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從拆牌樓開始說起 - 回應張娟芬小姐『誰是冤案的共犯』

在本文開頭之前,先跟各位推薦一本書:大陸作家王軍的『城記』。

很多人在教科書上都讀過,北京是中國歷史上歷經元、明、清三代的文化古都,不過近五十年來由於政治狂熱、經濟發展、工業污染及近幾年的現代化建築,正如同寄生蟲般,由內而外蛀蝕這個古都的一切。

『城記』這本書記載的,就是北京城在五十年內,冰消瓦解的過程。

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段,是拆牌樓的過程。

直到清末,北京城中矗立在胡同口及街道上的牌樓,大大小小還有二十餘座,民國初年僅拆除了兩座,並將部份牌樓改建為混凝土結構。

但是在中共開始執政的1950年代,北京市政府就開始動手拆除市內所有的牌樓,只花了六年,全市的牌樓就拆到剩下四座,根本輪不到後來文革時的紅衛兵動手。

北京市政府的理由是什麼?

哦,因為太多人將車子撞在牌樓上了。

聽起來似乎當時北京市的駕駛,都患有張娟芬小姐所謂的『集體癲狂』,一看到牌樓就像神風特攻隊看到美軍船隻般,奮不顧身地撞上去。

而當時北京市政府的處理方式也很簡單:有人撞牌樓,我們就拆牌樓。

以此類推,有人撞廟塔,我們就拆廟塔。

有人撞石橋,我們就拆石橋。

有人撞城門,我們就拆城門。

有人撞故宮,我們就 - (事實上,在文革時真的有人以類似的理由,要求對故宮進行大規模的拆除及改建。)

就像台灣在二十年前,只要有人開車撞上行道樹致死,很多行政單位的選擇都是直接把樹喀嚓一聲鋸掉,根本不管肇事者當時是酒醉駕駛、超速,或是其他應該歸因於肇事者個人或是道路養護單位的問題。

這些直覺性的症狀解加上日後一波波的政治狂熱,使得被古建築學者推崇為具有整體美的北京城,目前只剩下東一塊,西一塊萬花筒般的碎片,漂浮在大量工業化生產,沒有特色的西式建築中。

而在今天所要討論的文章中,也能嗅到這類以症狀解來解決問題的味道。

張娟芬小姐在1月31日的蘋果日報中發表『誰是冤案的共犯』一文,除了主張法院應當肩負獨立審判之責,堅持無罪推定立場外。也以可以減少誤判所造成的損害為由,要求廢除死刑:

『總有人說:應該要有死刑,只要不要誤判就好了。然而只要有審判,就一定有誤判,就像只要有實驗,就會有誤差一樣。這樣說並不是要漫無止境地全面否定司法體系,而是要提醒,再怎麼改革司法,還是有犯錯的可能。徒刑也有可能會誤判,但是死刑的誤判,對人民權益的危害,遠大於徒刑的誤判。』

張娟芬小姐『誰是冤案的共犯』原文連結

(請先點選連結,閱讀原文後,再繼續閱讀)

基本上,我們認同張小姐認為法院應當肩負獨立審判之責,堅持無罪推定立場的主張。

但對於『廢除死刑』能減少誤判所造成的損害的主張。恕鄙人無法苟同。

首先,這個主張是建構在『除了死刑造成的損害無法補償』的基礎上。
 
但是所有刑罰在設計上,都是以剝奪受刑人部份或全部的人權,做為主要的懲教手段,所以只要發生誤判,基本上都是無法彌補的,甚至根本用不著任何刑罰,只要在審理過程中發生一點瑕疵,就能毀掉一個人的一生。

像我們之前提過,在1976年美國匹茲堡被指控犯下10宗強姦、綁架和持械搶劫罪行的自由攝影師羅伯特.狄倫,雖然日後找到真凶,所有案件也獲判無罪,但是在審判過程中他失去了客戶、妻子、家庭,還有原本清晰的神智,在獲判無罪之後,他還要想辦法償還父母為了幫他支付訴訟費用,從養老金中動用的款項。

1931年在利物浦被指控殺妻的保險經紀華萊士,雖然最後經英國高等法院宣判無罪,但他獲釋後就隱居到利物浦鄉間,成天惶惶不可終日,兩年後就因病過世。

還有1896年引發英國建立刑事上訴制度的『人民訴貝克案』中,無辜坐了多年詐欺冤獄的阿道夫.貝克,原本是成功的化學家,但他出獄後就罹患嚴重的精神衰弱,離群索居且畏懼人聲。

我們並不否認,死刑誤判的損失,的確無法挽回。
 
如果我們以『廢除死刑』做為減少誤判損害的手段,無異於告訴所有人:只要不是死刑犯,他們的損害是微不足道的。
 
他們至少還留下一條命,所以也沒有什麼好抱怨的。
 
所以呢,反正怎麼判都不會死,所以對證據也不用太斤斤計較,畢竟就算判錯,和死刑犯比起來,他們的損失並不大。
 
如果上面這些說法成為法官和司法單位的心證,誤判的風險只會有增無減。

就像在開頭北京市政府的選擇般,當牌樓成為交通的難題時,拆牌樓是最直覺的選擇。

但是這個解答也無異告訴所有用路人,反正以後你也不用遵守什麼交通規則,什麼東西擋住你的路,我們都會把它拆掉,比電玩『大富翁』裡的機器工人還快。

事實上,這種『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的做法,無形中也慣壞了北京市的駕駛人,讀者文摘就一度將北京市列為五個開車最危險的亞洲城市之一。

交通的問題,就要由交通來解決。

同樣的,當死刑成為審判的難題時,我們的選擇又是什麼?

另外,張小姐在文中提及,審判的誤判是無法避免的:

『總有人說:應該要有死刑,只要不要誤判就好了。然而只要有審判,就一定有誤判,就像只要有實驗,就會有誤差一樣。這樣說並不是要漫無止境地全面否定司法體系,而是要提醒,再怎麼改革司法,還是有犯錯的可能。』

但是我們必須告訴各位,如果我們將『只要有審判,就一定有誤判』視為金科玉律,基本要改革司法是不可能的。

就像老師如果老是告訴學生:『只要有考試,就有考零分的可能』,這個學生的成績不可能會進步。

如果醫院的院長告訴手下的醫生:『只要看病,就有誤診的可能』,這個醫院的醫術水準不可能會有發展。

如果我們將社會上的的一些不公不義視為理所當然,這些不公不義將會成為某些人牟取暴利的巧門及怠忽職守的藉口,最終將會腐蝕整個社會的根基。

同樣的,如果我們將誤判視為理所當然且不可避免的,那誤判將會愈來愈多。


就像張小姐在文中舉的例子:『好比一個僱主可以選購風險較小的甲機器,它出錯時會夾斷工人的手指;也可選購風險較大的乙機器,出錯時會夾斷工人的頭。這位僱主豈可說:反正夾斷手指的風險我們都可以容忍了,何妨用那個會夾斷頭的?』

如果我們將『機器會夾斷人的部份肢體』視為無法違抗的定理,那這個論述不能算錯。

但我們是否能跳出這個框架,反問一句:『為什麼你的機器都會夾斷人的手或頭?我們花錢買的,可不是血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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