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孫悟空和騎馬舞 - 回應錢建榮法官『馬政府修法如酒駕』

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在2月21日在自由時報,發表了『馬政府修法如酒駕』一文,質疑馬政府推動酒駕政策,是侵害人民公權力的違法行為。

錢建榮法官『馬政府修法如酒駕』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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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錢法官認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保障與落實人民的權利不受國家的侵害』:

『「法存在之目的」在於:保障與落實人民的權利不受國家的侵害,尤其是國家以法律形式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人民的「權利」與「法」是一體兩面,制定法律處罰人民,就是侵害人民的公權利,因而該法律必須通得過憲法基本權的檢驗,這才是「法為服務人民而存在」,也就是憲法的真諦。』

回顧人類的歷史可以發現,人類之所以制定法律,是因為如果每個人都主張將自己的私權利擴張到極點,整個社會將會變成弱肉強食,唯力是視的野蠻社會。法律的目的,即在於透過社會授權,建立仲裁利害衝突的標準,維持個體間權利的平衡及社會群體的共同生存。

相較之下,錢法官的定義,只是將法律狹隘定義在『人民』和『國家』間的關係,卻忽視了『人民』和『人民』間利害衝突的問題。

而且錢法官似乎忽視了法律維護權利平衡的功能,只單方面要求國家不能侵害個人的權利。


如果根據這個定義,恐怕我們目前的法律,都沒有存在的必要。


因為就刑法而言,任何刑罰無非都是國家透過法律賦予的權力,剝奪人民部份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來達成,倘若根據錢法官的說法,國家基本上無權判處、執行任何刑罰。

因為國家不能『以法律形式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就民法而言,國家基本上無權置喙人民間的權利衝突,因為國家不能『以法律形式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因為國家無權『以法律形式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所以最後民眾只能自己保護自己的私權力,即使用暴力也無妨?

這就是錢法官所主張的『法治社會』?


所以啟蒙時代的法學先哲才會認為,法律的目的,在於透過限制個人的自由權利,以維護更多人的自由權利。

就像限制個人擁有槍枝的權利,是為了維護其他人不會死於槍下的權利。

限制個人組織幫派,是為了維護其他人不會死於幫派火拚的權利。

禁止偷竊、搶劫和殺人,是為了不讓其他人被偷、被搶和被殺。

法律的目的,在於確保社會群體權利的最大公約數。

而不是像錢法官這種將法律簡化為個人和國家的衝究,而且要求將個人權利擴張到極點的做法。


其次,錢法官認為重罰酒駕是『只知道重懲人民,卻不管究竟防杜了哪件嚴重酒駕犯行』:

『是否嚴刑重罰之間反而侵害並無不能安全駕駛危險性的小酌行為?須知,高官隨行都有駕駛、隨扈伺候,當然不曾感受即使只有飲用雞尾酒或食用薑母鴨後,所帶來無法駕車的交通上不便。』

酒醉駕駛最大的問題,就是駕駛者通常不認為自己的駕駛能力有問題,很多人甚至認為自己的意識清醒得很(如果真的知道,就不會坐在駕駛座上,也不會有那些可以搬上八點檔的臨檢錄影畫面了)。

然而很多研究都發現,很多人飲酒後即使意識清醒,還是會出現像反應力變慢、注意力變差,想打瞌睡之類酒醉初期的症狀。


這些症狀或許不明顯,但足以影響駕駛能力,而且當事人感覺不到,或者歸因於睡不好、吃壞肚子之類的原因。

要求酒駕重罰的用意,就是要求全體民眾:只要碰了酒,就不要坐在駕駛座上。

或許對某些酒量很好,卻因為飲用雞尾酒或食用薑母鴨而無法駕車的民眾而言,是小小的不便。

然而至少可以確保其他人不會在夜歸時,被某個酒駕的駕駛人撞上的權利。


接下來,錢法官認為酒駕預防性羈押違反了比例原則:

『就是因為預防性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而即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採用,亦限於高危險性的暴力犯罪,可沒有將單純酒駕行為納入。』

然而此次修法除了將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外,同時也提高了酒駕致重傷及致死的刑度:因而致人於死者,將現行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將現行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加重刑度之外,從之前多起酒駕肇事案件都可以證明,酒駕原本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要硬說酒駕不是『高危險性犯罪』。似乎是值得商榷的。

而且回顧錢法官以前的文章,死刑審判因為有誤判的可能,所以有高危險性,必須廢除。

然而酒駕同樣也有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可能,但是錢法官認為不是『高危險性犯罪』,兩相比較之下,不是很弔詭嗎?

不過拋開比例原則、是否適法性等等的爭議不談。鄙意以為光是加重酒駕刑度和預防性羈押,對酒駕或許有一定的嚇阻力,但效果恐怕相當有限。

為什麼?

第一個原因,是罰不到。

首先,根據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已經有人質疑,如果只是單獨加重刑法第185之3條中酒駕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日後萬一有人酒駕肇事將人撞至重傷,在酒駕致重傷(最重判七年)和肇事逃逸(最重判五年)的選擇上,很多人會選擇一走了之,而不是留下來送傷者到醫院。

萬一運氣好沒被抓到,說不定連六個月都不用關。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拒絕酒測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但是萬一酒測超出標準,依照刑法第185之3條,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像之前提到那些可以搬上八點檔的臨檢錄影畫面,有很多人是真的喝到茫了,所以拒絕酒測。

但是有些人之所以在臨檢酒測時一下扮孫悟空,一下跳騎馬舞,打死都不肯酒測,背後或許有更不可告人的原因。

就像上面提到的,萬一酒測超出標準,要面對二年以下的徒刑、或者還包含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而且從此前科在身。

但如果選擇拒絕酒測,只要能撐到臨檢結束或酒醒,最多只有九萬元的罰鍰,扣車和吊銷駕照。

只要沒撞死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三年後駕照還能重考(也有案例根本等不及重考,就把酒瓶當駕照,重新開車上路)。

兩相比較之下,自然有很多人選擇扮孫悟空和跳騎馬舞。

等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不是也規定,拒絕接受酒測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檢定嗎?

沒錯,但這也是第二個問題:怎麼執行?

俗話說:『橘踰淮為枳』,如果無法保證徹底執行,再嚴厲的法律條文,充其量只是擺設和寫作示範。

如果大家還有印象,應該記得去年有一位施政滿意度不佳,在市政會議上自封『混蛋』的縣市首長。

令人佩服的是,這位縣市首長馬上用行動證明,這個封號絕對實至名歸,並非浪得虛名。

為了關心選民,他親自出馬前往警局,為涉嫌酒駕及毆人的民眾關說,對員警發怒,並且威脅員警不聽話就調職(或許這位市長以為當天是萬聖節,而自己正在玩『不給糖就作怪』的遊戲)。

同樣的情形如果在日本發生,這位市長起碼要閉門思過半年,而且不敢在公開場合亮相。

然而不曉得是恥力破表,還是像『聖堂教父』中所說的,玩政治的傢伙不需要講什麼仁義道德。到現在還不到半年,連當初分駐所的相關員警都被調職或懲處,但只見這位市長就像沒事般一下跑出來拜年,一下參加代言活動。群眾和媒體彷彿也患了集體失憶症,對這位市長五個月前在警局咆哮公堂的舉止充耳不聞。

甚至在五個月後,這位市長也有了精神上的繼承者:某位新北市議員為了關心選民,到酒測現場要求警方取消拒測記錄重新酒測,還和警員爆發爭執(事後這位民意代表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什麼不對,還說自己平常講話就這樣。呃...是否這位議員也受到了廢死聯盟林執行長『我講話大聲並不代表沒有禮貌』理念的薰陶?)

而在今天,一位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認為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是『國家以法律形式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似乎喝得爛醉後在街上玩碰碰車,拿夜歸路人和清潔隊員當交通錐練習駕駛技術和自由、生命、財產一樣,都是人民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

法律是需要人執行的。

如果有這種地方官員,這種民意代表,甚至這種司法官員。防治酒駕別說什麼預防性羈押了,就算把龍頭鍘和斷頭台搬出來都沒用。

2 則留言:

Doolittle2 提到...

只能說「難怪台灣的司法會被幾乎所有人(廢死與反廢死的人)罵到臭頭呢!」
套用本人過去說過的話「死刑都不怕了,還會怕你那小小的酒駕罰則?」

方郁齊 提到...

To Doolittle2 :

首先,感謝您的回應,並請原諒我拖了這麼久才回應。

其實您的回應,或許也可以反映台灣民眾對司法的觀感。

敬祝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