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6日 星期六

由少數人強制的民主,不是民主 - 回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死刑:讓民主蒙上了陰影』(一)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於世界反死刑日前夕,刊登了世界反死刑聯盟(The 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WCADP)的『死刑:讓民主蒙上了陰影(The Death penalty: Casts a Shadow on Democracy)』。文中以廢除死刑的聲浪席捲美國為開頭,並列舉廢除死刑的原因。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死刑:讓民主蒙上了陰影』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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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該文的最後提到,世界反死刑聯盟的該份文宣,是由歐盟所贊助、完成、印製的。

但是在歐洲,自今年年初開始,就有俄羅斯和瑞士先後無視國際法尊重條約的義務,由民間和國會議員發動恢復死刑的公投。

在亞洲,除了台灣仍在廢死爭議的颱風中心,泰國也為了國內日益猖獗的煙毒犯罪而恢復死刑,韓國也因為暴力犯罪,民間恢復死刑的聲浪也日益高漲。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這些一向因為廢除死刑,而被人權團體認為是『順應世界潮流』的國家,其人民會突然變成『無知反智,昧於人類社會人道文明發展趨勢』,冒著讓國家成為『非常保守、冷漠、滿口傳統的仁義道德、極不尊重人權、嗜血、非理性的次等國家』的風險,在國內發動恢復死刑的公投?

或許這些國家最後因為國際法、國內某些菁英份子的施壓,或是行政官僚的束縛,而無法恢復死刑。

但是,是否明天還會有另一個瑞士、另一個俄羅斯、或是另一個韓國?

倘若再有一個恐怖份子以無辜的百姓為肉盾,俄羅斯是否仍會在尊重條約的前提下,繼續廢除死刑?或是為了維護偉大俄羅斯的民族自尊和國家安全,不惜退出歐洲人權公約以恢復死刑?

或者如果再出現另一個姜浩淳時,韓國的天主教團體和法律人士是否仍能壓制住反對廢除死刑的聲浪?或是為了順應民意,而再度重啟死刑大門?

關於這一點,我們不敢下定論,但正如畫家劉其偉先生說過的:『上帝,是最愛捉弄人的。』

世界反死刑聯盟在本文中,舉出了廢除死刑的十個理由:

1. 沒有國家有權力剝奪人民的生命。

在民主國家中,的確不能允許國家無故剝奪人民的生命。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就明白規定: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但就像之前已經有很多人問過的:如果國家沒有權力剝奪人民的生命。為什麼在國家組織中,仍然包括了配備武器的警察和軍人?

因為不管立國精神如何強調民主、自由和尊重人權,『生存』仍然是國家機器運作的首要目標。而這裡所謂的『生存』,包含了國家主體的存續,以及社會秩序的存續。

當國家主體毀滅,社會秩序崩解時,空談民主、自由和尊重人權是沒有意義的。

而為了維護國家主體和社會秩序,有時即使是武力,也必須納入國家領導人的考量之中。

死刑對國家而言,並不是出於領導者的喜好,無緣無故的殺戮,而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終手段,也是社會和當事人的停損點。亦即透過加害者一人的生命為贖罪手段,來終止國家秩序的持續惡化、加害者與被害者的持續憎恨、以及社會成本的持續透支。

因為這些需要終止的事物,原本都是因為加害者的行為造成的。

所以即使明言維護人民生存權的憲法,在第22及23條也規定了例外條款: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但在此時,我們又要面對另一個問題:如何界定何者是非人道的殺戮?何者是依照法律執行的死刑?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其中說明了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執行死刑的要件:
  • 只能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
  • 處時應依照犯罪時有效,不違反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
  • 必須經過合法法庭的最後判決。
殺戮和刑罰的差別,在於是否依照符合公眾利益的法律,以及通過公開、公平的審判機制反覆審核。

而審核機制,也是人權團體質疑的下一個重點。

2. 不可挽回的後果:沒有完美的司法系統,無辜的人民可能會被判死刑。

『生命刑無法補償,一旦發生誤判將無法挽回。』始終是人權團體主張應當廢除死刑的理由之一。

但是就刑罰學的觀點而言,任何刑罰的設計。都是透過剝奪犯罪者部份的人權,像是財產、人身自由、參與公共事務、名譽、甚至是從事某些專業活動,來逹到懲戒的目的。

如果我們將時間和空間納入考量,其實所有的刑罰,都是無法補償的。

甚至於根本不用任何刑罰,只要透過審判系統,就可以毀滅一個人的人生。

將一個人關在牢裡二十年,他犠牲的不光是二十年、七千三百天、十七萬五千三百小時、或是一千零五十一萬兩千分鐘而已。

他犠牲的,還有在這二十年中成家立業、養兒育女、造福人群的機會。

就像誤診是醫師早晚會面對的問題般,誤判也是法律人會面臨的問題,然而法律人應當做的是藉由改善蒐證程序及透過制度上重複查核,建立『慎刑』的司法及審判機制,而不是因為有誤判的風險,就刻意廢除某些刑罰來規避風險。

英國司法體系在面對1896年『人民訴貝克案』的衝擊時,他們的改進方法是建立刑事上訴制度,而不是乾脆廢除自由刑,以防止十年大獄把一個學者關成重度精神衰弱患者的風險。

那為什麼面對死刑誤判的風險時,人權團體為何會有如此的主張?

是否重度精神衰弱患者至少還能呼吸、吃飯,至少比死者略勝一籌?

這種『活驢勝死獅』的邏輯,是否在廢除死刑之後,會成為法律人的普遍心證?

倘若真是如此,這將會成為台灣司法界的災難。

反正司法系統不完美,至少還留下對方一條命。在如此的託詞下,法官在證據認定及心證形成上就不再小心謹慎,誤判的風險將會大幅提升。

反正不管判多重,對方好歹還留張嘴能夠吃飯,大不了也能領一筆冤獄補償。在民意的壓力下,法官在量刑上可能完全將壓力完全轉嫁到被告身上。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案件將會陸續發生。

或許和死刑誤判的風險相比,這些問題才真的是『不可挽回的後果』。

3. 死刑沒有效率:沒有資料顯示死刑比其他處罰方式更能嚇阻犯罪發生。

關於這一點,人權團體經常以各國在廢除死刑之後,社會的犯罪率和暴力犯罪數並沒有明顯提升。來證明死刑並無法比其他處罰方式更能嚇阻犯罪發生。

犯罪率和暴力犯罪數這兩個指標除了受到刑罰制度的影響外,還受到像國民所得、教育程度、經濟成長率等多個變項的影響,再加上刑事黑數造成數據和現實的落差。鄙意以為在評估廢除死刑的成效上,這兩個指標並不是有效的評量工具。

人權團體在引用這兩個指標時,只要社會的犯罪率和暴力犯罪數並沒有明顯提升,就認定死刑並不比其他刑罰有更佳的嚇阻效果;但假如在廢除死刑後,社會的犯罪率和暴力犯罪數明顯提升時,人權團體就認為是經濟條件惡化、國民所得降低、貧富差距拉大等外在條件的影響,和廢除死刑沒有直接關係。例如法務部在民國96年的委外研究報告『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將台灣在2005年停止執行死刑後,暴力犯罪人數以及殺人罪被羈押者都呈高度成長的原因,歸因為該年國內經濟條件並未好轉等外在條件,而不是停止執行死刑所引起。

法務部委外研究報告『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電子全文

如果犯罪率改善,就代表死刑無用,廢除死刑有理;

如果犯罪率升高,就是外在環境的錯,經濟環境的錯,教育環境的錯。

這是那門子的邏輯?

而且換個角度,這種遊戲不單只有一方能玩,對於反對廢除死刑人士而言,這是否也能證明廢除死刑後,的確會造成社會治安的惡化?

如果犯罪率升高,無異於代表廢除死刑造成了社會治安的惡化;

即使犯罪率維持不變甚至降低,也並不代表死刑並不具阻嚇效果,而是因為社會的教育環境、偵查及審判制度都有明顯的改善和進步,和死刑存廢無關?

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發現,犯罪率或暴力犯罪數因為受到太多外在變數的影響,相同的結果,無論是支持廢除死刑或是反對死刑,都可以各取所需,用來詮釋自己的主張。要單用這兩個指標,做為廢除死刑對社會的影響,基本上是很不可靠的。

4. 死刑不公平:死刑的判決常帶有歧視,不成比例地針對窮人、精神障礙者、少數族裔以及不同性向的人。

很多人都看過美國的NBA職業籃球,但大家在讚嘆球員上籃、抄截、搶籃板的靈活身手時,是否有注意到一個現象。

NBA的球員中,有百分之七十是黑人。

而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民國四十到五十年代,陸軍的空降部隊中。

當時空降部隊的成員,有百分之六十的士兵是原住民。所以曾發生在演習中士兵誤解跳傘長指令,結果運輸機還沒抵達空降區,士兵已經全部跳出機外的意外事件。

如果根據上述的說法,是否代表NBA對白人,軍方對原住民有不成比例的歧視?

當然不是。

黑人因為先天體格和肌肉彈性上的優勢,所以在各項職業運動中,往往是選秀的熱門人選,尤其是特別需要身高優勢及肌肉彈性的籃球。

為了因應台灣多山的地形特色,對空降部隊而言,山地作戰是重要的訓練科目之一。在民國四十到五十年代,登山並不是普及的民間活動,當時也只有以山林為家的原住民,才能適應空降部隊嚴酷的體能要求和求生訓練。

同樣的,被判處死刑的,多半是窮人、精神障礙者、少數族裔以及不同性向的人。並非是因為執政者的歧視。

而是因為這些人先天及後天的弱勢條件,使得他們容易成犯罪集團吸收的對象,或是在面對各方面的壓力時,容易選擇鋌而走險。

政府所應當要做的,是透過社會福利及教育制度,補足他們先天和後天上的差異,而不是以『歧視』這個立足點,建立另一個法律上的特權階級。

首先,除了死刑犯之外,在自由刑的收容人中,弱勢團體也佔了相當大的比例。

難道只有死刑犯值得同情,而自由刑的收容人根本不配獲得如此憐憫?

再者,倘若我們以這種理由要求法律廣開善門,無異於給予犯罪集團招募新血的口實:『起來吧,加入我們,不但有機會可以一夕翻身,即使被捕,因為你們是弱勢,判刑也會比別人輕。』

在廢死聯盟先前的報告中就指出,目前馬來西亞一帶的販毒集團,就用類似的口號招兵買馬。台灣在民國93年橫行至今的瘖啞強盜集團,專門吸收瘖啞人士為同夥當街行搶,除了因為瘖啞人士溝通困難,造成人際關係封閉和求職障礙的弱勢外,犯罪集團之所以選擇招募瘖啞人士,最重要的兩個因素在於:因為需要瞭解手語及心理輔導的專業人士才能溝通,在偵訊時比較不會供出整個組織的成員。還有法官鑒於被告是弱勢團體的緣故,量刑也會比一般人輕。

正如一句俗話說的:『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

為了救一名死刑犯,結果卻是將更多的弱勢族群推入犯罪集團的虎口。

這顯然並不是廢死聯盟,為各位所規劃的美好未來。

(未完待續)

〔後續:由少數人強制的民主,不是民主 - 回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死刑:讓民主蒙上了陰影』(二)

4 則留言:

仔仔 提到...

倘若再有一個恐怖份子以無辜的百姓為肉盾,俄羅斯是否仍會在尊重條約的前提下,繼續廢除死刑?或是為了維護偉大俄羅斯的民族自尊和國家安全,不惜退出歐盟以恢復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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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沒有加入歐盟,謝謝

方郁齊 提到...

To 仔仔: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我應該把ECHR簽約國和歐盟弄混了,這是我的錯。謝謝指正。

敬祝萬事如意。

匿名 提到...

已經被判死刑的人犯.一關就幾十年未執行死刑.在監獄裡吃喝拉屎浪費人民血汗錢可多了.如果要廢他們死刑.又不執行槍決.最好的方法就是請廢除死刑聯盟的同志們.申請那些死刑犯能出獄.把那些死刑犯帶回去你們廢除死刑聯盟同志家中養他們就不會被槍決了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鄙人明白您心中的悲憤,希望您能稍解憤怒之情.

敬祝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