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監獄走上倉庫化的管理,雖有施予恩惠般的措施,美其名為受刑人人權的躍進,不如說單純為了監獄秩序的管理方便,受刑人的人權其實並未被真正注重。』
『年初媒體上的死刑存廢討論,製造了道德恐慌的氛圍,強烈要求死刑的執行,曇花一現般的要求被害人保護,使得原本應該要互相理性討論的死刑存廢議題,變成實現八卦式的正義。不過,對於情感因素的回應,在過去廢除死刑運動中較少被注意和重視,應該加以認真面對,但是仍須以良好的法治為前提,否則情感若優先於法律,將使得弱勢和被污名的人權更不被重視。』
林政佑先生『懲罰與情感 - 台灣廢除死刑論爭的懲罰想像』原文連結(為Acrobat 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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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從結論中,可以感受到林先生想要調和廢死爭議雙方的善意。
但是很抱歉,這種向加害者一方傾斜,還加以塗脂抹粉的結論,我們實在(原諒我加上這兩個字)沒有辦法接受。
首先,先從這篇論文的理論架構說起。
林先生在論文的『研究方法』一章中,提及Foucault針對西方法律的觀察,認為統治權是西方社會法律的核心:
『Foucault藉由這樣的思考,將統治權的議題拆解開來,指出法律是傳遞和實施支配關係。統治權是屬於一個整體統治的事實,一個人統治其他人,一個集團統治另外一個集團,然而支配關係問的是在社會中相互關係中的主體,不是在唯一機構中的統治權,而是在社會實體當中彼此複雜的奴役關係。因此,可以看到在Foucault觀察下的法律是可以有兩種,一種為傳統的統治權論述下的法律,其與法律—哲學論述結合,其建立了法典與權利,構造普遍性的法律主體,支撐國家法權體系;另外一種,則是Foucault所想要探究的支配關係的法律,藉由歷史—政治論述去發現統治權法律中所掩藏的支配關係,在這支配關係中權力於規訓權力與統治權法律之中運轉,也提到統治權的法律開放規訓論述進來,形成規範化社會。』(引用自原文P.3)
此種以統治權做為法律核心的架構,形成了論文中將死刑定位為『社會將破壞文明及規範者視為他者,並透過對其施行暴力,以帶來某種程度的滿足及心理愉悅』(引用自原文P.3)的理論基礎。並認為反對廢除死刑者主張執行死刑為『依法行政』的訴求。是『由下而上的服從性思考,欠缺由下而上對抗國家的觀念』(引用自原文P.11)。而且認為死刑犯的形成,『充滿了法律的獨斷性和建構性』(引用自原文P.19)。
但在文章的結論中,卻又要求廢除死刑運動在面對反對情感時,『仍須以良好的法治為前提,否則情感若優先於法律,將使得弱勢和被污名的人權更不被重視』(引用自原文P.21)。
一方面認為法律是『統治階層傳遞和實施支配關係』的工具,一方面又要民眾服從此種『支配工具』。言下之意是否當法律對廢除死刑一方有利時,它就是『良好的法治』;對反對廢除死刑一方有利時,它就是『統治階層傳遞和實施支配關係的工具』?
有一個水平思考的問題是:什麼東西一離開巴黎就變成怪物,一接近巴黎就變成皇帝?
答案不是什麼在『惡魔事典』中才能找到的妖物,而是在第一次下野後,剛從厄爾巴島逃回法國的拿破崙一世。
拿破崙剛從厄爾巴島逃出來時,當時巴黎報紙的頭條是『怪物逃出厄爾巴島』。
但是當他身邊的部屬及兵馬開始麕集,逐漸接近巴黎時。報紙對他的稱呼也從怪物、食人魔、篡位者到拿破崙,最後他率領大軍進入巴黎時,報紙的頭條是『皇帝重回巴黎』。
如果我們的法律要像巴黎的報紙般,針對不同的情勢,就有不同的詮釋。這種法律及詮釋者最後的下場就是被人民唾棄,一如隔天丟進垃圾桶裡的過期報紙。
法律對社會的意義是什麼?
根據法律契約論的觀點,法律對社會而言,是社會各階層 - 包括政府及人民 - 針對公共事務,共同訂定及遵守的契約。
現代的法律必須經過公眾透過選舉授權的立法機關表決通過,因為他們的工作,就是民眾的『簽約代表』。
在這種架構下,反對廢除死刑者主張執行死刑為『依法行政』的訴求。並不是『由下而上的服從性思考』。
畢竟目前死刑還是法律條文中規定的主刑之一,目前在押中的死刑犯尚未執行,主要還是源自政府的怠於執行。
民眾只是根據和政府共同制定的法律,要求政府執行法律所規定的刑罰。和房屋買賣契約中已支付價金的買方,要求賣方依約交付房屋沒什麼兩樣。
在房屋買賣中,我們並不認為要求依約交屋的買方是『由下而上的服從性思考』,『欠缺由下而上對抗的觀念』。
那為什麼在要求政府執行法律所規定的刑罰時,有些法律學者會如此認為?
其次,文中認為死刑犯身份的形成,充滿了司法的獨斷性和結構性:
『一個犯下故意殺人罪的被告,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抑或是死刑?有著許多難以預測的因素。』
『法院一貫的論述方式即為依照個案事實挑選慣用之量刑用語,簡略描述犯罪行為人之量刑考量後,最後再以制式化之死刑用語,描述「犯罪行為人無教化之可能,有永久隔絕之必要」,應判處死刑。』
『換言之,判決對於死刑科處之論述通常為一個制式化的流程:『犯罪行為人「手段兇殘」、「惡性重大」、「毫無悔過之心」→犯罪行為人無教化之可能、有永久隔絕之必要→判處死刑』。在這樣的制式流程中,僅看到不斷用制式化之形容詞所堆砌之犯罪行為人形象,但卻始終無法看到箭頭指向的方向間存在有任何邏輯性之論證,也無法看到法院何以認為被告有被科處死刑之必要及正當性。』
然而目前繫獄的四十名死刑犯,大部份都經過三級三審,有些甚至還經過釋憲和數次的非常上訴。
也就是說,這四十名死刑犯的判決,是經過至少十二名以上的法官,加上數名檢察官及律師,經過辯論及卷證研討後的結果。
在以多數同意為指導原則的民主國家,如果此一過程仍然被認為是『獨斷』。那顯然該糾正的不是司法體系,而是我們的國文用詞。
而且,此種司法的獨斷性和結構性並不限於死刑犯,一般自由刑及財產刑犯人也會遇到。
只要審判的裁決者是人,就免不了會有量刑上的考量和差異問題。
面對這種情況,司法體系就必須透過上訴、非常上訴、鑑識制度及證據認定的改革等,藉由多次反覆的驗證,就像實驗時必須透過多次反覆的操作一般,都是為了求得儘可能公正的解答。
倘若如此的反覆驗證仍要扣上『獨斷』的大帽子,是否人類只能交出審判的權柄,如同昔日的祭司般,完全交給神明來決定?
一旦發生誤判,也可以說是神明的問題。
最後,林先生在文中認為,目前反對廢除死刑的支持者,大部份都是基於情感上的考量:
『道德恐慌的形成與情感有著密切地關連,因為我們對於殺人事件發生時,當中所蘊含一種私人暴力對於人類身體脆弱性的肆虐時,我們的情感會產生義憤或者是悲傷,這些同時支持著道德恐慌的氛圍。』
『犯罪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遭遇,讓社會大眾產生同理心和同情。整個這樣的過程,讓社會大眾覺得必須要執行死刑才能夠慰藉這些被害人及其家屬,否則這些妖魔們將有可能因為廢除死刑的緣故,回到社會繼續作亂,危害大眾。』
如果林先生細察,可以發現目前反對廢除死刑的支持者中,其實有不少廢除死刑的支持者。
他們反對的,並不是廢除死刑。
他們反對的,是目前廢除死刑人士『激進』的廢除死刑手段。
他們反對的,是在社會環境尚未成熟前,就貿然執行的廢死政策。
他們反對的,是被害者保護尚未落實前,就貿然執行的廢死政策。
他們反對的,是獄政、警政尚未改革前,就貿然執行的廢死政策。
廢除死刑人士面對這些質疑的回答是:這不是我的工作。
我的工作,只有廢除死刑。
獄政和警政,是內政部的工作。
被害者保護,是社福團體的工作。
萬一廢除死刑後犯罪率提高,不要怪罪我們,是社會全體的責任。
因為你們的手腳太慢,沒趕在我廢除死刑前將他教好。
上個月有一位支持廢除死刑的作家告訴我,廢除死刑要考慮被害者保護,就像賣蚵仔麵線的,插手管隔壁的牛肉麵服務好不好一樣。
但就像上個月某家馳名的乾麵廠商發現醬包有問題時,並沒有厚著臉皮說:我們賣的是乾麵,醬包不關我們的事。
在這種背景下,那一方的說法是訴諸現實,那一方的說法是訴諸情感,相信社會自有公斷。
正如龍應台對胡錦濤的呼籲:『請用文明來說服我。』
請用文明來說服我。
而不是一直用『情感用事』,『將破壞文明及規範者視為他者,並透過對其施行暴力,以帶來某種程度的滿足及心理愉悅』之類的帽子戴在我頭上,然後再高喊『廢死運動的爭議已經沈寂。』,『我們要為2010年的廢死爭議留下記錄。』
很多時候,這種沈寂並不代表社會已經容許廢除死刑人士的手段,而是為了下一次的爆發,而持續累積能量。
一如颱風天時的雨停時分,並不代表風停雲散,而是象徵暴雨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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