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很像納粹的法官們,回到家是忠實的丈夫與慈祥的父親,上教堂是虔誠而謙卑的信徒,出入社區是受人尊敬的紳士與專業人員,可是一進到法庭,就成了追殺尤太人的希特勒的瘋狂粉絲。』
吳豪人先生『說個故事給蘇建和案的承審法官們聽』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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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吳副教授認為冤獄的成因在於:
『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
但是我們回頭看看,1896年引發英國建立刑事上訴制度的『人民訴貝克案』中,阿道夫.貝克並沒有遭到刑求,而且他被指控的罪名是詐欺,對象大部份是有財力的年輕女子,恐怕也不太符合吳副教授『殘忍』的定義。
1976年美國匹茲堡的自由攝影師羅伯特.狄倫被指控犯下10宗強姦、綁架和持械搶劫罪行,雖然警方直到找到真正的犯人佛蘭克.傑茲奧斯基之前,始終認為羅伯特是嫌犯,但是羅伯特.狄倫也並沒有遭到刑求。
由此可知,『冤獄』和吳副教授上述的大部份理由:『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根本是不能劃上等號的。
即使沒有刑求,沒有媒體和輿論吆喝助威,沒有自白(況且自從二十年前開始,自白就已經走下「證據之王」的寶座了),冤獄一樣會發生。
法庭真正的決策者在法官,所以『冤獄』的真正核心,在於法官的心證。
關於這一點,吳副教授的見解是:
『為什麼一個法官離開法院是個正常人,進入法院卻變成恐龍?
很明顯的,個人因素並不是關鍵。更可能的關鍵,恐怕是在於制度把正常人裹脅、逼迫成恐龍。這很像納粹的法官們,回到家是忠實的丈夫與慈祥的父親,上教堂是虔誠而謙卑的信徒,出入社區是受人尊敬的紳士與專業人員,可是一進到法庭,就成了追殺尤太人的希特勒的瘋狂粉絲。從這個角度回過來看蘇案,也許更能幫助我們了解:(在台灣的)比拉多其實根本不想當比拉多,可是他那些遠在「羅馬」遙控的主子們的法律思維,倒真是一批貨真價實的司法恐龍。』
讀完上面的文字後,我們不禁要問:是怎麼樣的『制度』,能將一個『把正常人裹脅、逼迫成恐龍』?
關於這一點,在這次聲援蘇建和等三名被告的活動中,人權團體只帶我們看到了『冤獄』的部份。
要檢討整個司法體系判決不公的問題,除了採討『冤獄』(無罪重判,或是輕罪重判)之外,還需要回顧判決不公的另一個層面 - 『輕判』(重罪輕判)。
在拙作『失衡的司法正義』中,曾經回顧了2001年至今大量的輕判案件,這些輕判案件,都有兩個共同的特徵:
- 案件多半屬於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的範疇。
- 案件的爭議點,集中在法官無視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只以法條內容之文字解釋,判斷被告之犯行是否成立;或是引用罰則較輕的法條。
那為什麼法官在面對這些案件時,會選擇當一隻死背法條的鸚鵡,而不是當一個有判斷力的活人?
原因很簡單。
萬一判決遭受質疑時,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會比因人而異的經驗法則要靠得住。
誰會質疑?當然是人權團體。
人權團體會質疑法官,為什麼不依照對被告有利原則,引用較輕的法條。
人權團體會質疑法官,是否是用有罪推定看待被告,損害被告的刑事人權。
當最實在的武器拿在敵人手中,砍在自己身上時是很痛的。
最實在的武器,當然要拿在自己手上。
就算民眾會質疑,至少還有法律條文做後盾,民眾所依據的,只是虛無飄渺的經驗和道德標準。了不起只能歸類為無知、反智、視人類文明於無物的膚淺見解,說不定還能回擊對方一句:『你們不懂法律』。
這就是法官在法庭中之所以選擇當鸚鵡,而不願當活人的原因。
德國物理學家海森堡的『測不準原理』主張,當你自認為以中立的角度觀察一個物體時,其實你正在改變它。
我們不否認人權團體近幾年在審判制度及刑事人權上的努力和成果。
但是由近幾年的判例中可以發現,人權團體的努力,似乎也讓法官愈來愈拘泥於法條,忽視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就像日本平安時代的貴族,一到冬天就用屏風和帷幕將房間四壁圍得密密實實,自己則抱著房間裡的火盆,不敢稍離半步。
當你根本離不開火盆時,怎麼能看見庭院中的寒櫻和雪景?
人權團體們,放手吧。
你們不是常告訴我們,這二十年來,你們對司法及審判制度做了很多改革嗎?
為什麼一輪到你們,接受各位改革的法官就變回彼拉多和納粹了?
如果只有依照各位的意旨才叫公正,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正如吳副教授在文中所說:『聳動的媒體報導』和『激憤的輿論』是冤獄的形成要件。果真如此的話,那目前利用媒體要求法官一定要判決無罪,否則就是彼拉多和納粹之流的吳副教授,又是什麼呢?
又及:
吳副教授,根據新約四福音書的記載,逼迫彼拉多將耶穌釘上十字架的,並不是『他那些遠在「羅馬」遙控的主子』(事實上,當時的羅馬帝國因為領土擴張太快,已經面臨鞭長莫及的管理危機,根本無暇顧及巴勒斯坦一個溫和無害的木匠之子,就算真的要『遙控』,只怕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而是當時保守派的猶太教派信徒及律法教師。
另外,吳副教授,您是否只要不用納粹和猶太人這類訴諸種族悲情的題材,文章就寫不下去了?
4 則留言:
ㄜ,經驗法則跟論理法則是自由心證的界線,這些涉及的都是事實的認定。
事實認定以證據為依據,先認事才能用法,法律條文不可能當成認定的依據或後盾唷!
你把事實跟法律混在一起了喔!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的質疑,基本上正如您所說的:事實認定以證據為依據,先認事才能用法.
但是現在的問題是:用的是那一個法?
就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來說好了,儘管最高法院在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紀錄中已經決議,只要違反被害者之意願,不管是否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強制猥褻罪的要件就已經成立,但之後無視這一項決議,繼續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字面解釋,作為強制猥褻罪成立要件的法官並不在少數.
在這種情況下,就算經驗法則跟論理法則如何認定,但是遇到這種以純粹字面解釋的法官.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司法不公情況必不可免.
因為台灣的法官在執法上是採用自由心證主義,所以在法律的引用上,可以推究立法要旨,也可以一板一眼地要求文句完全符合,但是大部份輕判的案例中,大部份的爭執點是後者.
而在這種情況下,說法律條文是此類法官的認定依據或後盾,並沒有什麼不對.
以上只是我個人的見解,希望能回答您的質疑.
敬祝萬事如意.
蘇案宣判日記(林峯正)2010年11月12日蘋果日報
離正式宣判的上午十時還有一些時間,只見許多長期關心蘇建和案的朋友們早已將台灣高等法院博愛路大門前的小小空間擠滿,因為人潮不斷聚集,連慢車道都已被漫開的人群佔據。此時大家的心都是懸著的,因為三年多前前一次高等法院的宣判就是跌破眾人的眼鏡,逆轉了2003年1月同樣是高等法院對三名被告所作的無罪判決。
此次高院審理時雖已由國際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以還原刑案現場的方法,利用血跡噴濺痕跡作成科學鑑識,提出兇案現場只能容納兇嫌一人,而非檢方所指四人共犯的結論。不過,在場的人還是秉持著臨淵履薄的心情,絲毫不敢對於判決的結果過度樂觀。
世紀大審盼能打住
當時針指向宣判的上午十時,不出幾分鐘立即傳來三名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被判無罪的消息,法院外的支持群眾紛紛互相擁抱、擊掌道賀,迎接這個早該來臨的結果。幾個主要聲援本案的民間社團代表開始發表意見,他們希望這場世紀大審能就此打住,檢察官不應再提起上訴,放三位被告一條生路,他們的人生有一半的時間都糾結在這件莫名其妙的懸案裡,是結束的時候了。被這個案子禁錮的不只是三位被告的身體與心靈,還有被害人的家屬,他們也同時受到煎熬,不得解脫。
緊接著,三位被告在義務辯護律師群的陪伴下走出法院大門,簡單發表談話,他們希望兩位被害人可以安息,感謝法院還給他們清白,雖無法追回已逝的青春歲月,但還是慶幸法院終究依證據判案,做了司法本該要做的事。律師們也感謝法官做出正確的決定,並希望已耗費眾多司法資源的蘇案能在此劃下句點,檢方不應再昧於事實繼續提起上訴,就讓難得爭來的司法公道留在三位被冤枉20年的被告身上。
意猶未盡的媒體似乎還不願輕易放過三位被告,除了不斷追問若此案能無罪確定,接下來會有什麼樣的人生規畫?此時只見三位靦腆的被告窮於應付犀利的媒體,臉上堆滿無奈但又欣慰的笑容。從一大早就在法院門口等候判決結果的我,也開始回想這個案子對於台灣司法所造成的衝擊及影響。檢警偵訊被告時應全程錄音錄影、無罪推定原則的強調,甚至是速審法草案中不利於拖延案件被告上訴權規定的刪去,無一不與這個世紀懸案有關。簡言之,說蘇案是近年來刑事司法改革的推手一點都不為過。
記取教訓避免冤案
最苦的則是三位被告和得不到真相的被害者家屬,若付出鉅大的個人與社會代價以後,台灣司法真能記取教訓,就此脫胎換骨,避免冤案發生,這一切就沒有白費。要司法認錯難如登天,但若連受到社會長期矚目,引起國內外人士集體聲援的蘇建和案都得不到平反,司法必將繼續沉淪直到崩盤,所付出的代價恐怕就難以言喻了。
11月12日是已拖延20年的蘇建和案宣判日,這是我預先寫好宣判當天的日記。希望一切真如預期,司法重生有望。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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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亦起祝福他們無罪釋放吧!
To 仔仔:
謝謝您的回應。
首先,謝謝您提供的文章。
關於蘇案,基本上鄙人的看法還是傾向於尊重司法,而且這個案件的判決,多少也是人權團體改革司法二十年來的[期末考],驗證二十年來刑事人權,無罪推定的主張是否已經落實到司法體系之中。
但是在這次的聲援活動中,坦白說,人權團體雖然首先將被害者納入,但對於身為被害者的吳家,人權團體似乎僅在活動開始時給予浮光掠影的一瞥,在之後的活動中,幾乎又回到二十年前的老路。
對於被害者而言,是否會認為自己只是蘇建和等三名被告的陪客及宣傳工具?
對於被害者而言,是否會認為自己只是被人權團體[消費](原諒我用這個字眼)的對象?
即使今天的判決結果是無罪,但人權團體可能要開始深思這個問題,否則鄙人可以大膽斷言,這個案件對雙方的煎熬,還會繼續下去。
敬祝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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