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 星期一

是「社會關係」的修復?還是吃人的禮教? - 回應陳主任玉珊『從修復式正義談死刑的廢除』

玉山神學院宗教系系主任陳玉珊主任於三月十八日,在修復式正義連線官方網站發表『從修復式正義談死刑的廢除』一文。文中除了解釋修復式正義的起源、理論基礎及做法外,也主張以修復式正義做為赦免、甚至廢除死刑的開端:

『因此,當死刑否定了罪犯悔改與復歸的可能時,政府固然不能要求受害者原諒,但卻應出於慈悲,保全罪犯同被害者及其社會復和的可能性。用哲的話來說,刑罰之所以是修復的,而非毀滅的,關鍵在於刑罰是處在愛與社群關係中的,「刑罰伴隨著契約的更新。這意味著刑罰仍可以被視為是公正的、應得的。但它同時是開放的,讓最終的復合與修復是可能的,而不是永遠的異化。」』

『倘若修復式正義的確是正反雙方最大的公約數的話,在論理上澄清修復式正義無論是在價值理念上或司法實務上,對在有其他替代措施的情況下堅持非死刑不可的主張,皆抱持反對的立場,或許,現階段台灣對死刑存廢的口水戰,可以休矣。』

陳主任玉珊『從修復式正義談死刑的廢除』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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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陳主任認為:『刑求拷問的全面廢除,原因很多,但可以確定的是,靠的絕不是民意,而是法學菁英諸如費爾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之流,推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才有以致之。』

但鄙意以為改革必須建立在社會大眾的支持上,透過社會各群體的辯論及衝擊,才能成為全體認同的共同價值。例如法國大革命,中國的辛亥革命,美國的獨立運動、廢奴運動、種族平等運動等,都是在訴諸民意考驗,獲得支持後,才成為改變時代的力量。如陳主任所指的費爾巴哈等人也是如此,決非光靠一二菁英所能成事。

其次,陳主任提到:『死刑之於當前的台灣,在相當程度上,類似於刑求之於十八世紀的巴伐利亞。』

但誠如陳主任在文首所言:『刑求是一極為危險與欺瞞的手段。』,將一個「危險與欺瞞的手段。」和需要經過多級審判,層層審核的死刑相較,兩者似乎是不相等的。

如果陳主任認為兩者可以等量齊觀,這是否代表鄙人可以照辨煮碗,將目前廢死人士的主張,和中世紀時羅馬教廷頒發贖罪券的行為視為同等。大膽斷言:『廢除死刑之於當前的台灣,在相當程度上,類似於頒發贖罪券之於中世紀的歐洲。』

反正都是赦免罪人,差距很大嗎?別忘了,當時羅馬教廷的理由也很冠冕堂皇:

『上帝不希望殺死罪人,而是希望他們活著 - 並付出代價。』

『當你為某個煉靈捐獻的銀錢投進捐獻箱,發出叮噹一響時,他就從煉獄中應聲而出。』


接著,陳主任認為目前反對廢除死刑的理論中,違反了邏輯學的滑坡謬誤:

『「說帖三」則警告,台灣學美國採取終身監禁制是不可行的作法,一旦廢除死刑後,社會上就會出現一批「廢除終身監禁推動聯盟」的人,到時候,壞人就會被放出來,不知道還會有多少無辜者喪生。

這是典型的滑坡論證,認為a事件的發生會導致b事件的發生,而b事件的發生又會使得c事件發生,最後,事情的演變就會一發不可收拾。問題是,滑坡論證看似講理,卻往往提不出從一者的發生必定會導至另一者發生的合理依據,因而其訴諸的常是大眾情緒性的恐慌與非理性的聯想。』


正如陳主任所言,滑坡謬誤之所以在邏輯學上站不住腳,是因為『提不出從一者的發生必定會導至另一者發生的合理依據』。

但事實上,除了廢除死刑外,廢除終身監禁的確也是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的目標之一。


很多人都聽過廢死聯盟主張以『終身監禁』做為死刑的替代方案。

不過呢,在廢死聯盟的『怕死特派員 - 台灣替代死刑研究報告』中卻寫道:

『依據各國的研究發現,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因為違反刑法、監獄再社會化的教育功能、會使犯人自暴自棄,放棄向上自新的機會,同時會增加管教的困難,甚至導致管教機關以暴制暴的惡性。』

『有開釋條件的有期徒刑』才是廢死聯盟真正的死刑替代方案。不是終身監禁。

在這個前提下,陳主任要將『一旦廢除死刑後,社會上就會出現一批「廢除終身監禁推動聯盟」的人,到時候,壞人就會被放出來,不知道還會有多少無辜者喪生。』用『滑坡謬誤』一詞輕輕帶過,鄙意以為是站不住腳的。

另外,陳主任質疑『為什麼其他國家有替代死刑的作法,而且犯罪率也沒有因而上升』。

關於這點,鄙人認為陳主任應該沒有看過這些例子:
  • 菲律賓在前兩次廢除及暫停死刑後,國內的犯罪率都明顯上升。甚至在2006年廢除死刑後不到一年,犯罪率就從2006年的每十萬人81.9件,飆升到2007年的每十萬人115.6件;指標性犯罪率也從2006年的每十萬人47.8件,飆升到2007年的每十萬人65.5件。 
  • 除了上述的統計數字外,由於允許私人擁有槍枝,菲律賓是世界上槍枝犯罪率最高的十個國家之一,國內流通非法槍枝的數量,甚至超過軍警持有的槍械總和。
  • 在廢除死刑之後,菲律賓的綁架案件不減反增,除了案件數增加,犯案模式也從早期以華人富商為主的預謀行動,擴大為以韓國、日本與歐美觀光客為對象的隨機犯罪。
  • 南非在1997年廢除死刑後,由於缺少執法和司法體系的配套,加上法律對犯罪者權益的過度保護,犯罪率始終居高不下。目前南非平均每年發生謀殺2.1萬件,強制性交5萬件,入室搶劫30萬件。聯合國在1998至2000年進行的調查指出,南非是世界上性暴力犯罪率最高的地區,受害者甚至包括嬰兒及幼童。
  • 英國國會自1969年廢除死刑後,謀殺案發生由1969年的每百萬人6.8件開始暴升,至2002年的每百萬人17.9件達到高峰,至2009年雖然已降至每百萬人11.3件,但仍然高於1969年廢除死刑時的水準。
在修復式正義之所以能推動廢除死刑的理論依據上,陳主任提出了三個理論:關係正義理論、衝突解決理論、和緣自女性主義的關懷理論。

在關係正義理論部份,陳主任認為:

『關係正義把焦點從個人轉向關係,犯罪於是被理解為是關係的破裂,即便加害者與受害人並不互相認識,但就他們都是社會成員的一份子,都由法律秩序來引導並規範彼此的社會互動、信任與期待來說,關係是存在的。』

『犯罪因而常常起源於家庭與社群關係的薄弱,以致於反社會感受轉變成為犯罪行為。』


但是陳主任的理論,似乎無法解釋近年來無差別殺人之類的臨時起意犯罪。

或許加害人的動機是起源於家庭與社群關係的薄弱,但被害人之所以遇害,僅僅只是當時在那裡而已。

什麼?您認為被害者家屬不能接受?別擔心,更無法讓人接受的在後面。

在衝突解決理論中,陳主任認為:

『衝突不完全是負面的事物,衝突的確在某些時候會造成個人及社會的損傷,但它同時也是一種資產,衝突可以突顯問題所在,進而帶來新的行動或參與,最終帶來改變。』

如果根據這個理論,被害者之所以遇害,其背後原來是為了:『突顯問題所在,進而帶來新的行動或參與,最終帶來改變。』

聽起來真像動物實驗用的白老鼠。

最後在緣自於女性主義的關懷倫理中,陳主任主張:

『法律之於公民,就如同父母之於子女一般,關懷子女的父母會如何處置違犯家規的子女,可以提供我們一些線索,知道國家的法律該如何處置罪犯。父母不會縱容暴力,不會容許其餘的子女一再受傷害,因而並不排斥具有一般嚇阻效益的處罰措施,但這是在一種修復式的、復歸的脈胳下來採行的。這就是說,當有傷害發生時, 父母更會檢視其過去的行為,以及既有的家庭關係,來反省自己或其他的孩子是否或多或少造成傷害事件的發生。他們會把這樣的事情當作是家庭的問題,而非那個孩子個人的問題,並且不會將那個孩子當作是「替罪羊」(scapegoat)』

在這裡,陳主任提到了一個名詞:『替罪羊』(scapegoat)。

如果依照字面上的解釋,『替罪羊』的原意應該是『代人受過』,也就是承擔非其犯下的罪過。這個詞是否適用在確定經公正審判確定有罪的罪犯身上,似乎值得商榷。尤其有些神話學家將『替罪羊』視為透過自我犠牲,帶領各民族自我成長的英雄(例如耶穌基督)。在這個前提下,用這個字就更應慎重。

但是在歷史上,的確會有人會因為死刑犯所犯下的罪,而將死刑犯視為替罪羊加以宣揚。

最典型的例子,是極右派的納粹份子及日本軍國主義份子。

如果根據陳主任的理論,修復式正義應該如其文中所言:

『刑罰必須能夠帶來加害者的復歸社會,藉由他為過去犯行的補贖,以促進加害者與被害者的復和。在這樣的理解下,罪行不單單意味著生命財產的受侵害,更具有象徵與表達的意涵,即輕視法律的存在及其受害者的尊嚴與價值。刑罰,在這裡,具有某種必要性,是達到其補贖、復和所必經的過程。加害者必須採取特定的步驟來修補破裂的關係,無論是對受害者或是社群,物質的補償是其中之一,象徵性的補償也是其中的一環。』

但坦白說,如果就被害者家屬的觀點,我無法從陳主任的文中感受到一絲絲暖意。

因為通篇都是站在學術菁英至高無上的頂點,為加害者辯白的巧飾之詞。
像是:

『犯罪因而常常起源於家庭與社群關係的薄弱,以致於反社會感受轉變成為犯罪行為。對缺乏關係網絡的個人,刑罰往往無法達到道德教育的效果,即便死刑的恫嚇都無法產生效用。』

『衝突不完全是負面的事物,衝突的確在某些時候會造成個人及社會的損傷,但它同時也是一種資產,衝突可以突顯問題所在,進而帶來新的行動或參與,最終帶來改變。』

『關懷子女的父母會如何處置違犯家規的子女,可以提供我們一些線索,知道國家的法律該如何處置罪犯。』


因為他犯的罪是社會的錯,所以社會要寬容待他。那被害者呢?

以前只要國家加強被害者補償制度,被害者和其家屬或許能夠儘快從傷害情境中抽離,回復正規。

但是在修復式正義的框架之下,被害者必須再一次面對加害者,在第三者的主導下和加害者一起成為『說服』、『對話』、『協調』的對象。

對某些被害者而言,這個過程是不折不扣的二度傷害。

什麼?您有意見?對不起,我的理論都是根據嚴謹的學理推導而來,就算您喊得再大聲,充其量只是『素樸的民意』,對了,還有『暴民正義』。

我在文中隱約嗅到了這個訊息。

雖然正如文中所言,『修復式正義』強調的是『「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除案件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獲得尊重外,所有涉利之個人、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

但是在只強調加害者的社會責任,要求整個社會必須以最大的包容接受加害者時,對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這是否會成為另一個由公權力強迫你必須實行的道德規範,如同宋代『人死事小,失節事大』般的吃人禮教?


在最後,陳主任提到:

『死刑爭議不能訴諸素樸的民意作為最終的依據。哲學家蘇格拉底死於雅典的一場訴諸民意的審判,讓後起的哲學人罕有會混淆「論理的正當性」與「民意的支持度」 的。因此,即便在一個所謂民主的時代,素樸的民意絕非判斷死刑存廢與否的正當性依據,否則就同詹姆士.惠特曼(James Whitman)在反對羞恥刑所提到的「暴民正義」,沒有太大的差別。那要知識份子與專業何用?』

言下之意,死刑存廢的問題必須交由所謂的『菁英份子』決定,一般『素樸的民意』無權置喙。

就像王安石變法時,宋神宗告訴當時的樞密使文彥博,民眾都支持變法時,文彥博的回答:

『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

陛下,你是用士大夫統治國家?還是由小老百姓統治國家?

在一個號稱『為民所治,為民所有,為民所享』的社會做此主張,鄙意以為,是大開民主的倒車。

覺得我講得太嚴重?OK,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由於路德教派服從權威、刻苦克己教義的薰陶,勤勞和服從一直是德國人的傳統美德(蘇聯人就曾經嘲笑德國人要進車站暴動前,會先到售票口排隊買票)。加上十九世紀尼采超人說的影響,使得當時的德國社會一直主張將社會中個人的意見和存在感壓到最低限度,而將國家大部份的權力留給能夠重造神聖羅馬帝國榮光的『菁英份子』。

如果光就這些『菁英份子』所做的事,而不論其善惡,當時的德國人的確等到了。

一個是引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德皇威廉;

另一個,是引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阿道夫.希特勒。


這兩位『菁英份子』給德國帶來了什麼,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不勞鄙人贅述。

透過不同的團體激盪意見,原本就是民主社會運作及自我修正的動力。如果將此一過程視為『暴民正義』,而主張要將決定權限縮至少數的『菁英份子』手中。是否代表我們的民主制度要倒退到16世紀時威尼斯共和國的程度,只有少數經過刻意篩選的菁英份子才有資格參與民主,將其他民眾視為無知無識牲畜的「牧民」時代?

又及:

對了,陳主任在文章的結尾,還幽默的加上了一個小標題:

『期待值得尊敬的對手』

雖然廢死聯盟每天都這麼講。但坦白說,鄙人不知道『廢死聯盟值得尊敬的對手』這個頭銜到底有什麼用?

套句討論區上常見的問題:『這是什麼東西,可以吃嗎?』

還是只要到加油站亮出這個名號,加油就可以打五折,還附贈礦泉水和衛生紙?

但就以往的記錄來看,當廢死聯盟覺得你可以談時,他們的說法是:

『或許在死刑存廢的議題上,目前還不能與絕大多數的民眾有共識,但是我們相信只要持續的對話、溝通,就能讓大家瞭解死刑的真面目,進一步廢除死刑。』

『藉由各式各樣的對話,我相信民意的轉變會越來越快,我對公民社會有信心。』


但只要廢死聯盟知道你是『有著花崗岩腦袋』的支持死刑份子,他們的說法就變成:

『勇伯,您要一次提領,還是要領月退?或者是把這筆人頭資金暫放在看守所裡,作為活期存款,當您的老闆民調下滑時,就殺幾個死刑犯來轉移注意力?』

『非常保守、冷漠、滿口傳統的仁義道德、極不尊重人權、嗜血、非理性的次等國家。』

『無知反智,昧於人類社會人道文明發展趨勢。』


由上面的對照看來,『廢死聯盟值得尊敬的對手』這個頭銜,恐怕比歷史上著名的『秦晉之好』還要虛無、反諷和變幻不定。

僅管廢死聯盟和陳主任口口聲聲要『期待值得尊敬的對手』,但鄙意以為,還是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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