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由少數人強制的民主,不是民主 - 回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死刑:讓民主蒙上了陰影』(二)

〔前續:由少數人強制的民主,不是民主 - 回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死刑:讓民主蒙上了陰影』(一)


5. 死刑沒有提供受害者家屬正義:死刑不足以抹滅加害者的作為,死刑也會延長受害者家屬的痛苦。

關於這一條的前半段,人權團體的主張是:不管殺害多少條人命,死刑都是以加害者一人的生命做為補償,所以無法完全抵消加害者的罪行。

但是在生命無價的考量下,死刑就變成以加害者之無價,償還被害者之無價。其意義不僅僅只侷限於抹消加害者罪行的思維,而是一種對生命負責的態度。

至於這一條的後半段,人權團體認為,死刑會延長受害者家屬的痛苦。

但是當回顧受害者家屬的情況時可以發現,其最大的痛苦來源,並不是來自於死刑。
 

而是來自於人權團體動輒以法律知識為後盾,拖延目前死刑犯的執行。
 
而是來自於人權團體以部份原諒加害者的被害人及國際友人,透過輿論壓力要求其他被害者家屬,做出同樣的選擇。
 
而是來自於政府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坐地觀望,企圖兩面討好。

更令人錯愕的是,人權團體竟然還能以此,做為廢除死刑的理由之一。

6. 製造更多的受害者:死刑造成死刑犯家屬痛苦。

加拿大多倫多星報的總編輯,曾經寫過一篇文章:『你來做編輯』,文中舉出幾則爭議性的新聞,詢問讀者如果身為編輯,對這些文章應當如何取捨。而身為總編輯的他又是如何決定,以及背後的考量因素。

其中有一個問題是:你手下的記者打探到某個慈善團體的負責人多年前虧空公款,但一直沒有被人揭穿。在你準備刊登這則新聞之前,這位負責人打電話給你,說因為她的妻子患有嚴重的心臟病,看到報導可能受不了打擊,他要求你暫時不要刊登,並保證這幾天絕對會將款項歸還當年任職的公司。

如果你是編輯,是否會冒著讓無辜家屬病發的風險,刊登這則新聞?還是基於人性本善的心態,選擇不刊登?

選擇好了嗎?那好,我們看看這位總編輯的決定。

他的決定是:刊登這則新聞。

慈善團體保管及運用的,是社會大眾的捐款。虧空公款對其負責人而言,是涉及公眾利益的嚴重道德瑕疵,就報社的立場而言,可以聯絡醫生保護那位負責人的妻子,但關於那位負責人過去的行為,應該交給社會大眾做判斷。

我們不否認執行死刑,的確可能造成加害者家屬的痛苦。

但是死刑犯之因為判處死刑的原因,是因為侵害了社會大眾的法益,嚴重到必須以加害者的生命,停止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進一步的傷害及消耗。

至於加害者的家屬,我們可以透過社福管道,透過社區心輔管道,甚至可以透過強化後的被害者保護管道。

但是此種痛苦是否要透過廢除死刑,以未來未知的全民安全、社會成本,甚至被害者及加害者雙方的身心為代價,來緩解加害者家屬的一時之痛?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種犠牲是否值得?

7. 死刑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死囚等待死亡的過程造成極端心理苦痛,執行死刑也是生理和心理的暴力行為。

自從蘇聯太空人尤里.加加林在1961年,搭乘東方一號成功環繞地球以來,只要國力允許進行太空計畫的國家,無不將『送人上太空』視為計畫目標之一。而在各國測試及訓練太空人的科目中,有一個非常特殊的項目:無聲艙測試。

和其他像離心機之類需要體能、思考和即時判斷的科目相比,這項測試的內容並不困難:受試者只要在一個隔音艙房中,依照太空計畫的時間表,生活三至四天。

內容雖然簡單,但是有很多太空人的候選者,在這項測試中被淘汰。

為什麼?

大腦是需要感官刺激的複雜有機體,不僅接受感官刺激,也因為感官刺激而保持活躍警覺,如果環境中長期缺乏感官訊息的輸入,大腦會因為缺乏刺激,而引發各式各樣的精神病徵。例如動物園的動物就因為長期限制在固定的環境下,經常產生像刻板行為之類的精神異常症狀,這些症狀不但使動物失去了野外個體的行為特質,造成日後野放及復育上的困難,對個體而言,也是嚴重的身心虐待。

心智較動物複雜的人類,在長時間缺少感官刺激下,所引發的精神病徵,也遠比動物嚴重得多。例如在無聲艙測試中,就有許多受試者在長時間沒有聲音的環境下,產生像房間失火、被人追殺之類的幻覺。還有人甚至拿艙房裡的桌椅企圖撞開房門,逼得訓練人員不得不馬上開門放受試者出來。

而這個所謂的『長時間』,大概是多久?

根據前蘇聯太空中心的研究報告,曾經有在無聲艙內四十分鐘,就產生幻覺的記錄。

假使我們把時間拉長到十年,或是二十年呢?

在人權團體的說帖中,『死刑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是一個相當常用的論點,而在文宣及活動中,他們也不會吝惜告訴你這點。

但如果回溯刑罰的歷史就能發現,『取人性命』並不是刑罰『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指標。
 

刑罰『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指標,取決於立法者及執法者對生命的尊重程度。
 
即使是廢死聯盟主張取代死刑的終身監禁,或是有假釋條件的無期徒刑,只要立法者及執法者的一念之差,有時甚至比死刑還不人道。

17世紀之後,歐美在人權及宗教人士的推動下,以苦修士修道院為藍本的感化院,逐步取代了當時歐洲行之有年的死刑、肉刑和不人道的苦役船。和上述動輒以殘害生命及肢體為懲罰手段的刑罰相比,感化院改以所謂的『隔離、工作、沉默和祈禱』,用宗教方式做為矯正工具。

乍看之下,的確比取人性命的死刑要人道得多,不是嗎?

但是,事實上卻不是如此。

在長時間單身監禁,無法和他人互動,無法開口說話,甚至除了聖經,無法閱讀其他文字的情形下,有許多囚犯逃過了政府的死刑機制,最後卻以自殺執行了自己的死刑。

其他沒有自殺的犯人,有些並不是因為求生意志堅定,而是因為已經無法意識到自己還活著。

查爾斯.狄更斯在參觀切爾西感化院後寫道:『這種對心智常態的慢性戕害,比任何對身體的酷刑都不知糟糕多少倍。』

1849年,加拿大布朗委員會的成員參觀了這間感化院,他們發現:『囚犯們總體看起來外表呈菜色、衰弱狀;雙眼深深地凹陷,眼球反射著狂躁的光亮。』而監獄當局也坦承,300名收容人之中,有50人在刑期內發瘋。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取人性命』並不是刑罰『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指標。

這世上有人道的死刑,也有不人道的自由刑。就像半個世紀前,有學者發現美國憲法的設計有漏洞,能讓有心人將美國改造為如納粹德國的極權國家一般。

但是,美國現在仍然是民主國家。

人道不人道,不在於是否取人性命,而是在一念之間。

8. 死刑執行的程序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標準:死刑違反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闡明人都有生命權,有權免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的待遇或處罰。死刑更違反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及2008年12月18日通過決議文(決議文第62/149號、第63/168號)中所揭示的國際廢死潮流及呼籲世界各國暫停執行死刑的精神。

在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第一條中,對『酷刑』的定義如下:

『“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為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于任何一種歧視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但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就現行的法律而言,死刑執行是『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所以並不在聯合國所認定『酷刑』的範圍之內。而且從19世紀末葉開始,各國在死刑執行程序上,都已經開始朝減輕受刑者的痛苦改進,例如美國的死刑執行就從十九世紀時的槍決、絞刑、電擊、毒氣,逐步演進到目前的藥物注射。在這種背景下,死刑執行是否能歸類為『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顯然也是值得商榷的。

但在死刑執行上朝減輕受刑者的痛苦不斷改進的同時,我們不禁要問:如果死刑不能給予受刑者痛苦,那死刑的存在是否仍有意義?

其實在監獄制度改進時,也有人質疑過類似的問題:如果在監獄服刑愈來愈像上學、服兵役或度假,那自由刑是否仍然有懲罰及嚇阻意義?

當時面對這個問題,獄政學者的回答是:我們希望能讓刑罰除了傳統的懲罰及嚇阻外,也能發揮一定的教化機制,畢竟受刑人在刑滿之後,還是要回歸社會。

同樣的,在面對新的社會環境時,我們是否能在傳統的『取人性命』、『以昭烱戒』之外,為死刑界定一個新的定義?

鄙意大膽提出的定義是:停損點。

對加害者及被害者而言,死刑是停止雙方持續報復的停損點。
 
對司法體系而言,死刑是防止司法及矯正體制繼續虛耗的停損點。
 
對社會秩序而言,死刑是中止社會公義持續失序的停損點。
 
一個針對司法無法矯正、當事人的傷口無法彌合、社會公義嚴重斲傷的最後停損手段。
 
在這個定義下,死刑的審判必須從慎,認定必須從嚴,執行必須從速。
 
必須嚴謹,但不能輕易廢除。

9. 死刑並無法使社會安全:執行死刑消耗了其他更多有效的執法措施的經費。

在社會成本的考量上,人權團體認為和終身監禁相比,執行死刑消耗了其他更多有效的執法措施的經費。

讀到這一點時,第一個反應是啞然失笑:向來主張生命無價的人權團體,曾幾何時變得像三叔公切豬肉般,開始用經費和成本來衡量人命了?

不過既然人權團體質疑執行死刑的成本,那我們就來討論吧。

以美國為例,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無期徒刑貴了好幾倍。

但是仔細評估,這兩者的立足點並不平等。

判處死刑的成本,大部份是來自於司法救濟及上訴程序,既使以終身監禁取代,除非我們認為在同樣的罪行下,終身監禁的犯人比較不需要獲得公正的審判機會,這筆錢終究還是省不下來。

而且,政府對於終身監禁的受刑人,在硬體上必須建立獨立的戒護及生活機制,而且在生活上,因為面對長期的獨身監禁,只要有機會,爭取司法救濟及上訴程序的次數,終究會高於在沒有新事證支持下,就要面對執行的死刑犯。甚至有可能會演變成受刑人藉由不斷申請保外就醫、假釋及赦免聽證、司法救濟等方法,爭取離開監獄外出的機會。

在這種情況下,終身監禁付出的經費是否仍然會低於死刑?我很懷疑。

10. 死刑剝奪罪犯所有悔悟、改過的機會。

人權團體認為對於罪犯的處置應該是輔導,而不是如同死刑般一勞永逸式的隔離。

但正如拙作『寬怒的艱難』中所說:很多死刑犯在判處死刑之前,都曾經有過許多次可以悔悟或接受輔導的機會。

例如陳進興,白曉燕案之前就有竊盜、傷害、結夥搶劫前科,還有一次不起訴和兩次交付保護管束記錄,甚至在他前科累累之際,法院還是念在他剛成家,決定判決不起訴和交付保護管束,希望能再多給他一次機會。

在五常街槍戰中伏法的高天民,有五十幾項搶奪、強盜前科。

女保險員命案中的共犯廣德強,有多項竊盜前科。

如果經過這麼多次的入獄出獄、保護管束都不能改變一個人,為什麼只要終身監禁就可以讓他悔悟?
 
從另一個角度看,為了讓他一個人悔悟,司法還要付出多少成本?家屬還要流出多少淚水?社會還要承受多少傷損?

我們是人。

就像莎士比亞『威尼斯商人』中,猶太商人夏洛克的獨白般,我們有雙手、器官、身體、知覺、感情和血氣。

我們和你們一樣,吃著同樣的食物,同樣會受到武器的傷害,同樣會治癒和康復,同樣冬天會冷,夏天會熱。

我們不是靶場的靶子,拳館的沙袋,也不是放在桌上讓人捏著消氣的出氣娃娃。
 
我們反對廢除死刑,並不是因為我們不理性、嗜血、好殺。
 
只是因為,在目前的環境下,這是社會最後的停損點,也是公義最終的防火牆。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覺得"停損點"這個說法很對,所以大大提出的:審判必須從慎,認定必須從嚴,執行必須從速道理我很贊同,雖然廢除死刑的一直不斷的提出理論,不過...真的感情用事的其實還是廢死的人們阿,希望大大繼續加油,用理性的字眼反駁那些假理性的浪漫狂徒。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謝謝您的回應。

很高興您對"停損點"這個理論的支持,當初提出這個理論,無非只是為了嘗試在傳統的應報論’民眾認同之外,為死刑建立一個學理上的基礎,做為持續和廢除死刑者論辯的基礎。

除了停損點理論之外,另外最近看到這篇以博奕理論解釋死刑的文章也很不錯:
本性@難移:死刑存廢與囚犯的兩難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儘管對外宣稱今年的死刑存廢爭議只是一場媒體和名嘴操弄民意的鬧劇,但廢死聯盟也一直在修正自己的路線,例如這個月聲援蘇建和案的活動中,人權團體首次將被害者的吳家納入活動之中,雖然其地位仍只是蘇建和等被告的陪客,但平心而論,仍然無法說不是一種進步。

其實鄙人也不過只是眾多反對廢除死刑者之一,要持續和廢死聯盟論辯,還需要各位的支持,和社會大眾持續對這個議題的關心。

敬祝萬事如意。

Unknown 提到...

一樣, 我可以轉到我自己的網誌去嗎? 謝謝!

方郁齊 提到...

To Jen-chieh: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當然可以,請不用客氣.

敬祝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