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我們不要『四十二烈士應援團』 - 對薩里爾.榭蒂(Salil Shetty)『台灣政府應重回廢死政策』一文之回應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祕書長薩里爾.榭蒂(Salil Shetty)在3月30日的蘋果日報中發表『台灣政府應重回廢死政策』一文,以江國慶案為例子,要求政府必須停止目前70餘名死刑犯的死刑,並以廢除死刑做為終極目標。

薩里爾.榭蒂(Salil Shetty)『台灣政府應重回廢死政策』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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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榭蒂秘書長認為今年台灣重新執行死刑,並不能算是『依國際法行政』:

『台灣政府堅稱執行死刑是「依法行政」,卻忽略應該「依國際法行政」,例如保障死刑犯尋求特赦的權利。』

但是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八條的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在赦免法完成修法之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此種原則性的條文,並無法落實於行政體系之中。

另外,從事實上而言,是否政府在處理目前死刑犯的執行上,真的如同榭蒂秘書長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所言,並沒有『保障死刑犯尋求特赦的權利』?

關於這一點,從去年五月重啟死刑,到目前為止已執行的十名死刑犯,至少都經過一次以上的更審。

更審六次的有王國華、管鐘演、鍾德樹。

更審三次的有張俊宏。

更審二次的有柯世銘、莊天祝、王志煌和黃志賢。

更審一次的有洪晨耀。

唯一沒有經過更審的是張文蔚,但在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後,張文蔚即表示未委任代理人,亦不同意聲請釋憲(關於這一點,目前還是廢死聯盟和法務部爭議的重點)。

如果加上釋憲申請,這個數字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即使是申請特赦或減刑,也應該由專責機關審核案卷後決定,而不是非得赦免或減刑不可,所以第六條第四項的後半部才是:『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而不是:『均「應」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換句話說,就去年五月重啟死刑,到目前為止已執行的十名死刑犯而言,雖然沒有『申請特赦或減刑』之名,但卻有『申請特赦或減刑』之實。
 
在這種背景下,如果還要指責政府『沒有保障死刑犯尋求特赦的權利』,似乎是過於沈重了。

其次,榭蒂秘書長在文中指稱政府並未『依國際法行政』,但是秘書長認為『依國際法行政』的標準是:

『國際法規定死刑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指致死或後果極嚴重的犯罪)。但有些國家卻用死刑來處罰詐欺、巫術、叛教、吸毒或通姦等並非「最嚴重」的罪行。
 

『去年,中國、伊朗、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葉門等國都有人因販運或持有毒品而被判死刑;烏干達國會立法對「嚴重同性戀行為」處以死刑;巴基斯坦1位育有5子的基督徒母親被控「叛教」求處死刑。』

我不知道像擄人勒贖後撕票、連續殺人、縱火、強盜劫財並攻擊被害人致死之類的犯罪,是否符合國際法『最嚴重的罪行』的定義。但至少到目前為止已執行的死刑犯,所犯下的並不是詐欺、巫術、叛教、吸毒或通姦之類的罪行。

但如果對照之前榭蒂秘書長對法務部『忽略應該「依國際法行政」』的指控,不禁令人懷疑,像國際特赦組織之類的國際人權組織,是否因為收到了偏頗的資訊,所以對法務部及政府產生了錯誤的印象?
 

廢死聯盟一直告訴我們,台灣目前仍有七成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是因為受到媒體個案式的操弄,以及接收資訊不完全所引起。
 
但我們是否能反過來懷疑:廢死聯盟也一直用不完整的資訊,來『餵養』(請原諒我用這個詞彙)國際人權團體,做為自己訴求的後盾?

以廢死聯盟林執行長在3月28日,於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參加『死刑及處決報告 2010』記者招待會的發言稿而言,通篇並沒提到台灣之所以重啟死刑的原因,十名死刑犯之所以判決死刑的原因,以及去年被害者保護開始受到重視的情況。

那麼,裡面有些什麼呢?

『去年年初,立委吳育昇開始要求前法務部長重啟死刑,這一點引發了重大的公共爭議。很快的,要求重啟死刑的民意開始高漲。』
 

『很多人並不知道,台灣已經停止執行死刑四年,他們認為政府欺騙了他們;即使是很多立法者也表示他們不知道,而認為司法部欺騙了他們。』

但是在2004年開始的停止死刑,其實並不是一項經過民意溝通下的『政策』,而是繫於法務部長一人的『行動』,如果真的已經落實為政策,就不會有2006年『驚險搶救鍾德樹』的事件。

在這種前提下,民意之所以覺得受欺騙,並不是受到政客操弄,而是必然的結果。就像電信業者在以各種名目多收費用被揭穿後,總不能硬著頭皮和憤怒的用戶說:『這些名目都是早就有的政策,你們只是受到政客操弄』而已。

就這些而已嗎?不,下面還有。

『2010年我們要求大法官會議,審議憲法在死刑方面的幾個問題,但是大法官決定不審理這個問題,相反的,他們退回我們的釋憲申請。』

但是事實上,大法官在1358次不受理決議文中,清楚說明了不受理釋憲申請的原因。林執行長的發言,言下之意似乎是『大法官連看都不看,直接退回』的意思。與實際大法官會議的回應,有相當大的出入。

『根據公約第6條第4款,判處死刑者,有權申請減刑或赦免。在台灣,我們有法律授予這項權利。但實際上它不存在。』
 

『我們於 2009年幫助44名台灣的死刑犯申請減刑,但從未得到政府的回應。』

如果廢死聯盟的呼籲,從未得到政府的回應,為什麼到今年為止執行的死刑犯,都經過至少一道的更審程序?甚至於今年三月執行的六人,還經過檢察官重新檢視案卷,確定無法外開恩之處才執行?

林執行長的發言通篇看來,幾乎是將廢死聯盟塑造成烈士,對抗邪惡、顢頇的政府及政客。
 
國際人權團體在收到這顆『炸彈』之後,會做出什麼回應,相信大家心裡都很清楚。

去年五月份法務部重啟死刑時,廢死聯盟曾經攻擊曾部長:『勇伯,您要一次提領,還是要領月退?或者是把這筆人頭資金暫放在看守所裡,作為活期存款,當您的老闆民調下滑時,就殺幾個死刑犯來轉移注意力?』

但是即使面對民意不斷下滑,法務部並沒有如廢死聯盟所言『殺幾個死刑犯來轉移注意力』。

相反的,為了配合政府廢除死刑的既定目標,法務部不僅干冒民意反彈,推展修復式正義,甚至在今年還將廢死聯盟延為座上賓,召開研討會以凝聚民間團體共識。
 
但是換來的,卻是這等回應(而且相隔還不到三天)。不知曾部長做何感想?

鄙意以為,法務部應該儘速推展死刑政策的透明化。加強和國際人權團體的溝通。
 

我們認同廢除死刑,是未來普世人權的趨勢。
 
但是我們所需要的,是真正從司法改革著手的『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而不是以煽動國際媒體及透過行政操作,來停止死刑的『四十二烈士應援團』。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現代漢語詞典解釋

"烈士"者,為正義事業而犧牲、為別人生命財產而自願犧牲自己生命的人。


是否該正名為『死刑犯應援團』?

方郁齊 提到...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的質疑,其實也是目前大部份民眾想問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的問題。

敬祝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