要面對像廢死人士所指稱的『充滿了恣意、歧視與錯誤』的質疑?

原因有很多。

在美國,陪審員的薪資微薄,責任重大。在審前準備時要面對律師及檢察官的詰問,會因某些莫須有的理由被剔除而白跑一趟,選上後等待他們的是與世隔絕的生活,冗長的審判程序,整個案件的重點和很多聽都沒聽過的專有名詞都只能靠記憶,而不能用筆抄錄,有時還要面對雙方當事人以各式各樣的理由提出動議,動輒拖延審判時程。對某些比較禁不起驚嚇或是淚腺比較發達的人,聽審時還要擔心律師或檢察官下一秒會不會丟出像凶案照片之類的『震撼彈』,做為炒熱媒體及法庭氣氛的工具。

所以很多要靠每天工作才能買米下鍋的弱勢族群,因為禁不起如此折騰而不願擔任陪審員,以各種理由懇求法官免除陪審義務;而在金字塔頂端的菁英份子也因為自己的時間一秒鐘數百萬上下,而透過各種豁免條款免除陪審義務。

當弱勢族群和菁英份子都不願擔任陪審員時,這種陪審團的判決是否會考量到弱勢族群?是否會更加深入思考案情?誰都沒有辦法保證。

但是,以美國而言,目前已經有很多州藉由提高陪審員的薪資,廢除不必要的豁免條款,限縮審判雙方對選任陪審員的否決權,甚至於給予陪審員合理與外界接觸的權利。試著將弱勢族群和菁英份子拉回陪審團的行列,以提高審判品質。而不是如同廢死人士所主張的『不管怎麼改進,都不可能合憲』,或是單純用一句『種族偏見』,就可以交待過去的。

其次,邱小姐在文中提到:『在美國境內,各州對於死刑的態度也不是一致的,對於死刑的反省及反對聲浪也不是完全沒有的。』

但如果將眼光放到全世界,即使是廢除或停止死刑的國家,對死刑的態度也並非一致。像去年在俄羅斯、瑞士和韓國,都曾經發生恢復死刑的爭議。

另外,邱小姐在文中提到中國大陸把「執行死囚數」當作國家機密。

但是否在廢除死刑的國家中,就沒有這種現象呢?不見得。

鄙人在上一篇文章『根要紮在土壤裡,和風兒一同生存』中,曾經提到被廢死聯盟推崇為『一旦廢除死刑,就不可能走回頭路』的菲律賓,在執政者因為個人信仰二度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升高的情況。

但當時所提及的,只是菲律賓治安惡化的冰山一角。

鄙人在撰寫文章時,曾經搜尋菲律賓官方對犯罪率的統計數字,但大部份西方媒體只有2003年的數據,最晚也只找到2007年的犯罪率,之後的數字,通常只有菲律賓官方在向媒體宣布打擊犯罪成效時,才會連同新聞稿提出零星的數據,連菲律賓國家警察(Philppine National Police)官方網站的全國犯罪統計(National Crime Statistics,網址請點選這裡),提出的犯罪率報告都是一片空白:



如果中國大陸把「執行死囚數」當作國家機密是不正確的,那菲律賓官方這份『全國犯罪統計』,代表的意義又是如何?

而且即使是官方新聞稿所提供的數字,其正確性也值得質疑。

以2010年,菲律賓國家警察在新聞稿中附帶的統計數字,2010年1至6月,菲律賓境內的犯罪案件數為157,674件。

將這個數字除以6,可以求得每月平均犯罪案件數為26,279件。再除以菲律賓2010年的總人口數,可以求出在2010年,菲律賓的平均犯罪率約為每個月每十萬人中有26.3件。

再對照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資料,2010年全國的刑案數合計為373,924件,經過同樣的公式換算後,得到的結果是:

不會吧?

去年台灣的犯罪率,是平均每個月每十萬人中有146.8件,比菲律賓還糟?

已經開始準備移民或是訂購防身武器的人請等一下,繼續看下去。

根據同一份新聞稿,2010年1至6月,菲律賓境內的凶殺案件數為6,111件。換算之後,平均每個月每十萬人中有1.02件。

而台灣2010年全年的凶殺案件數為744件,換算之後,平均每個月每十萬人中有0.27件。

不光是去年,以2007年之前的資料換算,都可以發現這個詭異的現象。

如果光看統計數字,可以發現菲律賓的犯罪率比台灣要低,但是像殺人、強制性交、搶劫、擄人勒贖之類的指標性犯罪,菲律賓的犯罪率卻比台灣要高出許多。

這是否代表菲律賓的犯罪者似乎專做殺人搶劫的大買賣,對小偷小摸的勾當不感興趣?

如果這個結論是不合理的,那背後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鄙意以為,這個犯罪率比較之下不平衡的現象,代表菲律賓在像竊盜之類的『非指標性犯罪』,存在著相當嚴重的犯罪黑數問題。

在菲律賓,殺人、搶劫、擄人勒贖之類的受害者,多半是屬於社會階層頂層的華人和西方觀光客,而且因為情節重大,處理上必須要列案追蹤。相形之下,情節比較輕微的非指標性犯罪,在處理上就有可能為了美化數據而被『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形成這種犯罪率不平衡的現象。

假如這個假設是正確的,那菲律賓所提出的犯罪率統計數字,甚至於去年所謂的『犯罪率下降』云云的說法,恐怕都得像蝙蝠俠中的謎天大聖(The Riddler)般,在上面畫個大大的問號。

建構在這種執法環境下的『廢除死刑』,帶給一般百姓的不是重視人權的美好遠景,而是夜不安枕的夢魘。

最後, 邱小姐在文中提到『美國目前已經有15州廢除死刑,而在還有死刑的35州中,有10個州已經十年沒有執行死刑,此外,還有11個州正在立法提案要求廢除死刑。』

請注意一下 『立法提案』這幾個字。

包括上週通過廢除死刑的伊利諾州在內,美國的廢除死刑,至少是在民意的基礎上,透過正式的立法程序來進行。

但反觀台灣,即使仍然有百分之七十的民眾支持死刑,廢死人士還是以透過國際環境施壓,透過利用執政當局企圖兩面討好的投機心態。來達成自己的政治訴求。

此種做法,只會徒增人民的反感。

總結上面的討論之後可以發現,在死刑存廢的議題上,有許多問題必須從制度面解決,而不是用像『種族偏見』的空洞口號包裝,然後指望廢除死刑後,一切就會水到渠成,像某個零食廣告所說的『三個願望一次滿足』。

讓上帝的歸上帝,讓凱撒的歸凱撒。

制度面的問題,就要從制度上解決。

誠如邱小姐在文末所說:

『唯有深入地去探索、直視這個制度的完整面貌,我們才能撇除那些先入為主的想法,重新去思考並看見死刑制度的缺陷與不完美,而非盲目地依循或熱情擁抱。』

同樣的,對於廢除死刑的主張,也必須深入探索,發現整個司法制度的瓶頸,我們才能撇除那些先入為主的想法,重新思考並看見解決之道,而非對廢除死刑盲目地依循或熱情擁抱。



又及:

另外,邱小姐,目前美國的死刑執行規範,第一針應該是麻醉劑,第二針是肌肉鬆弛劑,第三針才是停止心跳的毒藥(之前奧克拉荷馬州使用戊巴比妥取代缺貨的第一劑硫噴妥納之所以引起爭議,除了藥效不易控制外,戊巴比妥屬於不能阻隔痛覺的"鎮定劑",而非能阻隔痛覺的"麻醉劑",也是原因之一 )。和您的說法似乎不太一樣。

2 則留言:

仔仔 提到...

在菲律賓,殺人、搶劫、擄人勒贖之類的受害者,多半是屬於社會階層頂層的華人和西方觀光客,而且因為情節重大,處理上必須要列案追蹤。相形之下,情節比較輕微的非指標性犯罪,在處理上就有可能為了美化數據而被『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形成這種犯罪率不平衡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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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確地說是,被警察吃案了畢竟菲律賓警方自身就不是甚麼好東西了。

方郁齊 提到...

To 仔仔: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其實本文的第一個版本,用的就是〔吃案〕這兩個字,只是這畢竟是根據統計數字做出的推測,行文間難免會含蓄了點.

敬祝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