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7日 星期日

孩子,叔叔和你說... - 回應錢建榮法官『死小孩反死刑』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於《廢話電子報》特刊第十九期之一,刊載了錢建榮法官『死小孩反死刑』一文,透過錢法官和其子的問答,說明之所以反對死刑的原因:

『《廢話電子報》特刊第十九期之一』連結

錢建榮法官『死小孩反死刑』原文連結
(請先點選連結,閱讀原文後,再繼續閱讀)

因為錢法官這篇文章是以其子的角度著述,所以鄙人姑且也以同樣的角度回應。

首先錢法官在文中指出,反對死刑的第一個理由,是防止國家濫用權力:

『問:你為什麼會反對死刑,是因為你的爸媽反死刑,還是你個人的信仰?
 答:我自己的意思啊!因為國家有一天要是交到壞人手裡就糟了!
 問:甚麼是國家交到壞人手裡?與反死刑有什麼關係?
 答:如果國家被壞人搶去了,他會利用死刑一直殺人,人被殺光,國家也滅亡了。』

錢小朋友,叔叔很遺憾地告訴您,如果根據您的說法,我們的國家不但要廢除死刑,恐怕連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拘役統統都要廢掉。

因為如果國家被壞人搶去,他不但會利用死刑殺人,還會利用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把他不滿意的人抓進去關(例如在以前的蘇聯和古巴,統治國家的壞人,經常把不聽他們話的叔叔阿姨關進監獄,或者更嚴重一點,關進精神病院)。

或者利用罰金,把不聽他的話的人一輩子賺的錢全部沒收(像以前的阿根廷,就有開巧克力工廠的叔叔因為不聽政府的話,把他辛辛苦苦做好的巧克力捐給政府,下午衛生局的壞人就跑到那個叔叔的工廠,沒收他全部辛辛苦苦做好的巧克力,聽好了,是全部)。

問題是,如果我們只是因為擔心『國家被壞人搶去』這個理由,把所有的刑罰都廢掉。

那以後我們要怎麼告訴你做錯事的叔叔阿姨,他們做的事是『錯』的?

我們要怎麼告訴其他的叔叔阿姨,他們做的事是『錯』的?

所以我們的國家可能還是需要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那萬一國家被壞人搶去呢?

錢小朋友,這就是您的爸爸和媽媽工作的目的。

我們的國家需要像您爸爸和媽媽這樣正直的人,他們會仔細審查每一個犯錯的叔叔阿姨,看他們是不是有罪,需不需要受罰。

而且不是一個,是好幾個,而且連續好幾次。

但是有時候,他們會難以判斷,難以下決定(就像您在看像『名偵探柯南』之類的漫畫時,也會猜不到犯人是誰一樣)。

所以我們所要做的,應該是幫助像您爸爸和媽媽這樣的人,讓他們工作會更順利 - 即使在國家被壞人搶去的時候。

其次在死刑的取代方案上,錢法官主張終身監禁和假釋:

『問:不過許多人都說,殺人的人這麼壞,為什麼要關他一輩子?
 答:他變好了就可以出來啊!』

錢小朋友,您曉得嗎,在我們的司法史上,發生過很多次在牢裡『變好』,出來後馬上犯案(甚至出獄當天就犯案),然後又被抓進去關的例子。

因為牢裡的情況和您在學校的情況差不多,隨時都有老師看著,做對事有獎勵,做錯事有處罰。

所以在學校的同學,大部份都會聽老師的話。在牢裡的犯人也一樣。

但即使在學校,您應該也看過很多在學校是模範生,一出學校變小霸王的同學。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如何面對這些案件下的受害者?

總不能道歉說:對不起,是因為我們沒有把他教好,所以讓您喪失了親人。希望他下次出獄時能變乖一點,少殺幾個?

接下來不意外的,誤判也是錢法官反對死刑的理由:

『問:我們國家還是有多數人贊成死刑,你覺得要怎麼說服他們?
 答:好難喔,找一個假的案子,其實他沒有殺人,結果卻被判死刑,大家就知道死刑有多可怕!』

錢小朋友,如果根據您的說法,是否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證明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很可怕?

在知道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很可怕之後,是否代表我們要廢掉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其實死刑的存在意義,就是因為它『可怕』,所以才能告訴其他沒犯錯的叔叔阿姨,這些『錯』的事是不能做的。

就像學校在處罰做錯事的同學時,也是用罰站、罰寫作業之類在學生認為『不愉快』或『可怕』的工作,而不是帶犯錯的同學到麥當勞吃漢堡、薯條、可樂之類的(說不定犯錯的同學會誤以為是獎勵,而不是處罰)。

接著,錢法官認為:

『問:你覺得如果法官判了死刑後必須自己去執行,他還會判死刑嗎?
 答:可能就不會,因為太殘忍了。』

錢小朋友,其實以前也有人提出過類似的說法:如果判決死刑後要被害者家屬自己去執行,被害者家屬可能就不會要求一定要判死刑。

因為太殘忍了,所以他們不敢。

但是如果讀過司法史的人應該發現,只要有機會,被害者家屬真的敢,而且做得出來。

像距今三百年前的清朝,當時的刑律就規定: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時,勿論。』

翻成白話的意思是:祖父母或父母被殺時,他們的子孫如果在命案現場發現凶手,殺掉他是沒有罪的,即使日後殺掉凶手,最多不過挨六十下板子而已。

這條法律造成當時官府相當大的困擾,常常他們接到報案,趕到現場時,被害者家屬已經把犯人殺掉了,人都殺了,案子要怎麼查?

甚至發現凶嫌時,第一個通知的對象也不是官府,而是直接找被害者家屬殺掉凶嫌。

所以清朝中央政府在1646年修改了這條法律,嚴格界定『即時』的標準,並且把挨六十下板子提高到挨一百下(在當時,只要四十下以上的板子,就有打死人的可能。挨一百下丟掉一條命的風險,當然遠高於挨六十下)。

儘管如此,這種『為親報仇』的案例還是層出不窮,甚至在之後很久很久,清朝迫不得己把很多土地割給外國人時,即使執法單位從同文同種的衙役變成洋人的警察,這種案件還經常發生。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輕易把『被害者家屬不敢執行死刑』這種類似『放大絕』的招數,做為不判死刑的理由。

因為,我們永遠都不瞭解被害者家屬失去親人的痛苦和折磨。

或許叔叔講這話重了點,但我認為令尊這個問題,其實有一定的道德風險。彷彿判處任何刑罰的標準不是加害者的行為應不應該,而是判決的法官敢不敢。

這應該不是衡量刑罰的標準吧?

而且換個角度想,如果按照令尊的標準,是否代表只有敢在牢裡住上十天半個月的人,才有資格判決有期徒刑?

雖然前面才告訴我們對於『像殺人那麼壞的人』不要判他死刑,要『關起來,等他變好就放出來』。但在如何處置像陳肇敏等當初刑求江國慶的加害者時,錢法官的說法卻變成:

『問:你覺得那些對江國慶刑求的可惡的人應該怎樣處罰?
 答:調他們去執行死刑,讓他們嚇死!
(嗯,有創意,他善用『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就是以牙還牙嘛)的手段,更甚他老爸耶!)』

不好意思,錢小朋友,剛剛如果叔叔沒有記錯的話,對於像殺人那麼壞的人,您應該是說『關在牢裡,等他變好了就可以出來』吧?

怎麼當事人一換,標準就全換了?

如果照您的說法,對於像殺人之類的罪行,國家為什麼不能『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其實我很好奇的是,廢死聯盟刊登這篇文章的用意是什麼?

小孩子原本就沒有完整的邏輯觀念,容易受先入為主的觀點所影響。

像北韓在韓戰時,小學教學生的第一句話是:『我長大要殺美國人。』

兩伊戰爭時,伊朗和伊拉克小學的數學低年級課本,是用AK-47和手榴彈教學生算數(台灣是用蘋果和香蕉)。

難道只是因為小孩天真無邪,所以他們講的話,大人必須照單全收?

雖然廢死聯盟強調這只是父子間的對話,但鄙人認為這種做法,並不會比某些縣市看準一般人不會對身障人士動怒,就找身障人士擔任接受民怨的市政專線接聽人員要高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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