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4日 星期五

治療咳嗽的方法,與汽車工業的停擺 - 回應李佳玟副教授『欠缺反省的正義觀』

成功大學法律系李佳玟副教授,於2月2日的中國時報發表『欠缺反省的正義觀』一文,以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民調發現逾七成受訪者對檢察官與法官辦案抱持質疑態度,不贊成廢除死刑者逼近九成。認為台灣民眾對於台灣司法有『選擇性的信賴』:

『可以懷疑的是,是不是誤判風險一直是由社會底層的人承擔,因而這個社會才會這麼容易地把誤判當作「可容許風險」?誤判之所以被容許,是否認為這樣的風險永遠不會落在循規蹈矩者之自己的身上?多數人不信任法官,卻又堅持死刑具有正當性,是不是從來沒有意識到,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其實顯現出一種欠缺反省的正義觀?』

李佳玟副教授『欠缺反省的正義觀』原文連結

(請點選連結,閱讀原文之後,再繼續閱讀)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相信各位都有咳嗽不止的經驗,或許現在就一邊看著這篇文章,一邊咳嗽,尤其是這幾天氣溫變化劇烈的背景下。

請問各位,遇到咳嗽不止時,是怎麼處理的?

很多人會嘗試像喉糖、枇杷膏、咳嗽糖漿之類的止咳藥,試著直接停止咳嗽,在十九世紀時,甚至連鴉片、古柯鹼都可能在選擇範圍之內。

但現在的醫療知識告訴我們,在久咳不止時,這種做法是有危險性的。

因為咳嗽並不是單一的『疾病』,而是某些疾病的『症狀』,如果只針對症狀緩解,只能給予病患眼下健康的假象,甚至會讓人忽略在症狀背後,影響病患健康的根源,而造成『養虎貽患』的結果。

同樣的道理,民眾之所以不相信司法,卻支持死刑,並不是什麼『矛盾』。

鄙意以為,支持死刑不過是社會在面對司法體系無法解決治安問題時,所產生的『症狀』。

因為死刑的嚇阻力,源自於人類與生俱來對『死亡』的恐懼。所以才會成為社會治安惡化,犯罪橫行時的選擇。就像『咳嗽』是身體面對疾病的症狀一般。

那好,面對孩子久咳不止時,您的選擇是什麼?

說他是壞小孩,要他坐好,命令他不能咳嗽?

拚命灌枇杷膏、咳嗽糖漿,想辦法讓他不要咳嗽?

還是帶他去找醫生挨個幾針,實實在在的弄個清楚?

我想應該沒有家長會選第一個或第二個,大部份都會帶孩子去看醫生。

儘管要排隊,破財消災,孩子可能還會因為屁股挨了幾針,視你為積世寇讎。

但至少可以從根本解決問題。

不過在面對死刑存廢爭議時,廢死人士的選擇是前兩個。

他們會教訓整個社會『欠缺反省』,『沒有法治觀念』,要求社會必須廢除死刑。

他們會透過國際組織、利用政府兩面討好爭取選票的心態,想辦法停止執行死刑。

至於實際從被害者保護、改革司法、審判及矯正機制下手,營造『不需要死刑』的社會環境。並不是廢死人士的首要選項。

他們的主張是『只要先廢除死刑,社會在缺少死刑做為嚇阻手段後,社會就會開始思考配套措施。』

聽起來就像是二十年前,用安慰劑類固醇(當時稱為『美國仙丹』)治療癌症之流『神醫』的說法:只要咳嗽治好,其他的病就會不藥而癒。

他沒有告訴你的是:過個十天半個月,疾病就會捲土重來,而且病徵會更加凶猛。

回到國際社會,儘管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全球廢除死刑的陣營更加穩固』言猶在耳。

但是被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推崇為『不管是法律上廢除死刑或者是實際上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太可能走回頭路』的菲律賓,因為一起劫車殺人案,恢復死刑的呼聲再起。

自1942年就廢除死刑的瑞士,目前正在募集民眾聯署,推動恢復與性侵相關謀殺案的死刑。

被廢死聯盟執行委員楊宗澧先生推崇為『廢除死刑後,罪案率能夠不升反降』的加拿大,因為再犯率居高不下,今年因為總理支持恢復死刑的一席談話,再度引發民間支持恢復死刑的呼聲。

這些例子都告訴我們,缺少司法體系和民眾共識為後盾的廢除死刑,是沒有意義的。

其次,李副教授以個案為例,認為社會將誤判視為死刑『可接受的風險』,顯示把任何生命當作容許風險的殘酷:

『如果把上述觀點轉換成法律術語,誤判跟生小孩一樣,都是現行體制之「可容許的風險」。在進行抽象的辯論時,這類主張具有相當程度的說服力,但適用到具體個案時,就會顯示其殘酷。』

『上述例子其實已經可以顯示把任何生命當作容許風險的殘酷。若將死刑犯的背景統計納入考慮,更可顯示容許風險判斷的階級性。多數的死刑犯學歷不高、社經地位低下,換言之,可能遭受法院誤判而喪生的人,幾乎都是來自社會底層。這些人經常因為資力不足,在審判階段得不到足夠的法律協助。不僅事實認定有可能出錯,在量刑階段,也經常難以避免法官的偏見。』

言下之意,似乎李副教授認為只有死刑是『殘酷』的,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是『不殘酷』的。

但是我們必須告訴李副教授,對無辜的人而言,就算只關一天,也是折磨。

我們支持死刑,並不是認為誤判是死刑『可容許的風險』。

只是基於社會整體,不得不為的選擇。

況且像李副教授所謂『學歷不高、社經地位低下』的社會弱勢,在自由刑犯中更多。

是否李副教授認為反正這些人罪不至死,所以即使誤判,也屬於『可容許的風險』?

生命的意義,不僅止於生和死。

只用生和死做為度量生命價值的基準,這種情況下,誰是『殘酷』,誰是『仁慈』,相信社會自有公論。

相信大家都聽過『如果以誤判做為廢除死刑的理由,那是否能以「車子會撞死人」做為不准開車上街的理由』這種論點。

但在歷史上,『車子會撞死人』這個理由,的確延緩了汽車工業三十年的發展。

如果以不考慮汽油動力,而以原動機為動力來源做為汽車定義的前提下,全世界第一部汽車,是法國人居尼奧在1765年製作的蒸汽汽車。

但是早期的蒸汽汽車因為有吵雜的聲音和蒸汽會驚擾馬匹,笨重的蒸汽引擎造成操作不便,而造成多起交通事故,所以1865年英國通過了『機動車道路法案』,規定一部車上至少要有三個人駕駛,車子在路上行駛時,必須有一個人在車前50米步行,揮舞紅旗為汽車開路,所以又有『紅旗法』的別稱。

由條文內容可以想見,受到這部法律的限制,蒸汽汽車的速度根本不可能比人步行要快,更別提是馬車了。

可想而知,這條法律限制了英國蒸汽汽車的進一步發展,直到1896年廢止該法之前的三十年間,除了少數不行駛在道路上的曳引機之外,英國的蒸汽汽車發展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或許還得算上道路和交通體系。

如果沒有這三十年,目前的汽車可能會更環保,更省油。

現代化的道路和交通管制措施會更早問世,降低更多交通事故。

我們並不認為『撞死人』是發展汽車『可容許的風險』。

我們也不認為汽車是絕對可靠的(例如在1908年問世的福特T型車,車身只要兩個人就可以舉起來,除了降低成本外。當時的引擎可靠性極低,輕質車身不僅能減輕引擎的負荷,萬一車子在路上拋錨了,推車到修理廠也比較輕鬆)。

只是基於社會整體,不得不為的選擇。

同樣的,如果我們在沒有改革司法體系之前,就以誤判的風險無法挽回為理由廢除死刑,會對司法體系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是否執法機關會認為:『反正怎麼判都不會死』,『全是死刑不好,不是我們的錯』所以只要不被抓到,不妨放心刑求,大膽逼供,也不必擔心良心譴責?

是否審判機制會認為:『反正怎麼判都不會死』『萬一判錯了,想辦法補償他們就可以』,所以也不用發展什麼量刑機制,愛判幾年就判幾年?

張娟芬小姐在『殺戮的艱難』中就曾經提到,在停止死刑的四年間,就有很多法官將應量刑無期徒刑或長期有期徒刑的重刑犯改判死刑,似乎將『有名無實』的死刑視為重刑犯的『資源回收筒』。

反正即使誤判,人權團體和廢死聯盟也會幫我們從回收筒裡『還原』。我們隱約能嗅到這個訊息。

希望這不是我們司法體系的未來,是所至禱。

6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這些廢死團的真聰明,替自己買了一張保單,讓自己以後縱使犯下滔天大罪也不致於死刑,又可替別人做人情,又能增加自己的好名聲,真是一舉數得呢!果然是幹律師等社會菁英的優秀分子所能想出的奸巧伎倆.

他們將人性無法解決的事,全推給都是死刑的罪過,與人無關,就像有人殺人後,推說都是凶器(可能是:刀子等器物)惹得禍,跟我無關,因此判處凶器刑責,問題就解決了?...呵呵!真是有夠人權了說!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誠如您所言,鄙意以為,廢死聯盟這幾天以江國慶案做為死刑存廢的訴求,其實也引發了另一個問題.

或許正如廢死聯盟所言,以誤判做為死刑〔可容許的風險〕在道德上是有問題的.

但如果因為這個理由而廢除死刑,是否代表刑求,非法取供,裁贓嫁禍是偵辦過程中〔可容許的風險〕?

不過現在畢竟還在過年期間,希望您能稍解怒氣.

敬祝萬事如意.

Li 提到...

長期將您的部落格置於kkman上,每每開啟皆能有所收穫。

有一言積累已久,實在不吐不快!

鄙人對我國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粗通之,
面對眾多刑事法教授學者紛紛執以廢死一言,內心深覺鄙視與無奈!

這些學者諸公,囿於或德或日或美派之門戶狹見,不思攜手改進我國最根本之刑事訴訟制度,鎮日倡言廢死芸芸,已經不是因噎廢食可以形容的迂腐與逃避。

我國之刑事法制,實乃天下之一大抄,美其名集各家之長,其實則漏洞擺出,草菅人命而已。

修法改革雖難,卻是治本之道。然有力者與有識者畏苦怕難,又貪圖美名,於是高舉國際人權之大纛,走向廢死之途,豈不悲栽?

方郁齊 提到...

To Li:

首先,感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的無奈,其實也是大部份民眾的心聲。

不可諱言的,即使是廢除死刑的支持者,也有很多人認為,對現行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系統化的修改,而非東補一塊,西修一片的修補。的確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但是對於廢死人士而言,此一做法有兩個擺脫不掉的包袱。

第一個,是目前仍然在獄中等待執行的四十五名死刑犯。

第二個,是目前仍佔全國百分之六十以上,支持死刑的民意。

廢死人士曾經引用過多位美國聯邦大法官的言論,作為廢除死刑的理論基礎。但在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大法官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41-1935)也曾經說過:

『法律必須反映民眾的期望和訴求。…法律之所以要反映人民的報復心理,是為了避免民眾私下更嚴重的報復行為。』

即使是廢死人士多方推崇的歐洲諸國,也是透過逐漸取得民眾共識下廢除死刑,此一政策才可長可久。

不過眼下要廢死人士面對這兩個包袱,鄙意以為…還是很困難吧。

最後,謝謝您對拙作的過獎,並祝新年快樂。

匿名 提到...

您在文中提到,"缺少司法體系和民眾共識為後盾的廢除死刑,是沒有意義的"

但我不太確定"民眾共識"跟"意義"有什犘關係。我確定的是,很多時候,民眾共識跟真理都沒有關係。很多人愛看的肥皂劇,可能最灑狗血。小布希還不是美國人選出來的,結果呢,光明正大去別的國家殺人。

而且我不認為,死刑能夠像帶孩子去打針一樣,從根本解決問題。如果是這樣,在執行死刑的國家中,就不會有殺人放火的社會案件了。但顯然不是嘛。根本就沒有嚇阻作用啊。美國有死刑,但就因此沒有人敢拿槍殺人了嗎?

從什犘根本?解決什犘問題啊?搞錯問題了吧!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或許正如您所說的,很多時候,民眾共識跟真理都沒有關係。

但不可否認的,任何真理都需要爭取民眾共識才能可長可久,這也是民主國家的運作原則.就像前美國聯邦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亞伯拉姆斯訴美國〕(Abram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的判決中所言:

〔對真相的最好檢驗,是讓思想的力量在市場競爭中為人們所廣泛接受.〕

就像之前在其他的網站中有網友認為,很多時候政府不能全聽民眾的,例如萬一百姓都公投要求不要繳稅,政府要如何處理?

但鄙意以為,政府除了用法規要求人民一定要繳稅之外,最實際的做法是:用行動來說服民眾,稅金是人民對政府及自己未來的投資.

別忘了,對岸的領導者在面對西方對其一黨專政制度的質疑時,最常見的回答是:〔民眾共識並不代表真理〕

其次,或許您誤解了我文中的意思,我並不認為死刑能夠像帶孩子去打針一樣,從根本解決問題。而是認為死刑像咳嗽一樣,只是社會面對治安惡化的〔症狀〕,而不是〔問題〕.所以要廢除死刑,必須要從改善治安及社會環境著手,一旦社會不再需要死刑,廢除死刑就會成為政策.就像疾病痊癒後,身體就沒有咳嗽的必要一樣 - 當然,有時因為不想上學上班而假裝咳嗽,那是例外.

敬祝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