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有意義的司法系統必須明快而且正確,而死刑不符合兩項的任何一項.死刑庭把受害者的親屬拖進一個曲折且冗長的審判過程,其結果通常不合原本預期的懲處. 一個以求處無期徒刑為起點的審判能夠維持社會安定,讓兇手為他們殘忍卑劣的行為負責,而且審判過程可以在我們離開法庭後馬上開始,而不是把我們遺棄在未知的渾沌裡.。』
『同時,廢除死刑可以省下(本州)早已捉襟見肘的經費.作為一名伊利諾州的納稅人,在恢復死刑後我們已經花費了數以百萬計的金錢及挪用了大量開庭及執法人員的時間.我們得到了什麼?所有(死刑)案件都獲得長達數年的上訴,部分案件造成誤判誤殺,一個阻塞了法庭流程的審判程序,以及一個損壞到無法修復的司法系統.』
『伊利諾州謀殺案遇難者家屬聯名支持廢除死刑』譯文連結
(請先點選連結,閱讀原文後,再繼續閱讀)
事實上,這篇文章主要也反映廢除死刑人士一個主要的訴求:
『死刑並無法使社會安全:執行死刑消耗了其他更多有效的執法措施的經費。』
關於這一點,鄙人想先舉一個例子:1992年發生在美國諾克斯維爾的湯瑪斯.赫斯基案。
1992年11月開始,諾克斯維爾郊區的獵戶,陸續在樹林中發現四名女子的遺體,四具女子都以經營特種行業為生,而且遺體都顯示生前遭受凌虐。警方在過濾報案記錄,及詢問當地特種行業的經營者之後,鎖定當地一名名叫湯瑪斯.赫斯基(Thomas Huskey)的32歲男子。因為曾在動物園工作兩年,加上喜歡在深夜帶娼妓溜進動物園,並對其凌虐施暴的特異癖好,所以在當地的特種行業,又有『動物園男』(Zoo Man)的綽號。
警方在搜索赫斯基的住處時,發現和捆綁遇害者相同型號的棕色打包繩,其中一名死者的一只耳環,上面還有她的頭髮,染髮劑和死者所用的品牌相同。警方根據這些跡證逮捕了赫斯基,而赫斯基在被捕後兩週,也供稱自己殺害了四名女子。
這個案子在1992年審判時由於跡證明確,法官判處赫斯基有罪,加上之前犯下的強暴罪,合計需服刑66年。套句公開信中的話,法律『再一次維持社會安定,讓兇手為他們殘忍卑劣的行為負責』。
故事結束。
不,事實上赫斯基的辯護律師立刻上訴,案件纏訟到1999年,因為陪審團無法做出一致結論,法官宣佈失審,必須重新審理。
辯護律師的抗辯理由是:湯瑪斯.赫斯基患有解離性人格異常,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多重人格』。
根據辯護律師的說法,實際上犯案的並不是赫斯基本人,而是他體內一個叫做『凱爾』的人格,另外還有一個叫做『菲利普.戴克斯』的人格,自稱是在南非出生的英國人。除了以解離性人格疾患主張赫斯基心神喪失,無法接受審判外。辯護律師也利用這個理由要求大量的精神鑑定及評量,要求法官迴避及從外地徵召陪審團員。這些法庭常見的攻防戲碼,大幅拖延了審理時程。
湯瑪斯.赫斯基的獄友當時曾出席作證,供稱赫斯基在警方提訊前一天曾經告訴他,要在警察面前『演一場好戲』。
和赫斯基住在一起的父母也告訴法官,他們只看過一個赫斯基,就是從小到大的這一個。
但是陪審團仍然無法做出結論,因為他們不能確定赫斯基到底是真的心神喪失,或是詐病。
這件案子直到2010年,法官才再度判決赫斯基有罪,需要服刑64年。
換句話說,經過將近8年的討價還價,赫斯基終於獲得了他想要的減刑:兩年。
而對於被害者及其親友而言,這個判決也不能算是『遲來的正義』。
因為根據法律,最快到2012年,赫斯基就可以申請假釋。
他們的正義,還在遠方的車站等下一班車。
請注意,湯瑪斯.赫斯基並不是死刑犯。
但是這個案件也經過將近8年的審理,以及投入大量的專家證人進行評量。
我們不曉得對廢死人士而言,8年的時間算不算『曲折且冗長』。
也不知道這8年來為了確定赫斯基心神喪失,法院是否耗費了『數以百萬計的金錢及挪用了大量開庭及執法人員的時間』。
但是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審判就是審判,事實就是事實。
不管判決是死刑或是終身監禁,司法體系追求的,是同一個目標,同一個事實。
除非我們認為終身監禁的犯人,他們的公平和真相比較廉價,不值得花費太多的時間及成本探究。否則在相同的事證下,不管判決是死刑或是終身監禁,審判過程中該花的錢,還是一毛也逃不掉。
甚至和只要沒有新事證,就要面臨執行死刑的死刑定讞犯人相比。判決終身監禁的犯人,可以一再提出抗辯事由、假釋申請,甚至是保外就醫。
在這個前提下,要硬著頭皮說:『死刑比較昂貴』,似乎是說不過去的。
另外,目前大部份針對死刑成本的研究中,指出死刑成本高昂的原因,主要在於再審及法律救濟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審判成本,其計算標準是從判處死刑開始,到執行結束為止。
但是,除非我們有一個只能判處死刑的死刑法庭,否則這個算法是很不精確的。
以目前的多級多審制而言,如果依照『從判處死刑開始,到執行結束為止』的計算方式,那如果有一個或多個審判的判決結果不是死刑,那這些審判的成本,是否要計入死刑的成本之中?
舉例而言,如果有案件地方法院判處死刑,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後在更二審時判處死刑,請問在這個案件中,最高法院和更一審的審判成本,是否要列為死刑的成本?
如果不計入,這些審判的確是整個審判過程的一部份;如果計入,犯人在最高法院和更一審的審判時,顯然並不是死刑犯。
由這個邏輯推究下去可以發現,有很多對於死刑成本的計算,其實是很值得質疑的。
最後,我們認為『成本』並不能做為刑罰的主要考量。
刑罰的目的,不只在教化受刑人,也在教化社會大眾。透過受刑者的際遇告訴社會大眾,違反法律與侵害他人法益之後,所需付出的代價。
所以刑罰的制定,必須參酌社會大眾的觀感。
即使是一向以成本為考量的經濟學,從八○年代開始,也開始從抽象的國民福祉,安全感及幸福感,而不只是依照國家的產出與開支,來評量國家的施政績效及民眾享受到的利益。
如果以『成本』做為刑罰的主要考量,那最節省成本的方法,莫過於縮短犯人的刑期,甚至於直接釋放犯人。
即使是最激進的廢死人士,相信也不會將這個選擇列入考量。
8 則留言:
陳文茜之前也說過類似的話:
.吳育昇向王清峰開第一槍 陳文茜:比起來,他更該下台!|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0/03/11/91-2578916.htm
我也覺得奇怪:死刑比終身監禁更耗費行政資源成本?意思是說終身監禁比死刑更省錢嗎??我不懂耶!有人可以解釋更清楚嗎??
另外補充一篇文:
.「死刑是廉價正義」?請勿妖言惑眾!-希拉主婦看美國-PChome 個人新聞台
http://mypaper.pchome.com.tw/fkdn8320/post/1320798048
------------ 引用內文 ------------
如果以『成本』做為刑罰的主要考量,那最節省成本的方法,莫過於縮短犯人的刑期,甚至於直接釋放犯人。
即使是最激進的廢死人士,相信也不會將這個選擇列入考量。
------------ 引用結束 ------------
事實上是會的
臺灣廢死聯盟目前要的不就是如此?
直接釋放死刑犯才是他們要的
至於產生的後果...
我想一堆人已經懶得再提
我也是如此
已經漸漸的不想回應這種言論
很佩服版主還能夠耐住性子來回應廢死聯盟的眾多謬論
順帶一提
以成本考量
不需審判
直接殺了犯人也是很省成本的做法
先說好
這不是我要的選擇
只是跟廢死聯盟一樣
提出一個不負責任的想法
要鞭我的請用力點
我會跟廢死聯盟一樣忽視你
「死刑比無期徒刑昂貴且耗時」
並非廢死論述的主要論據;
反而是反廢死者常說
「難道要花錢養這些犯人嗎?」
因此主張廢死者提出反證說明
「死刑不見得比較省錢」,
藉以駁斥反廢死者的該項論據。
基本上,只要有幾個例子說明
「死刑不見得比較省錢」,
反廢死者的該項論據就無效;
除非:反廢死者能提出
更多的統計數據(非個案)
證明「死刑就是比較省錢」
(例如 meta-analysis)。
反廢死者如果只是提出個案
說明「死刑不見得比較昂貴」,
仍然無法支撐以下論據
「死刑比較省錢、所以不該廢除」
也就不能據此反對廢死。
說到底,「何者省錢」這個戰場
(反廢死者提出的戰場)根本失焦,
也被數據資料證明無效
反廢死者應該另尋戰場、另提論述。
當然,是否應該
「以花多少錢來思考死刑問題」
又是另一個層面的議題。
關於「死刑比較昂貴」,
另外有些資料,請見
http://www.ntdtv.com/xtr/b5/2009/02/18/a258882.html,
這可都是州政府計算出的統計數字。
To Doolittle2: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感謝您提供的資料,並請原諒我這麼晚才回應。
敬祝萬事如意。
To 匿名: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的回應,其實在美國因為監獄收容人數過多,曾經就有部份州嘗試像拙文中所說的,放寬輕罪犯的假釋門檻,好騰出空間收容新的犯人。但是在缺少適當的假釋及更生機制保護下,這個方案就因為再犯率居高不下而飽受詬病。
其實我並不是很有耐心的人,只是覺得將對方視為只有理念不同,但其他都和自己同等的個體,有時候會比較輕鬆一點。
感謝您的支持,並請原諒我這麼晚才回信。
敬祝萬事如意。
To 老皮蛋: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請原諒我這麼晚才回信,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回答如下:
首先,『死刑比無期徒刑昂貴且耗時』的確已經成為廢除死刑人士的主要訴求之一。除了如拙文開頭所述,伊利諾州謀殺案被害者的家屬,聯名寫給該州參眾議員的公開信之外。另外世界反死刑聯盟(The 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WCADP)在『死刑:讓民主蒙上了陰影(The Death penalty: Casts a Shadow on Democracy)』一文中提出十條應當廢除死刑的理由,其中的第九條是:
『死刑並無法使社會安全:執行死刑消耗了其他更多有效的執法措施的經費。』
從另一方面來說,反對廢死人士所提出的:『難道要花錢養這些犯人嗎?』,其實不只是因為成本的考量,背後可能是因為對量刑制度的不信,對矯正機制的懷疑,只是以『花錢』的方式表現出來。就像父母經常抱怨『花錢養小孩真不值得』,其背後往往代表像孩子難以管教,無法溝通之類更深層的問題,而不是代表對這些父母而言,養一條狗就會比較省錢。
最後,感謝您提供的資料,不過可能我挖得還不夠深,目前大部份關於死刑成本的統計資料,通常就只有一個頭銜(像是『某某州政府』之類),以及一兩個看起來很嚇人的統計數字而已,對於這些數字的統計標準為何,完全沒有一致的標準及說明(像犯罪率之類的統計數字,至少已經有公認的統計標準)。正如同拙文中所提出的質疑:只要對像審判成本之類的認列標準不一,數字就可能會差距相當大。
希望能回答您的問題,敬祝萬事如意。
唉,老皮蛋廢死派之所以說死刑比較昂貴是因為他們喜歡挑櫻桃般的看他們喜歡的證據,真實的資料被不理性的忽略,另外他們的研究也有非常嚴重的錯誤,其結果不可相信,你應該要脫離無知,不要把他們的言論塞進腦子裡。
順帶一提,「死刑就是比較省錢」並非反廢死先提出的,,「死刑比無期徒刑昂貴且耗時」這個問題之所以變成一個值得研究的議題,是在「廢死」運動開始形成一定能量之後。所以是廢死方必須要試圖能證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昂貴且耗時」,而非要求反廢死方自己先證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昂貴且耗時」。恰恰是廢死方在思考廢死的理論時,覺得必須要能提出一些除了道德喊話之外的論點,所以才開始動腦筋去炮製出各種「死刑比無期徒刑昂貴且耗時」的〝研究〞。
張貼留言