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把最胖的推下去 - 回應黃丞儀『復仇、正義與生命的刻度』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在八月十六日轉載了中研院法律所助理研究員黃丞儀的『復仇、正義與生命的刻度』一文,文中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有:

『死刑無法處理仇恨,因為每個生命的刻度都不一樣;就算是用同樣的死法加諸殺人犯身上,也不見得能夠讓恨意稍減。』
 

『死刑並非實現社會正義的唯一方法,而且死刑的存在會導致法官量刑時,會產生人命存亡與否的重大差異,超越法治應具的制度功能。』
 

『死刑讓國家可以轉移社會改革的焦點,透過執行死刑讓社會大眾覺得心安;甚至擴大死刑適用範圍,進一步控制社會異議份子。』

黃丞儀『復仇、正義與生命的刻度』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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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一家英國報社舉辦過有獎徵答,題目是:有三名科學家乘坐熱氣球旅行,第一位在醫學上有重大發現,第二位找到讓人青春永駐的秘密,最後一位則發明了乾淨而無污染的能源。不過這三位科學家飛行途中不幸遭遇風暴,為了減輕重量,必須把其中一人推下熱氣球。

如果是你,你會犠牲那一個?

報社收到了許多讀者的長篇大論,詳細說明每一個科學家的豐功偉業,自己在無奈下的選擇,以及這個決定的考量和取捨。報社的評審在仔細閱讀每一封投書後,將大獎給了一個十二歲的孩子。他的答案只有一句話:

『把最胖的推下去。』

乍聽之下,這可能是最不合理的答案。

但是這個答案背後,藏著人類數千年來用文明對生命粉飾的種種假象,以及拆除這些假象之後的殘酷現實。

每一個人的生命在自己眼中,固然是自己最珍貴的資產,也是最後的資本。
 
但在現實的物理定律面前,一條命,就只是一條命而已。

所以兩千多年前,莊子才會在齊物論中主張:『一生死,齊彭殤。』

三百年後,王羲之也才會在蘭亭集序中留下『一生死為虛誕,齊彭殤為妄作。』的句子。

在個人眼中,自己的生命都是最珍貴的;但對群體而言,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是等值的。
 
正由於只有自己,才能界定自身生命的價值,所以要發光發熱,還是是庸碌一生,都操之在個人自己的選擇,還有努力。

在這種背景下,『以一命償一命』除了是基於群體生命等值下的考量,也是另一種尊重生命的態度。

我們或許可以同意,死刑並不能完全平復被害者家屬及社會大眾的情緒,但是,這至少是現行法律下,平復被害者家屬及社會大眾情緒的『基本要求』。就像羅倫佐.卡爾卡泰拉在『豪情四兄弟』中所說的:『至少以後想起來,會有一兩件比較好過的事。』

如果連這種『基本要求』都做不到,如何侈言進一步的安撫及修復措施?

其次,黃先生認為『死刑的存在會導致法官量刑時,會產生人命存亡與否的重大差異,超越法治應具的制度功能。』

『在這裡,我們必須先區辨:罪與刑本來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犯了這個罪,要配上多大的刑罰,這是法官裁量的空間。而且,法官的裁量很難有標準,因為每一件個案的事實都不同,就算同樣是強制性交,也可能會出現各種不同的加重或減輕條件。甚至說,即便是同一個案件,上級審和下級審也可能會有不同量刑的結果。如果是這樣,同一案情可能丙法官處以死刑,但丁法官卻處以無期徒刑。究竟是無期徒刑才能夠實現社會正義,還是死刑才能實現社會正義?』

廢死聯盟每天都在告訴我們,死刑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但平心而論,每一種刑罰造成的傷害,都是無法彌補的。或許將人處死稱不上仁慈,但是將人關上一二十年,等他喪失謀生技能、體力和冀望時,再塞一大筆錢到他口袋裡,把他踢出過去唯一知道的棲身之地,也絕稱不上是善良。

給予法官裁量權,基本上是有偏見的人類企圖在實現社會公義及人權間,尋找一個現實的平衡點。

如果正如黃先生所言,死刑的存在會導致法官量刑時,會產生人命存亡與否的重大差異,超越法治應具的制度功能。那試問長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間,短期自由刑及財產刑間,是否也存在著類似的量刑迷思?

如果是的話,這個問題應該從量刑上解決,而不是從死刑存廢上解決。

關於最後一點,黃先生認為死刑讓國家可以轉移社會改革的焦點,透過執行死刑讓社會大眾覺得心安;甚至擴大死刑適用範圍,進一步控制社會異議份子。

但從台灣和日本的例子可以發現,在死刑停止執行時,因為沒有替代死刑方案的迫切性,社會改革的聲音反而受到人權團體的漠視,甚至於壓制;直到恢復執行後,人權團體才開始認真思考替代方案及輔助措施。和黃先生及廢死聯盟的主張,似乎有很大的差別。

基本上,我們同意黃先生所說的『民眾對於死刑的渴望,其實可以理解為對於社會秩序的不安,期待有更安全的生活環境。但是這些其實都是對政府的期待與課責。』

但若是如此,要廢除死刑應該是直指病根,藉由強化犯罪預防、偵查及審判機制,解除民眾『對於社會秩序的不安』。而不是直接廢除死刑,然後要求政府在沒有死刑的情況下,還能維持社會秩序。

這種掩耳盜鈴的做法,並不是一個立意改善社會治安,維護人性尊嚴的社福團體,所應有的主張及作為。



後記:

另外,黃先生在文中提到:『台灣社會在沒有任何重大刑案發生,也沒有執行死刑的迫切需要下,忽然間死刑議題變成沸沸揚揚的社會爭議。』言下之意似乎只有在有『迫切需要』下,台灣才具備執行死刑的可能。

或許鄙人的法律素養並沒有黃先生深厚,但根據刑事訴訟法,死刑的執行是『令到後三日內執行』,並沒有要求只有在『迫切需要』下,才能執行死刑。

倘若連國家最高研究機關的法律專才,都認為政府必須像磨坊裡拉磨的驢子般,只有在民意『迫切需要』持續不斷的鞭笞下,才能夠執行法律及政令。那鄙人完全可以理解,為什麼這個政府的最高領導者和政策執行者,施政滿意度永遠只有三到四成。
 
因為全國大概也只有三到四成的人,有力氣拿起這條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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