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當法律人士告訴你不要守法時 Part. 2 - 回應趙鎮宇先生『【明日你來吠】5/6 「刁民上法院」座談』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於五月六日舉辦『刁民上法院 - 社會運動與法律研討會』活動,邀集五位『具有批判意識』的社運人士,分享他們各自對『社會運動與法律的關聯』的看法。

根據楊鎮宇先生在會後介紹文章的說法,這個研討會的目的在:

『面對繁複的法律文字,採用「刁民」立場有個好處,簡單的說是「鑽法律漏洞」,但整體來說就是「不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的心態,有助於你我更認識法律。』

『上述兩種看法律的角度,都不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的存在,也不是無可奈何的忍受,而是,從「人/制度」的互動過程來理解,並且積極、理性的考量,什麼方法比較可能改變既有制度(包括司法制度),這是「理性的衝撞」。所以丟牛糞做為一種抗議手段,就不只是洩憤了,還有著改變工會法修法方向的理性思量。


不過,制度裡頭的「人」如何自處,是順從還是反抗,是幫凶還是無辜的旁觀者,則成了每個人在每個當下的重要抉擇。周佳君在獄中的獄友多半是社會底層討生活的人,她的分享讓我印象深刻,每個「罪」的背後,都是個活生生的人。』


楊鎮宇先生『【明日你來吠】5/6 「刁民上法院」座談』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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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鄙人記得沒錯,差不多在一個月以前,廢死聯盟才大張旗鼓,大肆揵伐政府未實行兩公約,還指責政府『沒有誠意、沒有說實話也沒有看懂兩公約』

言下之意似乎是:政府一定要完全遵照兩公約的條文,當做金科玉律。否則就是:『和中共堅持以黨治國,輕忽法治和人權,在本質上又有多大的差別?』(瞿海源教授語)

然後還不到一個月,廢死聯盟就告訴我們:要抱著『不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的心態。

如果根據廢死聯盟的邏輯,是否告訴全國民眾:可以不必將兩公約視為理所當然(拜託,我們的簽署書送到聯合國還被人家退回耶,為什麼要施行)?

或者更過分的說:可以不必將無罪推定視為理所當然?


或者更進一步:可以不必將死刑犯的更審權、終審辯護權視為理所當然?


『不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說穿了,是否只是一種:『法律對我有利,我才要遵守;對我不利,就可以不視為理所當然』的便宜心態?


如果這樣子的話,這是否代表廢死聯盟過去要求政府必須守法的訴求,不是是糊弄全國民眾的藉口?


如果這樣子的話,當以後廢死聯盟再疾呼政府要遵守兩公約、遵守無罪推定時,我們是否還要相信他們?


因為這個組織曾經告訴我們:要抱著『不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的心態。


對,你沒聽錯,要抱著『不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的心態。

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法治』的定義是:

『法治 (英語:rule of law),是指一個法律信念,在某一社會中,法律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不單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機構的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賦與一個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輕慢。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摘自維基百科)

『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

這段定義並沒有提到,可以『不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


鄙意以為在法治社會中,如果社運人士要為弱勢發聲,應該要教導社會大眾瞭解法律,善用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提出法律不適用的理由,擬定修法說帖。或許會比用像『不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之類自作聰明的巧門,作為製造衝突的藉口,要更符合社會大眾的期許和重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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