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5日 星期日

司法,這個陰性名詞 - 談『司法不公』與『停止死刑』

最近託幾位網友的福,和鄙人分享了一個秘密。

我們的司法體系,原來是一位女性。

為什麼?

因為從最近的新聞可以發現,司法並不是『公』的,所以一般人對司法的認知是『司法不公』。

被這個冷笑話凍僵的朋友,不妨先沖杯熱咖啡。

這個冷笑話的背後,其實包含了廢死人士最新的說帖。

由最近恐龍法官的烏龍判決,以及法官的貪瀆案件陸續浮上檯面,在在都反應我們的司法體系,正面臨『從根爛起』的基礎危機。
 
在這種背景下,法官是無法信任的,檢察官是嗜血的,判決是有問題的,無罪推定是不可能的,冤獄是逃不掉的。
 
認為這種情況下死刑犯還能獲得公平正確的審判結果,不過是天真、昧於現實、不食人間煙火、無視司法黑暗,如同三歲小兒般的無知想法。
 
解決之道,是要求法務部長立刻、馬上停止所有死刑的執行,最好是現在。

最近這種聲音似乎已經漸漸浮現,成為許多反對死刑人士的最新訴求,連張娟芬小姐的新作『殺戮的艱難』中都指出,媒體在面對司法不公的問題時,始終以『司法全能框架』為預設立場,從來沒有就『司法失靈框架』來探討死刑問題。

其實在網路上,這個問題已經有很多人討論過。

但是從現實面的考量,如果要以『司法不公』做為『停止死刑』的理由,其實是有待商榷的。

由於刑法中唯一死刑之罪的陸續修改,加上審判機制中既有多重審級及救濟制度的重複審核,近幾年判處死刑的人數已經大幅減少。
 
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目前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仍然以自由刑為絕大多數。以刑事法庭上訴第三審的案件為例,今年到十月為止,死刑案件為4件,無期徒刑為46件,有期徒刑則有6,164件。

就比例而言,這些人才是司法不公真正的受害者。

因為他們人數眾多,加上犯的大部份是上不了報紙前三版的罪名,多少也代表了,根本沒有多少人會關心他們。

如果只因為司法不公,就必須停止死刑,那為什麼不一併停止自由刑和財產刑?
 
難道只因為這些人上不了檯面,就可以裝作看不見?
 
難道只因為就算誤判,大不了還能領一筆冤獄補償,所以就算關個一二十年也無所謂?
 
而且這些冤獄補償的金額,日後還可以做為和支持死刑人士論戰的『相罵本』。

1981年,福特車廠發現自已生產的Pinto車款設計上有致命瑕疵,在行駛時可能會爆炸起火。

如果時間換成現在,車廠的做法應該是召回同一車款所有售出的車輛,免費更換零件。

但當時福特沒有這樣做。

因為如果召回所有車輛,一共要花費1億美金;假如車子爆炸燒死了人,一件只要賠償20萬美金。怎麼算怎麼划得來。

結果一位駕駛同款車的父親因為途中汽車爆炸,造成同車的兒子嚴重燒傷,法庭在偵辦過程中,看穿了車廠的這般算計。

你說最多只賠20萬?抱歉得很,這次我要你賠1億2500萬,其中20萬是賠償金,剩下的1億2480萬稱為『懲罰性賠償』。

懲罰你不把人命當人命,罔顧企業社會責任的輕忽態度。

國家機器面對『司法不公』的問題,解決方案應該是從法令、制度、人員訓練逐步改革,而不是靠停止部份刑罰,來降低誤判的風險。就像車廠發現賣給客戶的車子有問題,應該是全部叫回來,該修的修,該換的換。而不是用這種挖東牆補西牆的症狀解。
 
整個司法體系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如果我們僅將眼光放在指標性的重罪上,對於和升斗小民相關的輕罪,將永遠無法獲得改革的契機,甚至會造成整個量刑機制的鬆動和失衡。

例如目前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主張的『停止死刑』作法,以目前並不是為『死刑取代方案』所設計的無期徒刑及其假釋審核機制,是否能完全取代死刑,也已經引發廣泛的討論與質疑。


另外,我們質疑的是,這個理論的做法。

理論上司法改革必須透過修改法律來落實,但是這個手段從來就不是反對死刑人士的選項。
 
他們是透過過去被他們認為『不理性』的抗爭手段,向司法機關施壓。

反正你一定會誤判,就照我說的做。

只有我的證據才是科學鑑識,檢方的證據全是偽證,只是用來呼攏法官的垃圾。

如果你的判決和我不一樣,你就是未審先判、有罪推定。

『無罪推定』不是這些人一貫的主張嗎?
 
怎麼當事人一換成法官,就變成『有罪推定』了?

此種訴諸於民粹,無限膨脹的『無罪推定』,實質上和『有罪推定』有何差別?

如果法律的判決不在法院,而在少數菁英份子的說法,那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最後要澄清的是,支持死刑,並不代表相信司法。
 

和我們的朋友一般,即使是支持死刑人士,對現行的司法體系,也有許多質疑和針砭。
 
我們只是認為解決司法不公,必須從改進整個司法體系著手。
 
就像很多人都繳稅,並不代表支持現在的政府收支機制一般。
 
我們能體諒這些朋友想要改革制度的迫切心理,但是對於司法的沈疴,是不能用人力強制立即改變的。
 
而這也是法治社會,和人治社會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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