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在二月二十六日,於官網轉載了原載於聯合報,衷曉煒所著的『犯錯的可能』一文,文中以中國古代的刑法為例,以死刑有誤判的可能,做為廢除死刑的張本:
衷曉煒『犯錯的可能』原文連結
(請先點選連結,閱讀原文之後,再繼續閱讀)
首先,作者認為『以史為鏡,古人其實有些地方做得不見得比今人差』:
『或許很多人會覺得不可思議,但歷朝歷代執行死刑最少的,是非漢人的元朝。』
這是當然的。
元朝在開國之初,將全國百姓分為蒙古人、色目人(原意為各色各目之人,指中亞各國居民)、漢人(宋朝滅亡之前,在北方蒙古佔領區內的漢人)和南人(原南宋屬地的漢人)。其中蒙古人的地位最高,色目人其次,漢人及南人最低。
而這種民族的不平等,也反映在刑法和審判制度上。
鐵木真大汗時的法律規定,殺蒙古人的償命,殺色目人的罰黃金四十巴里失(一巴里失約合二兩銀幣),至於殺漢人,只要賠一頭毛驢的價錢。
忽必烈即位之後,雖然為了加速各民族間的和解,大力修改刑法中民族歧視的部份,並盡力對所有民族一視同仁。但隨著忽必烈過世,蒙漢不平等的情形也愈加明顯。
『元典章』卷42『刑部‧諸殺』中就規定,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杖57下,徵燒埋銀(由加害者支付給被害者的喪葬費用)即可。但漢人毆死蒙古人不僅要被處死,還要『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徵燒埋銀』。
身為漢人就認了,不過如果在元朝被蒙古人找麻煩,至少可以自衛或還手吧?
很抱歉,不行。
因為法律也規定:『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有司』。
這條法律原本是希望由官府主持公道,防止蒙古人和漢人以鬥毆互相報復。然而在片面規定要『漢人勿還報,許訴有司』下,變成要所有的漢人在面對蒙古人挑釁,甚至傷害時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就像美國賓州過去有條法律規定:丈夫在晚上十點之後不能打老婆。
丈夫打老婆原本就是錯的,然而加上限制條件之後,所有賓州的已婚男性都明白了這條法律的弦外之音:十點之後不能打,但十點之前嘛...。
除了鬥毆、殺人之類的暴力案件外。漢人、南人犯盜竊罪(已得財者)都要刺字,只有蒙古人不用。
從上面的描述不難發現,為什麼非漢人的元朝在歷朝歷代執行死刑最少。
因為在元朝政府的眼中,根本不把漢人當人看待。
就像某個笑話中說的,有個老師在體罰學生時,還能一面拿著藤條修理學生,一面理直氣壯地聲稱自己『這輩子從來沒打過人』。
因為根據這位老師的邏輯,被他打的都不是人。
其次,作者認為『中國司法史上非常重要的「死刑核准與覆奏制」在清朝燦然大備』,還拿楊乃武與小白菜的案子為例,認為『今天所謂三審定讞的制度,出錯的可能性,真的比古代小嗎?』
在這裡,鄙人想舉一個例子:周福清案。
周福清原名致福,字震生,號介孚,浙江會稽縣(今屬紹興市)人。作家周樹人(魯迅)、周作人和生物學家周建人的祖父。光緒十九年(西元1893年)因請託主考官殷如璋賄買關節,事跡敗露之後至會稽縣衙投案。
依據大清律,賄買關節者應斬決,但浙江巡撫嵩駿認為周福清作案未遂,年事已高,加上自行投案,建議從輕論處。光緒皇帝在十一月要求刑部議處時,刑部也認同嵩駿的主張,建議『於斬罪上量減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傳統上皇帝對刑部的建議,還會再酌量減刑,以示恩出於上,施惠於民。
但是光緒皇帝的批示卻是:『斬監候,秋後處決』。
慢著,不是說『中國司法史上非常重要的「死刑核准與覆奏制」在清朝燦然大備』嗎?
怎麼原本只要充軍,三審四審之後變成要掉腦袋了?
根據記錄,刑部是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將量刑建議奏報光緒皇帝。
當時各級衙門都準備封印放年假,要等到過年後才會開印重新受理業務,每個單位都忙著『出清存貨』,把今年的案子全部結清,因此送到御書房等待皇帝朱批的奏摺數量,是平日的數倍。
光緒皇帝或許因為連日超量批閱奏摺,累積了大量的工作壓力,因此把所有的怒氣都發洩在周福清身上。
即使扣掉皇帝這一關不算,在量刑標準上,雖然大清律嚴格要求官員要依律量刑,並明確規定『凡(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笞三十』的罰則。然而在實務上,各級官員經常透過各式各樣的擴張解釋,削弱法律條文的約束力。
例如大清律中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翻成白話的意思是:丈夫逮到妻子與別人通姦時,如果當場殺死姦夫和妻子,不必負任何刑責。
可想而知,許多發現自己戴綠帽子的丈夫,紛紛引用此一條款,為自己『怒殺野鴛鴦』的行為脫罪。清朝歷代皇帝不得不透過像批駁、上諭等方式,要求各級官員必須嚴格界定『奸所』和『登時』的定義。
但流傳至今的判例都證明,皇帝先生顯然太過低估地方執法機關的智慧和創意了。
像光緒年間廣東有婦人隨姦夫逃亡,丈夫花了兩年,才在離家數里外找到婦人和姦夫,並且揮刀斬殺。
對照上面大清律的成立要件,拖到兩年後才動手,顯然不是『登時』,地點離家數里,應該也不符合『奸所』的定義。即使要引用這一條為丈夫開脫,也難保不會被上級層層批駁。
結果當時廣東總督的幕僚大筆一揮,寫就批詞,解決了這個問題。
他的理由是:『竊負而逃,到處皆為奸所;久覓不獲,乍見即係登時。』
因為婦人和姦夫的通姦關係是持續性的,因此到處都是奸所,遇到就是登時。
雖然號稱『中國司法史上非常重要的「死刑核准與覆奏制」在清朝燦然大備』。
然而在量刑標準上,官員的判斷或喜好卻可以凌駕法律條文。
在覆核制度上,完全繫於皇帝一人,而且依靠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皇帝的心情和癖好。
和現在的三級三審制,完全是兩回事。
拿當時的案件為例,來評斷現在的審判制度,或許作者有自己的考量。
然而忽視當時的時代背景,還要硬著頭皮說『古人其實有些地方做得不見得比今人差』。鄙意以為對史學研究者而言並不可取。
套句周星馳電影裡的台詞,這叫做『拿明朝的尚方寶劍斬清朝的官』。
2 則留言:
是這部片嗎!?
.http://lh5.ggpht.com/-8E8g-qujkv0/Tlbe-1mrq8I/AAAAAAAAIfY/o4NSfGy-dkg/image_thumb%255B9%255D.png
.http://lh4.ggpht.com/-xSftzaXpJpk/TlbfAljTWPI/AAAAAAAAIfg/HYyrPtGsGrQ/image_thumb%25255B3%25255D.png
所以各位:有些人仗著自己的某些專業做後盾,來替自己的偏見做辯解吧!因此專家的話不可全信喔!!
To Doolittle2 :
首先,感謝您的回應,並請原諒我拖了這麼久才回應。同時也感謝您的補充,沒錯,這句台詞是出自於周星馳的電影『九品芝麻官』。
其實元代的法律到底是寬是嚴,目前還是許多學者爭論的話題。鄙意以為不能光就法律規定就加以斷言,還必須考量到執行等多方面的考量。
就拿一個例子來說,文中提到『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杖57下』。
為什麼不是50下,不是60下,而是57下?
這個數字源自於元世祖忽必烈,他將當時杖刑的每一級上限各減三下,代表『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
所以每一級的上限不是10,20,30。而是7,17,27。
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負責扔刑籤的青天大老爺而言,打7下感覺上就會打10下要差一點(即使在現在的大賣場,也是有人認為29元雖然只少1元,但還是比30元要便宜)。
所以這些青天大老爺為了彌補失落感,有時他們會多升一級,也就是原本只要打10下的,變成要打17下。
在那個杖刑40下就有可能打死人的年代,多7下可能就是生和死的差距。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發現,要評斷一個國家的法治是寬是嚴,不能單就一兩本法律條文,還必須做多方面的觀察才能下定論。
敬祝萬事如意。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