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葉副教授,您答應的經濟學呢? - 回應葉家興副教授『經濟學可為廢死反廢死找到交集』

香港中文大學財務系葉家興副教授,在七月四日的中國時報發表『經濟學可為廢死反廢死找到交集』一文,文中主張以經濟學尋求廢死與反廢死之間的平衡點:

『他們在〈造因不受果報,不合天理〉、〈公平正義何處尋?〉〈你的血淚,我的清譽〉的文章中論述,執行死刑才是尊重生命、具有威嚇與抑制犯罪的效果、重刑犯再犯機率高、撫平被害人及遺族的傷痛…。另一方面,廢除死刑論的理由主要則有:人道考量、未必有遏阻犯罪的效果、避免誤判死刑不能回復的危險…。細究各種贊成或反對的理由,正反雙方難有交集,更遑論理性討論的空間。』

『如果廢死與反廢死人士都能同意減少不幸死亡,也就是刑事案死亡人數(罹難者加死刑犯)極小化的目標,那麼雙方就有了對話基礎,而經濟學的智慧也就有走出象牙塔的機會。』


葉家興副教授『經濟學可為廢死反廢死找到交集』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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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文章的開頭,葉副教授提到:

『雖然支持死刑者義正辭嚴地指出:死刑犯經過三級三審,誤判的機率極低。不過十五年前被執行槍決的江國慶,在去年終於得到遲來的無罪判決,顯示冤獄枉死的社會成本確實存在。』

葉副教授似乎不知道,江國慶案在審理時,採用的是軍事審判體系,而非一般的司法體系。

在1996年江國慶案發生時,台灣的軍事審判系統是二級二審,一級是師部自行成立的軍事法庭,二級審判單位是國防部。在當時的軍事審判思想中,軍事審判只是統帥權的延伸,一般司法審判體系強調的公正平等,並不是其主要的考量。

把兩種審判機制等量齊觀,並認為兩種審判機制的風險並無二致,這種說法並不是科學研究,而是在成見下的偏頗之言。

再者,葉副教授引用了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提出的統計數據,認為死刑的冤案發生率極高:

『以人權大國美國的統計數據來看,一九七三至二○○○年的死刑犯中約有七分之一係遭誤判,《經濟學人》就曾為文嘲諷此現象:「若每七架飛機就摔一架,早該全部停飛了」。』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美國平均每年全國的死刑判決案件數,都在100件左右,最高是1994年的328件。而在各監獄或看守所等待執行的死刑犯人數部份,根據美國死刑資訊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DPIC)的統計資料,到二○○九年十月為止,美國在各監獄等待執行的死刑犯人數,合計為3,270人。

至於冤案的人數部份,自1973年以來,美國已經有139位死刑犯平反冤屈。

將139除以3,270之後,可以得出在美國死刑案件的判決中,發生冤案的比例大約是百分之4.2,和葉副教授提出的七分之一(約百分之14),似乎有相當大的出入。

說到這裡,或許廢死人士已經開始大肆揵伐我沒有人性,刻意迴避誤判、冤死情形,畢竟百分之4.2也是人。

關於這個問題,葉副教授和廢死聯盟一樣,提出了『終身監禁』做為死刑的取代方案:

『歸根究底,關鍵在於目前「生刑太輕、死刑太重」的刑罰結構極不合理,而這正是廢死的最大阻礙之一。反廢死人士憂慮重刑犯再犯,因為有期徒刑往往十幾、二十年就出獄了。正值壯年的重刑犯當然可能是社會治安的潛在未爆彈。但如果造因之人需要在牢獄中耗費四、五十年的光陰,這種「果報」還不嚴重嗎?這種「公平正義」還不足夠嗎?受害人的親屬還會覺得是輕判嗎?』

葉副教授似乎不知道,因為『依據各國的研究發現,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因為違反刑法、監獄再社會化的教育功能、會使犯人自暴自棄,放棄向上自新的機會,同時會增加管教的困難,甚至導致管教機關以暴制暴的惡性』廢死聯盟主張的『終身監禁』,並不是如同葉副教授所言:『讓造因之人在牢獄中耗費四、五十年的光陰』,而是『有開釋條件的無期徒刑』

其次,如果終身監禁真的如同葉副教授說的那麼『嚴重』。萬一發生冤獄或誤判,我們要如何賠償他『在牢獄中耗費四、五十年的光陰』?

在廢死聯盟的文宣中,對這一點講得無比輕巧:

『當刑事司法體系發現冤案的存在時,國家可以面對面地與當事人道歉,而非走到墓碑前面流淚。』(摘錄自林欣怡小姐『未來,遺憾不要來』)

彷彿只要一句道歉,遭到冤獄者『在牢獄中耗費四、五十年的光陰』就能一筆勾銷。

如果真是如此,那鄙人是否能說,廢死人士的主張,只不過是另一種的『刻意迴避誤判、冤獄情形存在』?


支持死刑,並不是『刻意迴避誤判、冤獄情形存在』

只是認為冤獄或誤判會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那冤獄或誤判就不應該存在,即使真的有發生冤獄或誤判的可能,還是要朝著沒有冤獄或誤判的方向前進。

就像真正的國民教育,即使有學生逃學的可能(事實上不管如何防範,還是無法避免有人逃學),還是要確保每一個孩子都能來上學。

而不是像中南美洲的某些國家,為三十個孩子準備二十五張課桌椅,因為他們推算大概有五個人會逃學不來上課,這樣做還能省下五張課桌椅的錢。

如果只是因為冤獄誤判的因素而廢除死刑,就另一方面而言,等於默許司法體系中冤獄誤判的存在。

偵查機關偵辦案件可能不再認真,因為冤獄誤判難免。

司法機關審判案件可能不再慎重,因為冤獄誤判難免。

獄政機關對待收容人可能不再謹慎,因為冤獄誤判難免。

而且即使有冤獄誤判,反正對方又死不了,有什麼好在意的?

老實說,鄙人原本真的期望能在文中,看看葉副教授如何『以經濟學尋求廢死與反廢死之間的平衡點』

但是讀完全文之後,老實說,我很失望。

通篇根本沒有經濟學的影子,只是把廢死聯盟的老調奉為金科玉律,把反對廢死人士貶為無知無識,理盲濫情之流:

『支持死刑團體刻意迴避誤判、冤死情形存在的質疑與挑戰…』

鄙人記得以前修習研究方法時,教授一直念茲在茲的提醒,對於研究對象要抱持中立,不要有預設立場。

即使是在認為『研究過程無法排除個人偏見』的質性研究中,以田野調查聞名的馬凌諾斯基(Bronislaw Malinoski),都還記得要將他個人對原始生活的厭惡鎖進日記簿裡,免得個人偏見影響觀察筆記及結論。

但是我們的葉副教授,卻似乎忘了這一點。

又及:

另外,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像『宅神』這種具個人偏見,有諷刺意味的非制式稱號,不太適合出現在嚴格的評論文章中吧?

4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您說得太好了...

方郁齊 提到...

To blueandy Wu: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感謝您對拙作的抬愛,並祝萬事如意。

王佳懿 提到...

您曾寫到"不管是那一種刑罰的冤獄,對無辜的受刑人而言,都會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不光只有死刑而已。"
無論民刑或案件大小,審查本來就應當謹慎,否則死刑就不是懲罰罪犯,也不是"唯一可以給被害者公道的『基本』要求",而是對執法者的警示。
這不應該是死刑的功能。

方郁齊 提到...

To 王佳懿: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基本上,鄙人同意您的看法。

但不只是死刑,任何一種刑罰的誤判,背後都是對執法者的警示。

這或許不是刑罰的原意,但不可諱言的是,這也是司法體系賴以除弊更新的動力。

就像醫學系的教授不會告訴您,誤診是為了要懲罰醫師。

但只要讀過醫學史就可以發現,整個醫學科技的精進,是建立在大量的病例上(其中也包括了誤診)。

面對這個冷酷的現實,與其為了避免風險而廢除某種刑罰,不如就司法制度做改革,降低再一次發生遺憾的機會。

一如早期的外科因為死亡率極高(十九世紀時的英國外科醫師Rebort Liston,就曾經創下手術死亡率百分之三百的記錄),被醫界斥為只有像理髮匠、屠夫之流才能從事的左道旁門(同一時期的清代醫師王清任為了瞭解人體結構,在刑場和亂葬崗觀察屍體時,也遭受到當時醫界攻擊為『邪徒』、『狂人』)。

倘若當時的醫學界就以『醫師殺人』,『一旦發生誤診就難以回復』,『誤診率極高,經常害死病人』等等理由摒棄外科,現在像器官移植、心臟節律器、冠狀動脈繞道、腫瘤切除之類為病患延命的科技根本不可能問世。

同樣的,面對目前的司法體系,我們又應該抱持什麼態度?

是只因為單純避免出錯,而廢除某些刑罰?

或是正面面對問題,進行改革?

希望能回答您的問題,敬祝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