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林欣怡執行長和吳佳臻小姐,於七月二十五日發表『約旦行報導』一文,記述今年六月參加在約旦舉行的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大會。文中除了記述大會見聞外,也探討了台灣廢除死刑上的一些問題。
吳佳臻小姐、林欣怡執行長『約旦行報導』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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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文中提到:
『在台灣如果談到維持死刑,一定會拿美國當作例子,但卻很少人知道,美國在50個州當中,已經有17個州廢除死刑,同時還維持死刑執行的州大約十個上下,大部份的州已經停止執行死刑。今年11月,加州民眾也要公投決定是否廢除死刑,若成功的話就是第18個廢死的州。』
但是根據資料,美國自從1976年以來,一直執行死刑的州還有三十一個,和林執行長所說的『十個上下』似乎有很大的出入。
維基百科『美國執行死刑地圖』連結
(橘紅色的,是自1976年以來,一直執行死刑的州)
另外誠如林執行長所言,美國是用『公投』決定是否廢除死刑。根據維基百科對『公投』的定義:
『公民投票(又稱複決、全民公決)是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簡稱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制的體現。』
換句話說,美國的廢除死刑,是在取得多數民意認同下,透過民主的表決及修法程序進行。
和台灣動輒以更審、搶救死刑犯、對政府的修法提案棄如敝屣,視若無睹,只是透過國際人權團體和黨外政治團體不斷施壓,逼迫政府一定要馬上、立刻、即時停止執行死刑,不然就是『專制』、『獨裁』、『沒有誠意』、『原地踏步』、『不說實話』,而對於佔大多數的反對民意不是漠然無視,就是貶低為『素樸民意』的作法,似乎也有相當大的差異。
其次,文中提到:
『加州的財政狀況不好,所以當大家發現一個死刑犯從起訴到執行平均要花費納稅人300萬美金,但若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取代死刑,則大幅的降低費用。』
然而在廢死聯盟提出死刑犯花費成本的明細上,絕大部份是審判及更審過程中的成本。
如果說終身監禁比死刑要節省開支,是否代表無期徒刑犯就沒有冤案,無需更審,只要三審定讞就了事?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美國的湯瑪斯.赫斯基殺人案(請參考拙文『從深夜的動物園,到總體經濟學對富裕的看法』)纏訟將近二十年。
台灣的王邦鏞殺童案纏訟將近二十一年。
李得陽殺警案纏訟將近十五年。
邱東溪、孟南洋及王炎超強盜性侵案纏訟將近十五年。
蕭揚龍強盜殺害女友案纏訟將近十四年。
黃俊潔強盜殺人案纏訟將近十年。
同樣纏訟將近十年的『台南之狼』郭全寶強盜性侵案。最高法院一共發回更審九次,台南高分院更七審時,被害人還被要求出庭與郭全寶對質,痛苦不堪,聲淚俱下抗議『不要再傳我了』。
這些案子都證明即使不是死刑犯,或是由死刑改判徒刑,相關的更審流程,還是一個都跑不掉,並不會因為判處的刑罰不同,審判花費成本就會南轅北轍。
另外目前廢死人士估算的終身監禁成本,都是以一般收容人的成本考量來估算。
但是考量到若與其他收容人雜居,會造成其他收容人的危險。終身監禁不只要供收容人吃住,還要規劃獨立的重度戒護區,配備監控器材,安排戒護、輔導及治療的專屬人力。而且這些開支並不是短期支付,而是要照顧收容人終生,直到他『息勞歸主』為止(如果廢死聯盟所說的『終身監禁』是事實的話)。這些開支,是否會比執行死刑更少?各位不妨思考看看。
再者,文中提到:
『廢除死刑大概是最不討好的社會議題,往往一提到廢死,就會讓人不明究理地認為廢除死刑等於原諒犯罪、傷害被害人,無奈廢死議題牽涉到的可不是殺人者死這麼簡單的公式,而被害人也有各種面貌與需求,需要更細緻地去理解。』
但就另一個角度而言,廢死聯盟一提到支持死刑,也是不明究理地認為支持死刑等於:
『軟弱與懶散的象徵』
『專制統治者』
『以黨治國,輕忽法治和人權』
『無知反智,昧於人類社會人道文明發展趨勢』
『非常保守、冷漠、滿口傳統的仁義道德、極不尊重人權、嗜血、非理性的次等國家』
就這一點來說,大家可以說是彼此彼此。
同樣的,支持死刑牽涉到的,也不只是『國家機器殺人』這麼簡單的公式,必須了解民眾心中的恐懼和不安,透過安撫、教育和搭配各種配套措施,建立『不需要死刑』的社會環境。而不是透過像『專制』、『獨裁』、『嗜血』的標籤,貼在支持死刑者的頭上就可以達成。
又及:
另外,文中提到:
『進入飯店打開床頭櫃,看到的不是聖經而是可蘭經。想起一位信奉伊斯蘭教的朋友曾經說,「可蘭經中,強調寬恕與憐憫而不是報復。」』
如果鄙人沒有記錯,古蘭經第五章第四十五節中,就明白地訓示:
『我在《討拉特》中對他們制定以命償命,以眼償眼,以鼻償鼻,以耳償耳,以牙償牙;-切創傷,都要抵償。自願不究的人,得以抵償權自贖其罪愆。』
第二章第一百七十八節也記載:
『信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末,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
第二章第一百七十九節中則強調:
『有理智的人們啊!你們在抵罪律中獲得生命,以便你們敬畏。』
古蘭經的確強調寬恕與憐憫,然而是建立在被害者家屬的自主意願上,而不是建立在社會菁英份子以各種理由包裝的道德壓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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