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 星期日

當法律人士告訴你不要守法時 - 回應曾君穎『都市更新與死刑』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在三月三十一日的廢話電子報中,一口氣刊登了三篇文章,首先是曾君穎的『都市更新與死刑』。文中以近來文林苑的拆遷爭議,做為主張廢除死刑的楔子。文中提到:

『最高行政法院「依法判決」,王家敗訴;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把王家拆了。監察院糾正江國慶案時,痛批軍方「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台北市警察強拆王家,不也如此嗎?』

『這個時候再想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感受更深刻。這一修正案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它劈頭就說:「國會不得立法」,來限制以下這三種自由。初次閱讀時感到驚訝,因為它竟然把「國會」當作是人民自由的假想敵?從都更爭議回頭來看,道理就很清楚了:代表「多數」利益的立法院,有時候會寫下法律,侵逼「少數」的基本人權。這時,就是訴諸憲法的時候了。』


曾君穎『都市更新與死刑』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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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閱讀過廢死聯盟歷年論述的朋友都知道,廢死聯盟開口閉口就說自己受過高度的邏輯、法律相關訓練,將反對意見指稱為不合邏輯的暴民正義,例如陳文珊主任就說:

『即便如此,我,以及其他許多把畢生奉獻給哲學的學人,恐怕都不會同意,光由正反雙方都提出許多理由來支持其論點,就可以推出「『應然』層面的價值觀問題無法找到確定的答案,稍具哲學知識的人都知道這一點」這樣的結論。這恐怕真的是「稍具哲學知識的人」才會支持的、論理上根本站不住腳的「倫理學的相對主義」(moral relativism)。』

『倘若我們對「論爭文化」的論理精神還有一些共識的話,我必須說,死刑爭議不能訴諸素樸的民意作為最終的依據。』


OK,即然廢死聯盟如此認為,我們不妨用廢死聯盟的標準來審視這篇文章。套句曾君的話:『看這裡。我們說白話文。』

首先,曾君將文林苑的拆遷爭議和江國慶的冤案相比:

『最高行政法院「依法判決」,王家敗訴;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把王家拆了。監察院糾正江國慶案時,痛批軍方「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台北市警察強拆王家,不也如此嗎?』

但鄙意以為,曾君在這裡顯然犯了『倒果為因』的思考謬誤。

在文林苑的拆遷爭議中,『房子被拆』只是結果,真正的原因是『都更條例』。

在江國慶的冤案中,『死刑』只是結果,真正的原因是『刑求取供』。

如果根據曾君的理論,將『房子被拆』和『死刑』當成『問題』,而直接不拆房子,廢除死刑,很明顯的,並不能解決問題。


其次,曾君以美國憲法為例,主張要回到憲法層面討論死刑:

『這個時候再想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感受更深刻。這一修正案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它劈頭就說:「國會不得立法」,來限制以下這三種自由。初次閱讀時感到驚訝,因為它竟然把「國會」當作是人民自由的假想敵?從都更爭議回頭來看,道理就很清楚了:代表「多數」利益的立法院,有時候會寫下法律,侵逼「少數」的基本人權。這時,就是訴諸憲法的時候了。

憲法為「多數決」原則劃下邊界。在死刑爭議裡,也有人說,既然多數人想要死刑,那就應該有死刑。這問題同樣應該回到憲法層次來問:「多數」可以不可以決定其他人的生死?政府有沒有損害性更小的手段可以用,例如其他已廢死國家,用「終生監禁」或「無期徒刑,假釋從嚴」來取代死刑?』


但如果根據曾君的論點,要討論的,恐怕不只有死刑而已。

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的自由,所以自由刑及限制住居之類的處分違憲。

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所以NCC違憲。

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以像罰金、沒收之類的財產刑也違憲。

如果真如曾君所言:『這問題同樣應該回到憲法層次來問:「多數」可以不可以決定其他人的生死?政府有沒有損害性更小的手段可以用?』那鄙人也要問一句:「多數」可以不可以決定其他人的自由、財產、言論?

在這也違憲,那也違憲的情形下,如果根據曾小姐所說的:『損害性更小的手段』,恐怕只有一個方法:釋放犯人,直接進入無政府狀態。

覺得我這個說法很瘋狂不理性?事實上,美國目前像鼓吹戀童癖之類的網站及出版商,就是以美國憲法中『保護公民信仰、出版、集會、示威自由』的第一條修正案,做為他們的護身符。

另外在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政府必須使用社會多數所認可的方法,甚至包括罰金、徒刑和死刑。

因為憲法畢竟不是自殺條款。

但這也不代表政府可以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所以才需要制訂各種法律,限制政府使用這些手段的時機、方式。


而這一點,剛好也和曾君的文章有關:

『最高行政法院「依法判決」,王家敗訴;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

根據曾君的說法,「依法行政」好像變成一種罪惡;彷彿只要法律和自己的利益相衝突,就可以不用遵守法律。

如果鄙人沒有記錯,廢死聯盟最常指責反對死刑人士的論點之一,是『不懂法律』。

而今天,這些『懂法律』的人,告訴您「依法行政」是一種罪惡時,您要如何看待這些人?


就像之前廢死聯盟一直指責刑事訴訟法388、389條違憲。但等到司法院真的打算修改刑事訴訟法388及389條,廢死聯盟的回應是:我們不要。

因為司法院今天要修正,代表過去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案是錯的。

聽起來就像小孩子整天跟大人吵著要糖吃,等到大人心軟真的拿了塊糖塞到小孩手裡時,孩子的第一個反應,是把糖丟在地上。

因為你現在拿糖給他,代表之前你不給他糖的決定是錯的。

廢死聯盟的諸君,離和大人要糖吃的年代應該已經很遠了。

但旁觀這些『懂法律』的先生小姐提出如斯舉措。嗯...或許這些人有自己的看法,鄙人不做評論,留待各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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