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懷疑的是,是不是誤判風險一直是由社會底層的人承擔,因而這個社會才會這麼容易地把誤判當作「可容許風險」?誤判之所以被容許,是否認為這樣的風險永遠不會落在循規蹈矩者之自己的身上?多數人不信任法官,卻又堅持死刑具有正當性,是不是從來沒有意識到,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其實顯現出一種欠缺反省的正義觀?』
李佳玟副教授『欠缺反省的正義觀』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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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相信各位都有咳嗽不止的經驗,或許現在就一邊看著這篇文章,一邊咳嗽,尤其是這幾天氣溫變化劇烈的背景下。
請問各位,遇到咳嗽不止時,是怎麼處理的?
很多人會嘗試像喉糖、枇杷膏、咳嗽糖漿之類的止咳藥,試著直接停止咳嗽,在十九世紀時,甚至連鴉片、古柯鹼都可能在選擇範圍之內。
但現在的醫療知識告訴我們,在久咳不止時,這種做法是有危險性的。
因為咳嗽並不是單一的『疾病』,而是某些疾病的『症狀』,如果只針對症狀緩解,只能給予病患眼下健康的假象,甚至會讓人忽略在症狀背後,影響病患健康的根源,而造成『養虎貽患』的結果。
同樣的道理,民眾之所以不相信司法,卻支持死刑,並不是什麼『矛盾』。
鄙意以為,支持死刑不過是社會在面對司法體系無法解決治安問題時,所產生的『症狀』。
因為死刑的嚇阻力,源自於人類與生俱來對『死亡』的恐懼。所以才會成為社會治安惡化,犯罪橫行時的選擇。就像『咳嗽』是身體面對疾病的症狀一般。
那好,面對孩子久咳不止時,您的選擇是什麼?
說他是壞小孩,要他坐好,命令他不能咳嗽?
拚命灌枇杷膏、咳嗽糖漿,想辦法讓他不要咳嗽?
還是帶他去找醫生挨個幾針,實實在在的弄個清楚?
我想應該沒有家長會選第一個或第二個,大部份都會帶孩子去看醫生。
儘管要排隊,破財消災,孩子可能還會因為屁股挨了幾針,視你為積世寇讎。
但至少可以從根本解決問題。
不過在面對死刑存廢爭議時,廢死人士的選擇是前兩個。
他們會教訓整個社會『欠缺反省』,『沒有法治觀念』,要求社會必須廢除死刑。
他們會透過國際組織、利用政府兩面討好爭取選票的心態,想辦法停止執行死刑。
至於實際從被害者保護、改革司法、審判及矯正機制下手,營造『不需要死刑』的社會環境。並不是廢死人士的首要選項。
他們的主張是『只要先廢除死刑,社會在缺少死刑做為嚇阻手段後,社會就會開始思考配套措施。』
聽起來就像是二十年前,用安慰劑類固醇(當時稱為『美國仙丹』)治療癌症之流『神醫』的說法:只要咳嗽治好,其他的病就會不藥而癒。
他沒有告訴你的是:過個十天半個月,疾病就會捲土重來,而且病徵會更加凶猛。
回到國際社會,儘管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全球廢除死刑的陣營更加穩固』言猶在耳。
但是被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推崇為『不管是法律上廢除死刑或者是實際上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太可能走回頭路』的菲律賓,因為一起劫車殺人案,恢復死刑的呼聲再起。
自1942年就廢除死刑的瑞士,目前正在募集民眾聯署,推動恢復與性侵相關謀殺案的死刑。
被廢死聯盟執行委員楊宗澧先生推崇為『廢除死刑後,罪案率能夠不升反降』的加拿大,因為再犯率居高不下,今年因為總理支持恢復死刑的一席談話,再度引發民間支持恢復死刑的呼聲。
這些例子都告訴我們,缺少司法體系和民眾共識為後盾的廢除死刑,是沒有意義的。
其次,李副教授以個案為例,認為社會將誤判視為死刑『可接受的風險』,顯示把任何生命當作容許風險的殘酷:
『如果把上述觀點轉換成法律術語,誤判跟生小孩一樣,都是現行體制之「可容許的風險」。在進行抽象的辯論時,這類主張具有相當程度的說服力,但適用到具體個案時,就會顯示其殘酷。』
『上述例子其實已經可以顯示把任何生命當作容許風險的殘酷。若將死刑犯的背景統計納入考慮,更可顯示容許風險判斷的階級性。多數的死刑犯學歷不高、社經地位低下,換言之,可能遭受法院誤判而喪生的人,幾乎都是來自社會底層。這些人經常因為資力不足,在審判階段得不到足夠的法律協助。不僅事實認定有可能出錯,在量刑階段,也經常難以避免法官的偏見。』
言下之意,似乎李副教授認為只有死刑是『殘酷』的,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是『不殘酷』的。
但是我們必須告訴李副教授,對無辜的人而言,就算只關一天,也是折磨。
我們支持死刑,並不是認為誤判是死刑『可容許的風險』。
只是基於社會整體,不得不為的選擇。
況且像李副教授所謂『學歷不高、社經地位低下』的社會弱勢,在自由刑犯中更多。
是否李副教授認為反正這些人罪不至死,所以即使誤判,也屬於『可容許的風險』?
生命的意義,不僅止於生和死。
只用生和死做為度量生命價值的基準,這種情況下,誰是『殘酷』,誰是『仁慈』,相信社會自有公論。
相信大家都聽過『如果以誤判做為廢除死刑的理由,那是否能以「車子會撞死人」做為不准開車上街的理由』這種論點。
但在歷史上,『車子會撞死人』這個理由,的確延緩了汽車工業三十年的發展。
如果以不考慮汽油動力,而以原動機為動力來源做為汽車定義的前提下,全世界第一部汽車,是法國人居尼奧在1765年製作的蒸汽汽車。
但是早期的蒸汽汽車因為有吵雜的聲音和蒸汽會驚擾馬匹,笨重的蒸汽引擎造成操作不便,而造成多起交通事故,所以1865年英國通過了『機動車道路法案』,規定一部車上至少要有三個人駕駛,車子在路上行駛時,必須有一個人在車前50米步行,揮舞紅旗為汽車開路,所以又有『紅旗法』的別稱。
由條文內容可以想見,受到這部法律的限制,蒸汽汽車的速度根本不可能比人步行要快,更別提是馬車了。
可想而知,這條法律限制了英國蒸汽汽車的進一步發展,直到1896年廢止該法之前的三十年間,除了少數不行駛在道路上的曳引機之外,英國的蒸汽汽車發展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或許還得算上道路和交通體系。
如果沒有這三十年,目前的汽車可能會更環保,更省油。
現代化的道路和交通管制措施會更早問世,降低更多交通事故。
我們並不認為『撞死人』是發展汽車『可容許的風險』。
我們也不認為汽車是絕對可靠的(例如在1908年問世的福特T型車,車身只要兩個人就可以舉起來,除了降低成本外。當時的引擎可靠性極低,輕質車身不僅能減輕引擎的負荷,萬一車子在路上拋錨了,推車到修理廠也比較輕鬆)。
只是基於社會整體,不得不為的選擇。
同樣的,如果我們在沒有改革司法體系之前,就以誤判的風險無法挽回為理由廢除死刑,會對司法體系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是否執法機關會認為:『反正怎麼判都不會死』,『全是死刑不好,不是我們的錯』所以只要不被抓到,不妨放心刑求,大膽逼供,也不必擔心良心譴責?
是否審判機制會認為:『反正怎麼判都不會死』,『萬一判錯了,想辦法補償他們就可以』,所以也不用發展什麼量刑機制,愛判幾年就判幾年?
張娟芬小姐在『殺戮的艱難』中就曾經提到,在停止死刑的四年間,就有很多法官將應量刑無期徒刑或長期有期徒刑的重刑犯改判死刑,似乎將『有名無實』的死刑視為重刑犯的『資源回收筒』。
反正即使誤判,人權團體和廢死聯盟也會幫我們從回收筒裡『還原』。我們隱約能嗅到這個訊息。
希望這不是我們司法體系的未來,是所至禱。
6 則留言:
這些廢死團的真聰明,替自己買了一張保單,讓自己以後縱使犯下滔天大罪也不致於死刑,又可替別人做人情,又能增加自己的好名聲,真是一舉數得呢!果然是幹律師等社會菁英的優秀分子所能想出的奸巧伎倆.
他們將人性無法解決的事,全推給都是死刑的罪過,與人無關,就像有人殺人後,推說都是凶器(可能是:刀子等器物)惹得禍,跟我無關,因此判處凶器刑責,問題就解決了?...呵呵!真是有夠人權了說!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誠如您所言,鄙意以為,廢死聯盟這幾天以江國慶案做為死刑存廢的訴求,其實也引發了另一個問題.
或許正如廢死聯盟所言,以誤判做為死刑〔可容許的風險〕在道德上是有問題的.
但如果因為這個理由而廢除死刑,是否代表刑求,非法取供,裁贓嫁禍是偵辦過程中〔可容許的風險〕?
不過現在畢竟還在過年期間,希望您能稍解怒氣.
敬祝萬事如意.
長期將您的部落格置於kkman上,每每開啟皆能有所收穫。
有一言積累已久,實在不吐不快!
鄙人對我國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粗通之,
面對眾多刑事法教授學者紛紛執以廢死一言,內心深覺鄙視與無奈!
這些學者諸公,囿於或德或日或美派之門戶狹見,不思攜手改進我國最根本之刑事訴訟制度,鎮日倡言廢死芸芸,已經不是因噎廢食可以形容的迂腐與逃避。
我國之刑事法制,實乃天下之一大抄,美其名集各家之長,其實則漏洞擺出,草菅人命而已。
修法改革雖難,卻是治本之道。然有力者與有識者畏苦怕難,又貪圖美名,於是高舉國際人權之大纛,走向廢死之途,豈不悲栽?
To Li:
首先,感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的無奈,其實也是大部份民眾的心聲。
不可諱言的,即使是廢除死刑的支持者,也有很多人認為,對現行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系統化的修改,而非東補一塊,西修一片的修補。的確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但是對於廢死人士而言,此一做法有兩個擺脫不掉的包袱。
第一個,是目前仍然在獄中等待執行的四十五名死刑犯。
第二個,是目前仍佔全國百分之六十以上,支持死刑的民意。
廢死人士曾經引用過多位美國聯邦大法官的言論,作為廢除死刑的理論基礎。但在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大法官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41-1935)也曾經說過:
『法律必須反映民眾的期望和訴求。…法律之所以要反映人民的報復心理,是為了避免民眾私下更嚴重的報復行為。』
即使是廢死人士多方推崇的歐洲諸國,也是透過逐漸取得民眾共識下廢除死刑,此一政策才可長可久。
不過眼下要廢死人士面對這兩個包袱,鄙意以為…還是很困難吧。
最後,謝謝您對拙作的過獎,並祝新年快樂。
您在文中提到,"缺少司法體系和民眾共識為後盾的廢除死刑,是沒有意義的"
但我不太確定"民眾共識"跟"意義"有什犘關係。我確定的是,很多時候,民眾共識跟真理都沒有關係。很多人愛看的肥皂劇,可能最灑狗血。小布希還不是美國人選出來的,結果呢,光明正大去別的國家殺人。
而且我不認為,死刑能夠像帶孩子去打針一樣,從根本解決問題。如果是這樣,在執行死刑的國家中,就不會有殺人放火的社會案件了。但顯然不是嘛。根本就沒有嚇阻作用啊。美國有死刑,但就因此沒有人敢拿槍殺人了嗎?
從什犘根本?解決什犘問題啊?搞錯問題了吧!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或許正如您所說的,很多時候,民眾共識跟真理都沒有關係。
但不可否認的,任何真理都需要爭取民眾共識才能可長可久,這也是民主國家的運作原則.就像前美國聯邦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亞伯拉姆斯訴美國〕(Abram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的判決中所言:
〔對真相的最好檢驗,是讓思想的力量在市場競爭中為人們所廣泛接受.〕
就像之前在其他的網站中有網友認為,很多時候政府不能全聽民眾的,例如萬一百姓都公投要求不要繳稅,政府要如何處理?
但鄙意以為,政府除了用法規要求人民一定要繳稅之外,最實際的做法是:用行動來說服民眾,稅金是人民對政府及自己未來的投資.
別忘了,對岸的領導者在面對西方對其一黨專政制度的質疑時,最常見的回答是:〔民眾共識並不代表真理〕
其次,或許您誤解了我文中的意思,我並不認為死刑能夠像帶孩子去打針一樣,從根本解決問題。而是認為死刑像咳嗽一樣,只是社會面對治安惡化的〔症狀〕,而不是〔問題〕.所以要廢除死刑,必須要從改善治安及社會環境著手,一旦社會不再需要死刑,廢除死刑就會成為政策.就像疾病痊癒後,身體就沒有咳嗽的必要一樣 - 當然,有時因為不想上學上班而假裝咳嗽,那是例外.
敬祝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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