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背景下,當時猶太人為建國所建立的各種組織是否會伸出援手,成為國際社會所關心的焦點。
關於這一點,1943年2月18日,錫安運動者Izaak Greenbaum,猶太代辦處營救委員會(Jewish Agency Rescue Committee)領導人,在錫安運動執行委員會上發表演講時,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
『如果有人問我,是否能讓猶太聯合募捐協會(United Jewish Appeal)捐錢拯救猶太人,我會說,不,而且會說兩次,不可能。』
『一頭巴勒斯坦的母牛比全波蘭的猶太人都值錢(One Cow in Palestine is worth more than all the Jews in Poland)。』
在Izaak Greenbaum發表演講後兩個月,納粹親衛隊頭子海因里希.希姆萊為了向即將過生日的希特勒輸誠,選擇華沙的猶太人區做為他送給『元首』的賀禮。他下令廢除華沙的猶太人區,命令部下以優勢兵力掃蕩整個區域,殺光所有的猶太人。當地居民靠著封閉地形頑抗了將近一個月,結果猶太人付出了超過一萬三千人的生命,另外還有三十萬人被送到死亡營進行集體絕滅。華沙猶太人區從此成為歷史名詞。
如果當時Izaak Greenbaum轉個念頭,是否華沙數十萬猶太人會有不一樣的未來?
這個故事,和今天我們要分享的話題有什麼關係?
刑事被告在第三審沒有強制辯護權,一直是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質疑司法體系未善盡維持公平審判之責,甚至有違憲疑慮的論點。今年3月20日,司法院為了讓被告獲得更完整的辯護保障,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規定重罪被告上訴三審,但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時,法院將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代為撰寫上訴理由或辯護,否則不能判決。
聯合報3月20日報導『重罪上訴三審 須有律師才能審』原文連結
(請先點選連結,閱讀原文後,再繼續閱讀)
扣掉司法改革的意義不說,廢死聯盟爭取多年,終於盼到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的修正,對聯盟而言,的確是一劑強心針。
但是,廢死聯盟的回應,卻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
在司法院宣布修正案之後。顧立雄律師、蘇孝倫律師在21日的蘋果日報發表『功虧一簣的強制辯護 抱殘守缺的憲法法院』一文。文中只是為了避免大法官以『法律已經修正,無解釋必要之類』理由,否決目前五十六位死刑犯的釋憲案,而主張暫緩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
『就在此際,司法院為因應兩公約在國內施行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其立法說明開宗明義表示,強制辯護應不分審級一體適用,雖未承認此乃《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當然,但實際上已經是推翻了大法官先前的說法。放大而言,此一修法草案固然值得肯定,但我們不能就因此而放棄了個案的正義,還記得前面提到的那些曾被決議不受理,再次叩關卻迄今未獲大法官垂詢的案子嗎?我們擔心,大法官們打算將這個燙手山芋擱著,靜待修法通過之後,以法律已經修正,無解釋必要之類理由再次作成不受理決議,如此一來,這些個案就永遠失去了原本應該獲得的救濟機會!
如果《憲法》沒有辦法保護每一個人,那就一個人也保護不了。我們在此只能深切期盼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們,盡快受理上開釋憲聲請並負責地作出《憲法》解釋,而非以程序上的巧門規避人民託付之天職;同時要求最高法院在大法官解釋作成之前,應為未選任辯護人之強制辯護案件選任律師或指派公設辯護人,避免個案不正義的情形重演;最後,也呼籲立法者在大法官一肩擔起其釋憲責任之前,暫緩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因為國會應該是展現人民意志的場域,而非大法官的方便法門。』
顧立雄律師、蘇孝倫律師『功虧一簣的強制辯護 抱殘守缺的憲法法院』原文連結
(請先點選連結,閱讀原文後,再繼續閱讀)
鄙意以為,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應該是指以法令『限制』其權利,而非一定要強制其執行權利。比方說,如果法律規定某些人不能聘任辯護人,就是違憲。
如果根據廢死聯盟的說法,那憲法也保障人民有罷免權,是否代表人民一生中必須找一個倒霉的民意代表,做為他行使『權利』的對象,否則就是違憲?
如果根據廢死聯盟的說法,那憲法也保障人民有罷免權,是否代表人民一生中必須找一個倒霉的民意代表,做為他行使『權利』的對象,否則就是違憲?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受惠的將是目前在審判過程中所有的被告及當事人。
但是廢死聯盟只是為了顧慮目前等待執行中56名死刑犯的釋憲案,竟然要求『暫緩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鄙意以為,這代表了兩個意義。
首先,儘管口口聲聲要改革審判制度,但廢死聯盟根本沒有透過司法改革廢除死刑的企圖,仍然停留在『五十六烈士應援團』階段,透過權謀算計等諸段手段為死刑犯延命的程度。
其次,在廢死聯盟的天平上,目前在全國審判體系徘徊的被告,他們的價值,遠不如目前等待執行的56名死刑犯,和1943年時Izaak Greenbaum的心態並沒有兩樣:
『一頭巴勒斯坦的母牛比全波蘭的猶太人都值錢。』
甚至於,或許這56名死刑犯的生死,也不在廢死聯盟的考量範圍。因為文中提到:
『司法院為因應兩公約在國內施行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其立法說明開宗明義表示,強制辯護應不分審級一體適用,雖未承認此乃《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當然,但實際上已經是推翻了大法官先前的說法。』
『也呼籲立法者在大法官一肩擔起其釋憲責任之前,暫緩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因為國會應該是展現人民意志的場域,而非大法官的方便法門。』
言下之意似乎是,廢死聯盟只是要證明大法官是『錯』的,找個搧大法官耳光,跟大法官爭輸贏、搏面子的工具,暫緩修法不外是為了可以『保存罪證』,到時候罪證確鑿,甩耳光可以甩得比較過癮。
就像鄭智化『面子問題』的歌詞中所說:
『為了一點虛榮爭得你死我活
一擲千金不皺眉頭面不改色
人前人後高高低低比來比去
到頭來只是為了 面子問題』
而這樣的團體,居然還能道貌岸然的要求全國百姓支持停止死刑,『跟社會大眾對話,讓他們安心。』
呃......
10 則留言:
版主您好,您在寫重點時所用的紅色文字不太好閱讀,除了紅色本身很顯眼,它和背景色又太像。像是另一個黃色字體就讀得很舒適。
To sginkgo: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感謝您的建議,我調整了一下重點部份的配色,請您看看是否可以。
敬祝萬事如意。
致版主:
上開兩篇文章之前已讀過,在您的建議下仔細再閱讀一次,以下為個人淺見,請您參考。
首先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其特性本即以「不論被告意願」為前提。憲法授權刑事訴訟法強制替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規定,是憲法"保護"此類被告訴訟權之方式,此方式顯然與大多數人民得自由選擇行使與否之權利,譬如罷免權,迥然不同,故二者間難以類比,此亦為顧律師文章中批判大法官不受理理由中錯誤之處。
再者,以本文標題「母牛財產權 v. 波蘭人生命權」,對比「死刑犯生命權 v. 被告之訴訟權」,基於生命遭剝奪後之不可逆性,財產權或訴訟權均應小於生命權,因此個人認為優先保障生命權,並未陷於「一頭巴勒斯坦的母牛比全波蘭的猶太人都值錢。」之謬誤。
末者,顧律師文章中指出,民間團體為個案提出之釋憲申請石沉大海,相較於版主認為此文係「找個搧大法官耳光,跟大法官爭輸贏、搏面子的工具」,個人認為反而比較貼近逼迫大法官盡速依法釋憲之舉。
申請釋憲既係憲法位階之救濟管道,大法官壓案不處理難道不是另一種剝奪人民訴訟權之違法行為?若未來刑訴388條修正,大法官對於此類案件逕以無解釋必要不受理,又豈非大法官嚴重怠職?個案憲法位階之救濟權被完全剝奪,又還有誰能作如何補救?大法官單純擱置案件不為解釋,不論申請釋憲標的是財產、自由或生命,均於法不容。至於本文申請釋憲個案為死刑案件,以目前死刑恢復執行之現狀,以及上述生命遭剝奪後之不可逆性,個人認為顧律師文章對大法官壓案之批判,並無不妥之處。
以上淺見,請版主卓參。
敬致匿名網友:
感謝君之回應,關於君對拙文之疑義,鄙人回覆如下。
首先,君認為『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其特性本即以「不論被告意願」為前提。憲法授權刑事訴訟法強制替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規定,是憲法"保護"此類被告訴訟權之方式。』
然若將強制辯護權解釋為『以「不論被告意願」為前提,強制替被告選任辯護人』,因恐有司法機關運用強制辯護權,透過強制選任辯護人要求被告認罪之風險,反有違憲法及兩公約保障公平審判及尊重人權之原意,故鄙意以為強制辯護仍應以被告之意旨為主要依據,大法官之解釋,並未違背憲法及兩公約之立法精神。
其次,君以為本文之標題『以生命權和訴訟權相比,優先保障生命權,並未陷於「一頭巴勒斯坦的母牛比全波蘭的猶太人都值錢。」之謬誤。』
然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修正案,受惠者不僅為遭判自由刑及財產刑之被告,也包括在二審獲判死刑,等待三審之被告,難道渠等之生命權,尚不如目前受廢死聯盟眷顧之56名死刑犯乎?甚至進一步言,目前等待執行死刑之56名死刑犯除釋憲外,無論重審及非常上訴,亦有可能因為該法條之修正而受惠,若廢死聯盟只因一時之意氣,造成修正案之延誤,是否反而錯失為其爭取延命之機會?
再則,或許顧大律師之原意,確為逼迫大法官盡速依法釋憲,但若以目前全國司法體系被告之公正審判機會為質,即使訴求再冠冕堂皇,但其行徑與裹脅人質者何異?另君文中指稱『大法官壓案不處理』,『大法官對於此類案件逕以無解釋必要不受理』云云,鄙人去年因有機會,得以檢視大法官過去被廢死聯盟及其支持者稱為『貓不抓老鼠』,『失職』之不受理決議文,對廢死聯盟所提釋憲案之諸多疑點皆有解釋,甚至包括各法官之不同意見,與廢死聯盟之說法似有差異,建議君可至司法部大法官網站查詢不受理決議全文,與廢死聯盟之見解相互對照,或許會有更深一步之認識。
以上僅為個人意見,若有冒犯,尚祈見諒為荷。
敬祝萬事如意。
感謝版主仔細回覆,除第三大段關於釋字 v. 廢死聯盟之部分細節個人並不清楚,無法亦不適合回覆外,就前兩點再加以說明:
一、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角色仍等同於一般辯護人,立於對抗檢察官,加上法院形成一般訴訟三角關係,其職責亦單純為被告辯護。所謂不論被告意願係指縱被告「基於任何考量而不願意聘請律師」,法院於案件進行中仍須為被告選派辯護人。至於被告拒絕承認犯罪情形,法院選派辯護人既與一般律師無異,當然仍須依被告主觀意思為其辯護。
二、刑訴388條修正案,受惠者確實包括在二審獲判死刑,等待三審翻案之被告,然此類被告與版主所提56人之差別,在於該56人死刑判決已確定,在台灣仍有隨時被執行之危險。個人絕非認為相對多數之三審被告受強制辯護保護訴訟權利不重要、不值得關注,然既然目前討論之生命法益確實有其急迫性,區分二者重要性以決定處理順序即顯有必要。
最後其實感謝(針對此議題立場應與我相反)之版主願意花時間回應並交流想法。至於上述關於釋字及廢死聯盟說法之部分,若版主願意,請再提供您之前的哪些文章以供拜讀,謝謝。
版主您好,謝謝費心。我覺得現在看起來很清晰了。之前您所使用的鮮紅色字體部份,若換成淡紅色(您的標題、大名未點選時所用的色)看起來如何?因為現在的「原文連結」字體也是一種黃色,所以我猜可否能與之區別?但因我也無法估計...
謝謝您調整顏色,我想依您的喜好即可。在下讀完了您所有的文章,深受啟發。
敬致匿名網友:
感謝君之回應,關於君之疑義,鄙人回覆如下。
首先,君認為『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角色仍等同於一般辯護人,立於對抗檢察官,加上法院形成一般訴訟三角關係,其職責亦單純為被告辯護。所謂不論被告意願係指縱被告「基於任何考量而不願意聘請律師」,法院於案件進行中仍須為被告選派辯護人。至於被告拒絕承認犯罪情形,法院選派辯護人既與一般律師無異,當然仍須依被告主觀意思為其辯護。』
就現有審判制度觀之,君之主張確為目前審判制度之設計。但以美國而言,約十年前死刑犯申請上訴案件中,最常見理由之一為:『前審辯護律師未善盡辯護責任』。其出現頻率甚至令某些律師公會內有戲言曰:是否能請公會如同製造業制訂一SOP表,以供會員律師接案時照表操課,以防止再發生以上開理由要求上訴之情形?
此一情況之發生,確因辯護律師未善盡辯護責任?抑或是單純為委託人延命之辯護策略?其實情鄙人不得而知,亦不敢妄加揣測。但由此例或可得知,在實務上法庭辯護權之行使,或者仍需以當事人之意向為準繩,單純的強制辯護權,實務上仍有許多值得斟酌之處。
其次,君認為『該56人死刑判決已確定,在台灣仍有隨時被執行之危險。』,因此『既然目前討論之生命法益確實有其急迫性,區分二者重要性以決定處理順序即顯有必要。』
然就過去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之為死刑犯爭取延緩執行記錄而言,除釋憲外另可申請再審,並非釋憲僅為唯一手段,是故顧大律師以暫緩修法要求大法官儘速釋憲,事實上或許並不如顧大律師在文中所稱具有急迫性。
但就另一角度而言,立法院受會期限制造成修法程度遲緩,且常因利益團體之互相妥協,使修法結果往往與原意大相逕庭,相信君亦有所耳聞。若因廢死聯盟杯葛導致修法案無法及時排入議程,則待法案排入下次議程以至修法完成,不知何年何月,對因延遲修法,三審定讞之死刑犯而言,是否能視為其需求不具急迫性?
最後,關於君所提到大法官不受理決議文的部份,最近一次為民國99年,第1358次不受理決議之第一及第二案(連結),當時廢死聯盟對該決議之說法,引用張娟芬小姐在『司法虛無主義』一文所言:
『這不是「司法極簡主義」,而是一則狗不看門、貓不抓老鼠的失職演出。』
言下之意似乎大法官不說明理由,逕自擲回釋憲案。然君可閱讀大法官之不受理決議文中,對廢死聯盟所提各點皆有解釋。另外對於該點,鄙人另有拙文『大法官說了什麼? - 回應張娟芬小姐『大法官的「司法虛無主義」』,一併請君卓參。
以上僅為鄙人見解,如有冒犯,尚祈見諒。並請寬宥鄙人延至今日回覆之過。
敬祝萬事如意。
To sginkgo: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並請原諒鄙人拖了這麼久才回覆。
感謝您的建議,鄙人調了一下文章的配色,不過,嗯...希望看起來還可以。
感謝您對拙文的過譽,希望以後能常見到您,如果還有意見,請不用客氣,煩請一併告知。
敬祝萬事如意。
在這個背景下,當時猶太人為建國所建立的各種組織是否會伸出援手,成為國際社會所關心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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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鬧了了哪有很關心阿,當時的國際社會最關心的是如何快速獲的勝利,猶太人的死活他們才不關心呢。
關於這點很多討論大屠殺的書籍都有提到。
To 仔仔: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提出的問題,重看一次文章後,當時我寫的是:
『當時猶太人為建國所建立的各種組織是否會伸出援手,成為國際社會所關心的焦點。』
這句話指的是:當時列強注意的是猶太人是不是能『自己救自己』,而不是他們真的把拯救猶太人列為重點。和您的說法並沒有衝突。
另外附帶一下寫這篇文章時的參考書目,供您參考:
※詹姆斯.羅《逃到上海的猶太人》,絲路出版。
※黛安.艾克曼(Diane Ackerman)《園長夫人(The Zookeeper’s Wife: A War Story)》,時報出版。
敬祝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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